梁慧君
【摘要】目的:研究口腔正畸治疗牙周病致前牙移位患者的效果及对其牙周出血指数的影响。方法:选取我院90例牙周病致前牙移位患者(2016年8月-2017年12月)作为本次研究的研究对象,将其依据随机原则分为对照组、观察组2组,分别行常规治疗和口腔正畸治疗,对比其两组患者治疗后的各项指标。结果:观察组牙周病致前牙移位患者总有效率9111%,高于对照组,相比对照组更具有优势(P<005);观察组牙周病致前牙移位患者牙槽骨高度(495±035)mm、前牙覆盖(258±081)mm、牙周出血指数(3012±625)%,2组间相比较,P<005。结论:通过对牙周病致前牙移位患者实施口腔正畸治疗后,取得显著效果,能改善患者牙周出血指数,值得研究
【关键词】口腔正畸;牙周病致前牙移位患者;牙周出血指数;影响
【中图分类号】R85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0019(2018)07-013-01
研究显示,牙周病为十分常见疾病,其发病机制十分复杂,牙周病和人体免疫调节紊乱密切相关,牙周炎为破坏性较强的炎症,为威胁人体口腔健康的主要危险因子,而对于该类患者实施一项有效的治疗十分重要[1]。因此,我院对口腔正畸治疗牙周病致前牙移位患者的效果及对其牙周出血指数的影响进行分析和研究,见下文描述。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我院90例牙周病致前牙移位患者(2016年8月-2017年12月)作为本次研究的研究对象,将其依据随机原则分为对照组、观察组2组,各45例。
观察组-男、女占比各为28:17;年龄范围上限值20 岁,下限值60 岁,年龄平均值(4121±102)岁。
对照组-男、女占比各为29:16;年龄范围上限值 21 岁,下限值 60岁,年龄平均值(4201±115)岁。
两组牙周病致前牙移位患者的年龄情况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121对照组治疗方法本組患者45例常规治疗。
122观察组治疗方法本组患者45例口腔正畸治疗:
对患者使用方丝弓矫正技术,前牙应稍微靠近患者牙龈出血处,使用澳丝或者托槽压低上下前牙,结扎患者尖牙后,应将支抗增加,在尖牙上将橡皮链挂上,将前牙内收,调节患者正畸力大小,正畸治疗时间一般在4个月-10个月,在治疗过程中应根据每位患者具体情况拍摄全景片,对患者牙槽骨重建情况进行观察,再对患者实施牙周治疗,进行矫正技术后,应使用改良式固定方式保持固定器,定期对患者实施复查[2-3]。
13观察指标对比且分析两组牙周病致前牙移位患者的总有效率。
对比且分析两组牙周病致前牙移位患者的牙槽骨高度、前牙覆盖以及牙周出血指数。
14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200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与处理后,其中计数资料——(总有效率),采用“%”来表示,计量资料——(牙槽骨高度、前牙覆盖以及牙周出血指数),采用T值来表示,2组牙周病致前牙移位患者在研究中对比各项资料具有统计学意义,用P小于005来表示本次研究数据能够进行科学的对比。
2结果
3讨论
研究显示,近年来,牙周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易导致患者牙周组织受到伤害,发生前牙移位情况,一旦未及时对患者实施治疗,易导致患者病情加重,不利于患者牙齿发展,牙周病还易导致心理压力,影响患者日常生活,而对于该类患者实施一项有效的治疗方式十分重要。因此,我院对口腔正畸治疗牙周病致前牙移位患者的效果及对其牙周出血指数的影响进行分析,探讨其的效果[4]。
通过对该类患者实施口腔正畸治疗后,取得显著效果,其与常规治疗方式相比,具有诸多优势,能改善患者牙槽骨高度、前牙覆盖以及牙周出血指数,使患者前牙区逐渐恢复正常覆盖关系,也能使牙齿逐渐恢复正常咬合关系,能降低患者牙齿松动度,促进牙周病致前牙移位患者较快康复[5]
本研究结果表明,观察组牙周病致前牙移位患者总有效率9111%高于对照组患者7778%,相比对照组更具有优势(P<005);观察组牙周病致前牙移位患者牙槽骨高度(495±035)mm、前牙覆盖(258±081)mm以及牙周出血指数(3012±625)%,2组间相比较,P<005。
综上所述,通过对牙周病致前牙移位患者实施口腔正畸治疗后,取得显著效果,能改善患者牙周出血指数。
参考文献
[1]胡伟.口腔正畸治疗牙周病致前牙移位的效果分析及对血清细胞因子水平影响[J].中国临床医生杂志,2017,45(7):89-91
[2]林晖.牙周正畸联合治疗牙周炎致前牙移位的疗效及预后[J].基层医学论坛,2017,21(14):1807-1808
[3]孙昌全,涂程倡, 梁晶.口腔正畸治疗牙周病致前牙移位的临床效果分析[J].全科口腔医学电子杂志,2017,4(8):14-15
[4]王宁.探讨牙周病致前牙移位应用口腔正畸治疗的临床效果[J].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7,8(12):60-61
[5]王磊.口腔正畸治疗牙周病致前牙移位的临床分析[J].中外医学研究,2016,14(28):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