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颖
《说文解字》中“讼”解释为“争也”,因此无讼即理解为不争、没有争斗。引申为一个社会因为没有纠纷或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者有法律而搁置不用。1
一、儒家的“无讼”
传统观念中,无讼思想发源于儒家,其实不然,但是儒家确实是明确提出无讼这两个字和思想的学派。《论语·颜渊》“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2翻译为,在审判案件的时候,我和别人的目的是一样的,就是要达到无讼。
首先,诉讼与儒家主张“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的礼治观念相冲突。诉讼代表着纷争,这违背了“和”的理想,而礼治是儒家提倡的治国之策之一,《论语·子路》“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 3儒家思想强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把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看成不可分割的体系,儒家认为《论语·雍也》“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4 《论语·颜渊》“仲弓问仁。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5的道德原则,要求人们推己及人,把个人与社会看成矛盾的统一体,追求和谐的社会关系,儒家认为自然界和人类是一个统一的自然整体,人类是自然界的一个组成部分。
想要实现“和”则必须实行德政,《论语·为政》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6 《论语·为政》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7只有为政以德,以礼为教,才能形成儒家所提倡的《论语·颜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8的和谐社会,因此儒家明确提出了无讼的概念。因此才有了《论语·八佾》“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子曰:‘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 9
二、墨家的“无讼”
圣人以治天下为事者也,不可不察乱之所自起,当察乱何自起?起不相爱。臣子之不孝君父,所谓乱也。子自爱不爱父,故亏父而自利,弟自爱不爱兄,故亏兄而自利,臣自爱不爱君,故亏君而自利,此所谓乱也。虽父之不慈子,兄之不慈弟,君之不慈臣,此亦天下之所谓乱也。父自爱也不爱子,故亏子而自利,兄自爱也不爱弟,故亏弟而自利,君自爱也不爱臣,故亏臣而自利,是何也?皆起不相爱。虽至天下之为盗贼者亦然……虽至大夫之相乱家,诸侯之相攻国者亦然……皆起不相爱。”《墨子·兼爱上》10。墨子认为社会混乱的根源在于人与人之间不相爱,诸侯国之间的不义之战和上位者对下位者的残酷剥削就是不相爱的集中体现。而这种不相爱又是源于每个人的自私自利,因此墨子提出他的就是主张:“兼爱”,《墨子·兼爱中》“凡天下祸篡怨恨,其所以起者,以不相爱生也,是以仁者非之。既以非之,何以易之?子墨子言曰:‘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 11
而人人相兼爱,世上哪里还有诉讼,天下和谐无争,自然就是无讼。而墨子的另一个观点“非攻”所表达的无讼思想可能更加明确。“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诈不欺愚。”《墨子·兼爱中》让天下的人都能够相爱,强的不欺负弱的,众的不欺负寡的,富的不侮辱贫的,这就是墨子“兼爱”思想下的理想社会。在这样的理想社会中,自然就没有了诉讼的纷争。
三、道家的“无讼”
道家所提倡的是“无为而治”,而争是万恶之源,想要达到理想社会,必须做到“使民不争”,不争即无讼。老子的政治观是“无为”以清静无为之道治理国家是最佳的治国方式,《老子·道经·第十七章》“太上,不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12最高的统治之道,是使老百姓不觉察其存在。其次之道是让人民热爱他。再次是让人民赞美他。再其次是让人民畏惧他。再其次是让人民轻侮他。诚信是靠不住的,难免总有人失信呵!悠然而慎于出言,一切举措成就,要让百姓感到仿佛出于自然和自愿。而诉讼所代表的,则是“争”,是老子的治国之道中最末的使民“畏之”、“侮之”。
基于此老子提出了“虚其心,弱其志”的治国要领,《老子·道经·第三章》“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知不敢弗为而已,则无不治。”13可见使民“不争”、“不为盗”则“心不乱”,因此天下太平,没有了矛盾自然不需要诉讼,以此达到“无讼”。
四、法家的“无讼”
道家的无讼思想整体呈现出一种消极的“无为”思想,这与法家的积极入世有着鲜明的对比。法家是“法治”的提倡者,但是法家提倡“以法治国”的目的是《商君书·强去》“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故曰: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14法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无讼”,但是“以刑去刑”的目标明显体现的就是无讼思想。
想要实现“以刑去刑”法家提出了《商君书·赏刑》“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15的治国方略。“壹赏则兵无敌,壹刑则令行,壹教则下听上。夫明赏不费,明刑不戮,明教不变,而民知于民务,国无异俗。明赏之犹至于无赏也,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明教之犹至于无教也。”简言而之就是“明法重刑,赏罚分明”《商君书·君臣》“法制明则民畏刑。法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民不从令,而求君之尊也,虽尧、舜之知,不能以治。”16《商君书·禁使》“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赏罚也。赏随功,罚随罪。故论功察罪不可不审也。夫赏高罚下,而上无必知其道也,与无道同也。”17商鞅指出,刑赏乃是国君治理好国家的两个首要手段。根据他对民众本性的认识:人就是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的,国君可以用赏罚来管理百姓和官吏,而法律则是赏罚的唯一标准。因此,有功的人就应该受到奖赏,有过错的就该接受应有的惩罚,做到公平对待,这样才能树立君主的权威。
注释:
1.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354-355.
2.《论语·颜渊》
3.《论语·子路》
4.《论语·雍也》
5.《论语·颜渊》
6.《论语·为政》
7.《论语·为政》
8.《论语·颜渊》
9.《论语·八佾》
10.《墨子·兼爱上》
11.《墨子·兼爱中》
12.《老子·道经·第十七章》
13.《老子·道经·第三章》
14.《商君书·强去》
15.《商君书·赏刑》
16.《商君书·君臣》
17.《商君书·禁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