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姝彤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 济南 250000)
1993年3月中国银行开办具有远期交易性质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标志着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开端。截至2003年年末,我国仅有四家银行具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分别是中国银行、花旗银行、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外资银行竞争日益激烈,存贷差变小的压力日益加剧,衍生品交易本身所具有的保值增值及高杠杆高收益等特性使得其他商业银行对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急于试水。2004年《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由我国银监会正式颁布,《办法》的出台打破了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垄断局面,以国内上市股份制银行为主的国内银行很快参与到衍生工具交易中来,进一步推动了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下面我们通过银行年报相关数据披露对部分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工具的具体使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数据来源:通过对我国十家商业银行2013-2016年年度报告手动整理得到。
图1 2013-2016年10家上市银行所涉及的衍生金融工具种类比例分析
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为风险的防范和转移提供了新的方法并且提高了银行的金融服务效率。金融市场上的中介机构及投资者可以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各种组合降低交易风险、盘活长期资产并且可以提高金融机构资产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因此衍生金融交易得到了广大商业银行的青睐并且在商业银行各项金融业务中得到广泛使用。
本文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中选取了十家代表性银行,以十家商业银行2013-2016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为基础资料,对我国各商业银行对衍生工具具体使用规模及种类进行分析。截止到2016年,我国上市银行总数已经突破30家,其中包括5家大型商业银行,9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3家城市商业银行和3家农村商业银行。现在我们在我国商业银行中选择十家代表性商业银行对其年进行分析,总结出我国商业银行现在主要持有的金融衍生工具为远期、互换、期权、期货四种基本的金融衍生工具,所涉及到的标的物主要为货币、汇率、利率、股票等。表一所调查的十家商业银行中包括五家大型商业银行和五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他们均运用了远期和互换这两种金融衍生工具,期权有六家商业银行使用,期货四家商业银行使用。本文选取的我国十家代表性商业银行2013-2016年涉及的具体金融衍生品类型统计见表一。图一则可以更清晰的看出四类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比例。在四类主要的金融衍生工具中,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使用最多的是金融远期和互换,期权和期货工具的使用也在逐渐增加。
表2 十家商业银行2013-2016年衍生金融工具名义金额汇总单位:百万元
图2 2013-2016年我国十家商业银行持有衍生工具的规模
各银行金融衍生工具的规模我们通常使用衍生工具的名义金额来表示,它是商业银行对其持有的未到期结算的衍生工具的交易数量。表二是对我国十家商业银行2013-2016年持有金融衍生工具名义金额进行汇总以表示各商业银行衍生工具使用规模。图二通过柱状图对十家商业银行2013-2016年各银行间持有金融衍生工具规模及变化做出对比分析。从图二可以看出,选取的十家商业银行持有金融衍生工具的规模总体呈现出上升趋势,十家银行中的五家大型商业银行所持有的金融衍生工具总体规模明显高于五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及交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规模相对于其他三家大型商业银行较低。
近年来,我国国内外金融市场不断发展,金融市场交易的复杂性使其快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在不断扩大,为了更好的规避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在各种金融业务中迅速蔓延。金融衍生工具一方面利用其风险规避功能为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保驾护航,另一方面也给我国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潜在风险。
目前我国关于金融衍生工具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很不完善,仅有2004年3月起实施的《金融机构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他的监管规定大都为原则并未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且散见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法规之中,这就使得对衍生工具的使用监管缺乏系统有效的具体实施细则。比如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市场准入方面,对硬件的要求相对校多,对人才以及现场检查等方面的要求较少,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国际银行业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发展趋势表明,在不久的将来衍生工具会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和利润来源。面对在我国综合国力推动下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和日益复杂的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衍生工具创新,仅仅依靠以《金融机构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主体的监管框架显然不足以对商业银行的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发布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文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资本充足率、内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监管协作的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原则,作为代表发达国家银行监管动向的巴塞尔委员会的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规避风险是衍生金融工具最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功能,衍生工具交易的参与者应当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适当的衍生品交易。我国现行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对商业银行使用衍生工具造成风险损失的最终主体和边界界定不明确,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意识薄弱。并且,我国现行金融体制下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并未实现预期的完全分离,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不健全,商业化程度较低且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约束力差,相应的激励机制不完备。商业银行的管理人员对风险的管理意识薄弱达不到商业银行对衍生产品使用风险管理的要求。同时,公司治理机制的缺失也导致的内部控制效率低,使银行内部存在层层的委托代理问题,这都将增加企业内部管理层及员工因管控不到位引发的道德风险。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复杂性也加大了商业银行对其监管的难度,银行需储备大量的相关专业性人才,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衍生金融工具还没有得到广泛关注,普通市民对其认识严重不足造成很大的人才缺口,增加了监管难度。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信息披露缺乏规范性和具体实施细则,上市商业银行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披露企业年报,其他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由于缺乏一套完整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信息涉及较少,不能真实发映出衍生产品交易信息。目前,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银监会发布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以及财政部的《金融企业会计》都有涉及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要求。但是相关回答大部分要求过于原则化,没有严格的处理或惩罚办法,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同时存在诸多空白点。同时由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滞后于国际上大多数发达国际,市场参与者的风险分析和管理能力明显不足,这就导致即使商业银行进行了有效的信息披露市场约束机制的发挥也会受到很大限制。
我国金融业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金融衍生工具产品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我国具体情况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并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我国政府应该构建相关监管机构,借鉴国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相关成熟的法律法规完善我国交易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及漏洞。充分发挥我国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市场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另外,由于我国对外开放的进展,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对外开放对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跨国监管提出了要求。我们应该加强开放性制度建设,与世界各国开展衍生工具市场监管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国外经实践检验过的成熟监管经验,以完备的市场监管促进衍生金融市场更好更快的发展。
西方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是由银行的决策机构进行组建,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订金融衍生产品的相关风险管理政策,并且会按时进行金融交易的风险信息评估。我国衍生产品市场监管应当充分借鉴西方商业银行的相关经验。公司的高管进行衍生品的交易操作,应当保证有适当的政策处理衍生品交易的各个环节,并且衍生产品交易应有足够的风险管理强度,充分的专业人才储备和交易各环节中先进的风险监控策略。交易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层所给出的投资方案,确保有效控制交易风险。此外,商业银行为保证有效控制风险还应该建立合理有效的规章制度和交易策略。商业银行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内部控制策略应当包括对风险的评估、监督、救援等机制,建立专业化的衍生产品风险控制模型,对不同级别的衍生产品交易针对性的设置不同的权限等级,同时建立实时的风险监督机制,确保风险总量在银行可以承受的风险范围之内。
商业银行风险系数高的主要原因还来源于国内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对称性不高。完善的信息披露监管规范是信息披露机制和市场约束有效运作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银行业的整体披露水平较低制约了我国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水平,但是衍生金融工具披露规范上政策不统一、缺乏权威性是导致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信息披露不规范、不透明的更为关键的原因。《办法》及相关规定中对衍生业务的披露仅、只是提出了初步的要求,并且相关规则散见于不同规章中,非常不利于监管制度的实施。因此,我国应借鉴巴塞尔委员会的相关监管经验,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信息披露规则。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高技术性及其本身所具有的交易灵活性对其参与者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从业人员应具备完备的金融理论知识,较强的信息收集能力,良好的心里素质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由于衍生品交易的特殊性,其从业人员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在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中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的专业技能。就目前来看,我国银行业还存在较大的专业化人才缺口,并且整体从业人员的素质相对这些要求远远不足,加强衍生工具相关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才能更好的促进衍生产品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