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

2018-07-18 17:52张承荣
智富时代 2018年5期
关键词:自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律师

张承荣

【摘 要】在新时代,每个律师都应该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工作,在释法、用法上凡是违背诚实的事绝不能为,凡是合乎核心价值观的事积极作为,从“诚”这个第一美德做起,全面推行核心价值观入法,塑造律师有所不为、有所为的业务新气象。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工作;律师;自律

一、命题的意义

最近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学习过程中,我对“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使法律法规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树立社会正气,鞭挞丑恶行为,引导人们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些关键词句是深有体会,尽管立改废是职能机关的事,但是释法、用法就是司法和律师的事,如果这两种力量还是沿着法归法、德归德的分殊理念运行,无边的法力也打造不成社会的良善之治。我觉得英明总是见之于及时,领导就是要着力在必要之上方显伟大,中央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决策恰好把住了国运走向良治的命脉,乃中华复兴之道理。

二、问题导向现实

现实生活中有一股歪风日盛,越来越多的人相信用“阴阳合同”来转让股权、转让房产、承揽工程不仅行得通,还可以绕开行政,借道司法,终能成全私利。只要判决结果对我好,手段弄虚作假又怎么了?大有一种对策战胜政策的得意,这类不以为耻、不以为非、不以为恶、不以为坏的风气,正在挑战着司法的良知,面对损害诚信的把戏,司法应当有所作为,律师应当有所不为。

三、析案明理

最近遇到一个案子,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订有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原告在某公司的股权转给被告,价款290万,被告先付30%价款,原告履行股权变更,完成股东变更登记后,被告应当付清70%余款,如期未付清,被告要支付68万的违约金。在履行过程中,被告付了30%价款,轮到原告履行股权变更时,为了避税,原告串通被告就同一股权转让再签一份协议,价款变成9万,据此办理变更,提交登记过户,瞒过税管、商管,弄虚作假得逞。恰逢律师提醒,告知被告如此“阴阳合同”并用的履行方式违反法律、败坏诚信、贻害自己,必须撤回假合同、提交真合同,更正履行方式,纠正非法行为,于是被告立即与原告商量,要求更正履行股权变更登记,原告不同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付清70%的价款并支付违约金。被告对应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处理无效后果。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判定双方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确认用于股权变更登记的假合同无效,真合同有效,认定被告中止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被告应当付清70%的价款,并支付违约金36万。

下面展开本案的分析,从中可看出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有何等重要。从判决看,1、原告的价款请求是正当的,得到了支持,2、原告避税的企图是非法的,造假的履行行为是违法的恶行,没有受到问责和过错追究,被放过了,3、原告败坏诚信、扰乱管理、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行为被当作守约,获得违约金奖励,恶行得善报,4、被告提出撤回假合同、提交真合同的更正履行要求是出于股权安全、知错能改、纠正违法、恢复诚实的善意,具有正当性,因为守法高于守约,光守约不守法不对,为守法而违约可取,如果原告执意在不更正履行的前提下要求付款,那么被告拒絕付款的抗辩是成立的,耽误付款的原因是原告不同意更正履行,不更正履行,违法状态就不能消除,被告担心的后遗症就会存在,所以,判决被告承担违约金确实不公平,双方恶意串通惹下的过错,单叫一方承受后果,里头的是非善恶又不区分,仅仅轻描淡写地确认假合同无效,反而抽掉了被告取得股权的依据,争议的要害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而且留给被告一个大麻烦,即便付完款,麻烦依旧在。这样的司法理念很难取得公信力。

可以看出法院的判案思路正是当下司法实践中处理“阴阳合同”纠纷既有的套路,第一、这种套路的法理缺陷在于认识上只盯住阳合同的无效性,看不到当事人藏在阴合同文字背后的阴谋合意,合意的内容就是用假文件转移股权,骗取登记,其实质是在对股权转让的履行方式作出约定,假如双方把这条约定写成文字,那么条款的违法性和无效性自然一目了然,从法理上讲,合同的内容既表现在文字上也体现于当事人暗中达成的合意里,其实串通的恶意就在履行方式的合意里,这个合意本身就是阴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确认无效应从履行方式的约定无效开始,继而确认转移股权的行为无效,责令双方重新更正,如实办理股权变更,在转让方没有更正履行之前,可以否决其付款请求权,更莫说该不该给他违约金,只有这样处理,才能把核心价值观体现在裁判中,通过司法活动释放正能量,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别忘记这两条也是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二、这种套路的道德缺陷在于舍大义就小利,扬善不彰、止恶不力。处理上仅仅否定阳合同的效力、肯定阴合同的效力,根本不足以杜绝“阴阳合同”并用的乱象,说理上对履行问题只作结果判断、不作是非判断,给小人绕开监管、借道司法、阴谋得逞开了方便之门,态度上采取恶意归行政、权利归司法,明知你瞒天,我依旧放你过海,客观上放任和助长了这股歪风。第三、这种套路的效果缺陷在于司法作为最后的道德防线没有起到惩恶扬善的作用,只要“阴阳合同”并用之风在司法口也行得通,那么乱象泛滥、危害扩大之势必会日盛。

因此,面对这类案件的审判,必须抛弃老套路,创建新理念,把守法挺在守约的前面,把大义挺在小利的前面,把诚实挺在信用的前面,通过核心价值观排序先后、权重权轻的理念指导司法,让死条文活起来,生出正义感,用裁判昭示当事人和社会,司法能见恶必止,绝不放过,发现瞒天,不许过海,天不藏奸,法亦不容藏奸,取巧之徒,到此无门,扭转歪风邪气,司法不能缺位、义当有所作为。

四、律师的才智和良心

发明“阴阳合同”并用的始作俑者,多半是律师,仍在指导当事人传用“阴阳合同”手法的也多半是律师,能格法善用是律师的强项,我称之为才智。什么叫格法善用?古圣先贤告诉我们“格物、致知、正心、诚意”是知行合一之道。对律师而言,格物就是格法,致知就是致良知,律师格法不同于学者治学,律师是博览群法,学者是博览群书,律师多究法用、少究法理,分而能学,合而能用,日学日用,熟能生巧,由于律师能做到学法而时习之,所以就比其他法学者更能在事实和法律之间贯通起来,把事实和法律在点对点、线压线、面罩面、体合体之四个维度上校准谋划,找出说服力。这种把学问和能力化合成本事的才智就叫致良知,因此律师的才智可以概括为格法善用。不少律师往往以为法律服务只是律师以才智换取高收入,靠本事吃饭的行当,跟良心扯不上关系。其实这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国家也好、社会也好、当事人也好,之所以信任律师的专业服务,完全是因为他们相信律师兼具才智和良心的双重品格,假如有律师敢说我有天下第一的才智,唯独没有良心的话,那他必将一事无成,因为普天下没有人会信任缺少良心的律师,也许有人会说在委托合同中从来没有凭良心的条款,只有凭本事的条款,不错,那是因为凭良心是天经地义的法则,人所共知,无须明示,如果有人不愿对良心负责,就该事先声明说:我有本事但无良心,托事与否随你,谁敢说?契约之所以是精神,本身就包含有良心的存在,在托与受的关系中信任律师会凭良心办事是一切工作的前提,拿掉良心,本事会变成耍法的鬼事,律师会走向脱道入魔的地狱,法力越高,魔害越大。所以先凭良心再凭本事,在业务上既投入良心又投入才智是律师事业的存亡之道。

或许有人要问:良心太虚啦,看不见,摸不着,如何凭之?我觉得律师的良心支点首先该放在诚实上,既不自欺也不欺人,绝不主谋弄虚作假,也不搞以智诈愚,始终突出一个诚字,通过忠于真实达成忠于事实,通过忠于事实达成忠于法律,通过忠于法律达成忠于良心,最后实现人格的忠诚。正心诚意是古今中外所有知识分子始终追求的美德,尤其是中华传统最为在意的核心价值所在,所以我们中国人才会经常说“心诚则灵,心中有数”。忠诚是一切信仰的元气,更是所有信任关系的基石,古人言:欲正其心必先诚其意,意诚则心正。

因此,作为律师,发明“阴阳合同”并用就是缺德,传用“阴阳合同”手法就是丧德,伤德之一毛胜过断法之一趾,所以律师不可缺德。

在新时代,每个律师都应该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工作,在释法、用法上凡是违背诚实的事绝不能为,凡是合乎核心价值观的事积极作为,从“诚”这个第一美德做起,全面推行核心价值观入法,塑造律师有所不为、有所为的业务新气象。

【参考文献】

[1]潘皓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J].法制与社会,2018(07):9-10.

[2]莫纪宏.法安天下 德润人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7(05):12-20.

[3]周吉高,王凌俊.“阴阳合同”凸显市场顽疾[J].施工企业管理,2011(12):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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