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辉
移动互联时代,给人们带来无限便利的同时,也给每个普通人提供了“麦克风”。在虚拟世界里,网友们一言不合就“互黑”、长篇软文“暗黑式”吐槽,随处可见“网络骂战”……“被黑方”和“背锅方”或高呼“冤枉”,或迅速“洗白”,但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来到法院,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权利。
那么,或立意新颖或言辞犀利或“有实锤”的原发者是否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是否“三人成虎”,说的人或转载的人多了就成了“事实”?网络言论是否有界限?网络名誉权如何规制?“看热闹不嫌事大”的转发者是否需要为转载承担责任,是否因转载量多、“法不责众”而免责?
上述这些问题,都可以统称为涉网络名誉权纠纷,即在网络上公开传播诽谤、侮辱、诋毁他人的言论,涉嫌侵害他人名誉权利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类型。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2013年至2018年3月以来受理的628件涉网络名誉权纠纷进行了统计,从这些数据反映的特点,也许可以帮我们从一个侧面了解互联网的生态状况。
特点一:
案件数量逐年增长。近五年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涉网络名誉权案件新收案件数量正在以平均每年2倍的速度猛增。2017年新收案件221件,同比增长92.17%。2018年第一季度收案数量达到2017年全年收案数量的35.74%,据此,保守估计,相对于2017年新收案件数量,2018年涉及网络名誉权案件的收案数量将同比增长43%。
特点二:
案由多为单一案由,原告诉求趋同化。除个别案件呈现复合型案由外,87%以上的案件呈现单一案由。复合案多为名誉权与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纠纷或一般人格权的复合。原告诉求一般包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申请平台服务商披露用户信息五项。个别案件原告仅主张1元乃至1分钱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特点三:
案件呈现类型化、新型化、复杂化。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可以分为:涉及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涉及法人商誉的名誉权案件;涉及新闻类侵权案件;涉及社交言论类案件;涉技术类传播案件。新型化、复杂化具体包括:匿名网络用户侵权日益增多、转载媒体侵权日益增多、复合案由日益增多。
特点四:
案件成因日益复杂,呈现综合性、交叉性。近两年来,原告将名誉权案件作为诉讼策略的情况日益增多,如出于辟谣、澄清不利言论等目的,再如出于攻防、牵制的目的。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呈现综合性、交叉性,主要表现为涉及民商交叉、刑民交叉情况日益增加。
特点五:
群体性案件呈现多发性、集团性。如大家耳熟能详的“网络暴力”“网络围观”“人肉搜索”“门多多”等热门网络词,也从侧面反映出“集群式”侵权已成为侵权的常态,极端的侵权形态就是“网络群体暴力”。
网络名誉权争议的焦点主要表现为如下四类:
第一类:
网络用户微博互骂责任如何厘清?网络用户发表言论应当秉持言之有理、言之有据,客观、理性的发言,以问题为导向,避免人身攻击、恶意杜撰或歪曲、夸大事实。
第二类:
演艺明星等公众人物人格权的保护与容忍义务之间的关系。公众人物对媒体报道等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是其人格权利、利益也应当受到保护。恶意杜撰、抹黑公众人物的言论发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类:
消费者评论与企业名誉权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消费者对于企业提供的商品、服务有权利评论、监督。而公司类法人的名誉权也应当受到保护。故公司类法人应当虚心接受公众的批评、监督,但公众的批评应当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
第四类:
网络转载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转载言论或文章是自媒体平台内容的主要来源之一。在涉案言论或文章经多方转载的背景下,吃瓜群众是否可以顺势而为?网络媒体对于牵涉到特定自然人的合法利益、公众人物或企业的社会形象以及舆论重点关注的重大事件的言论或文章,均应当在转发前及时核实其真实性、客观性,避免将来为审核的疏忽买单。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每个个人都是潜在的网络言论发布者、转发者,网络舆论的发展导致各类敏感因素的案件不断增多,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审理难度加大。
被告主体身份难以确定。在虚拟网络环境下,涉案言论发布者、转载者以及评论者均处于“隐身”状态,如新浪微博上博主发布文章或言论时,只可见其昵称。因此,大量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审理均需先查明账号用户身份后才能确定直接侵权被告。
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企业名誉权案件增多,案件审理需以知识产权案件审结为依据,中止案件造成案件悬而未决,争议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言论自由、批评监督的边界,以及公众人物、知名企业容忍义务的范围,这些都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进行权衡,依据具体的案情来判断、确定。
净化网络环境,拒绝网络暴力,人人有责。结合上述问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建议构建权利人与网络平台合作机制,引导权利人发出有效投诉,积极运用“投诉—删除”机制,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对于网络空间涉及的侵权证据,建议采取公证或使用数字签名技术(时间戳)固定证据。而对于处在虚拟空间的广大网友,法官提醒,无论是原创发布还是转载评论,都应当有一定的事实依据。网络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需有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