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7日,范某某购买了鸡西市恒山区和兴小区一套商品房。因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产证,范某某于2016年10月31日向鸡西市恒山区房地产管理局书面申请公开鸡西市恒山区和兴小区楼盘的登记备案信息。鸡西市恒山区房地产管理局做出书面答复,告知范某某和兴小区没有向鸡西市恒山区房地产管理局申报相关材料,没有办理初始登记,具体信息不详。因范某某所购房屋是经济适用房,恒山区人民政府是经济适用房主管单位,范某某遂向恒山区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恒山区和兴小区楼盘的初始登记信息及相关审批手续。恒山区人民政府签收后未予公开,故范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恒山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公开恒山区和兴小区房屋开发单位开发资格及建设审批相关手续。
【裁判结果】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某系恒山区和兴小区购房者,因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向房屋开发主管单位恒山區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开恒山区和兴小区房屋相关信息。该房屋信息与范某某有切身利益关系,范某某享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恒山区和兴小区是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政府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恒山区人民政府负有公开义务,且不属于法定不公开范围。恒山区人民政府收到范某某书面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予以公开。判决恒山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对恒山区和兴小区楼盘的初始登记信息及相关审批手续向范某某做出书面答复予以公开。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典型案例。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利害关系人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权向相应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范某某因房屋办理产权证的生活需要,向恒山区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恒山区人民政府未在法律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侵犯了范某某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不断增强履职责任感及政府信息公开形式与程序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