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烈士保护法应运而生

2018-07-17 04:37刘亚
方圆 2018年12期
关键词:邱少云徐某保护法

刘亚

今年5月8日,“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等平台发布了一段58秒长,含有戏谑董存瑞烈士和叶挺烈士内容的短视频。暴走漫画主持人“王尼玛”在视频中将为炸毁敌人碉堡英勇牺牲的董存瑞烈士戏虐为“八分堡”,还将叶挺烈士在狱中的作品《囚歌》篡改,加入低俗下流的语言。

十余天后,“暴走漫画”CEO表示下架旗下全线视频节目并暂停更新,无限期关停网站及相关APP,对内容进行整改,“王尼玛”对该视频进行了解释和道歉。

随后,叶挺将军的故乡广东惠州市惠阳区委宣传部发布声明,强烈谴责亵渎先烈的行为。叶挺孙子、知名导演叶大鹰认为,“暴走漫画”CEO和主持人的辩解和道歉不诚恳,不能接受。5月24日,叶挺将军的后代在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提起了对“暴走漫画”公司的诉讼,法院方面已给付案件受理通知书,立案受理。

“可以说,该案是今年5月1日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雄烈士保护法)后,由英烈家属作为原告起诉侵权者的第一案。”曾代理邱少云烈士被侮辱案的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律师联盟主席胡忠义告诉《方圆》记者,近年来,诸如董存瑞和叶挺这样的英雄烈士被亵渎侮辱事件并不是孤例,邱少云烈士、“狼牙山五壮士”以及今年因救火牺牲的烈士谢勇名誉侵权案等,都暴露出对英烈名誉缺少保护的法律问题。

立法保护英烈的呼声不断高涨

近年来,歪曲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历史,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的情况屡屡发生。另外在一些纪念场所,有人身着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日本军服拍照并通过网络传播,宣扬、美化侵略战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各界关于立法保护英雄烈士的呼声不断高涨。

在这样的形势下,在4月27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英雄烈士保护法以170票赞成、全票表决通过。该法共30条,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表示,这部法律综合了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一些规定,从行政、民事和刑事方面加强了对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建立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制度。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表明了我们捍卫英雄烈士的鲜明价值导向。

在胡忠义看来,出台英雄烈士保护法非常有必要。在2015年提起邱少云烈士维权诉讼时,是按侵权责任法及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来提起的。那时并没有对英雄烈士的名誉权给予特别保护,好在邱少云的弟弟邱少华老人健在,可以以邱少云亲属的名义提起诉讼。2015年6月30日,邱少华向北京市大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加多宝公司和孙杰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我是2016年9月29日把判决书送到邱少华的病床上,事隔一个月的10月20日,老人就去世了。”胡忠义回忆,若在2016年10月20日后提起诉讼,邱少云烈士的维权案就没有了依据,因为按普通的保护公民名誉权荣誉权诉讼,只有近亲属才能提起。但邱少云烈士没有子女,唯一健在的亲属就是他弟弟。如果弟弟也不在了,那就无人能做原告。也就是说,在过去很多保护英烈名誉案件中都会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谁来作为诉讼的主体。

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出台则解决了这一难题,在规定英烈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的同时,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力。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统筹领导下,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4月正式启动英雄烈士保护法立法工作。当年12月底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审,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

会后,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立法机关还通过召开座谈会、到地方调研、与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交换意见等方式,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增加了公众普遍呼吁的惩处“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等相关规定。因此,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认为草案已经成熟,全票表决通过。

得知英雄烈士保护法通过的消息,邱少云之侄子邱光兵在媒體采访中激动地说道:“这体现了国家法治的不断健全,是对千千万英雄烈士的一种告慰。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从此有法可依,这是件大好事!”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熊文钊表示,英雄烈士保护法从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明确亵渎英烈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惩治像“精日”分子那样宣扬美化侵略战争的行为,有助于在广大民众内心形成法律预警认知和后果认知,同时推动有关部门明确监管职责,最终形成完善的监督机制。

公安机关及时处置不当言论

5月17日晚,网民蒋某在网上发布侮辱董存瑞、黄继光等英雄烈士的言论,并在帖子中挑衅称“我看看我发这个话会不会被抓”。第二天,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公安分局接到指挥中心指令:一名网民在新浪微博上发表了侮辱烈士的不当言论。警方迅速开展工作,仅用3个小时就将住在金凤区的蒋某传唤到案,他对于在网上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随后便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被传唤时,蒋某感到很意外,他说自己就是在刷微博时,看到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的相关消息,一时兴起想发个帖子试试看有什么后果,但没想到那么快就被锁定。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反省、悔过。

这是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宁夏公安处理的第一起侮辱烈士案件。该法明确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迅速展开行动的还有北京警方。4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发生一起火灾,年仅23岁的消防员张鑫在履职救火的过程中,以身殉职,英勇牺牲。4月24日,张鑫被北京市政府评定为烈士。当地很多的干部群众通过多种形式自发悼念张鑫烈士,表达对烈士的崇敬之情。在各界都为烈士的逝去悲伤痛惜时,居住于山东烟台的徐某却在“新浪微博”上发布“听说死的是北京通州籍消防员?嗯嗯,活该,北京人该死!听说台湾花莲地震时,死的是北京籍一家五口咯?嗯嗯,更活该……”的微博。

4月30日上午9时许,徐某看到其他网友对其批评和谴责后,想把自己头一晚发布的微博删除,但此时微博账号已被冻结。于是,她又登陆另一账号发布了一条新微博:“气死首都人民群众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消防员叔叔,您是外地人的话,我绝对尊重您,但是你要是北京人,别怪我幸灾乐祸,看看你的老乡的言论,呵呵”。

徐某上述微博再次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传播广泛,引发了网友愤慨,造成了恶劣影响。5月4日,烟台开发区公安分局认为,徐某肆意侮辱、谩骂死难同胞及消防烈士,严重挑衅公众良知和正义感,造成恶劣影响,引发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

有专家表示,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实施,兜住了英雄烈士维护权益的底线。在互联网时代,作为公安机关,要密切关注网上网下舆情,对于毫无道德底线的侮辱英烈的行为必须迅速反应、严厉打击,办理这类案件快、准、狠,做到精准发力。及时回应舆论至关重要,对于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侮辱类案件,公安机关有责任有义务第一时间站出来,积极作为,发声引导公众,同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以回应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安抚家属情绪。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除了公安机关及时处置不当言论,英雄烈士保护法在规定英烈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的同时,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力。

在烟台徐某一案中,烟台市检察机关就迅速介入该案,对徐某违法线索于5月8日立案审查,收集相关证据。5月16日,烟台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专程到张鑫烈士家中了解情况,其父母二人均表示因路途遥远,不提起民事诉讼。

煙台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认为,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张鑫烈士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而且严重伤害了张鑫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经山东省检察院批准,烟台市检察院于5月22日依法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目前,经过办案人员的教育,徐某深刻了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并为自己的言行承担了应有的责任,决定悔过自新,永不再犯。

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是健康社会的舆论底线、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5月12日,由江苏省淮安市检察机关提起的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在淮安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被告曾某被判处于七日内在本市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此前,曾某针对谢勇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发表极端性、侮辱性言论,歪曲谢勇烈士英勇牺牲事实,并宣称“别说拘留,坐牢我都不怕”。

江苏省人大代表、淮安市人民监督员朱华林在旁听庭审后,对庭审效果作出了高度评价:“我感到很震撼,每个有正义感的人都应该支持这样的起诉和审判。希望每一位逆火而行的英雄都能得到尊重,让更多人爱护、保护英烈,让烈士家属得到安慰。这起案件从发生起一直牵动着我们百姓的心,今天的庭审非常有警示教育意义,可以让更多人了解英雄烈士保护法,并在生活中引以为戒,明白言论自由也要在合法的范围内。”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定位决定了其可以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不特定人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制约。对侵犯英雄的言论及行为情节恶劣、影响巨大、危害严重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应行使公诉权主动介入,起到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和警示作用。”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吕景胜看来,检察机关介入英雄烈士保护具有极大的国家意义,彰显公权力对国家主流价值观的维护。

以法律的名义

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英雄烈士权益受到侵犯的,有两种保护英雄烈士权益的途径:一种是英雄烈士近亲属提起诉讼,另一种是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在胡忠义看来,就英烈亲属提起民事诉讼来说,不论是邱少云烈士名誉权案,还是叶挺将军后人起诉“暴走漫画”,其目的都是为了给予侮辱、诽谤、丑化、亵渎英雄烈士的行为予以警戒和惩处,维护英雄烈士的尊严和荣誉。

比如“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2013年,《炎黄春秋》杂志社前执行主编洪振快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2015年8月17日,“狼牙山五壮士”两名幸存者的后人葛长生和宋福保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

2016年6月,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狼牙山五壮士”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被告洪振快发表的两篇文章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通过强调与主要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及其事迹的细节产生质疑,从而否定主要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因此,被告实施了侵害名誉、荣誉的加害行为。并且,涉案文章经由互联网传播,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伤害了原告的个人感情,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西城区法院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洪振快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判决后,洪振快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刘艺表示,法院要将维护社会核心价值观念融入审判原则,在尊重历史、尊重法律、尊重权利的法治理念指引下依法裁判、彰显公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审判质效,最大限度实现案件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对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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