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菲 李春月
(1.沈阳工学院,辽宁 沈阳 113122;2.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辽宁 沈阳 110013)
近日,小鸣单车退还押金案的判决,揭示了民法对共享经济的保护。据报道,2017年已经发生悟空单车、3Vbike、町町单车、酷骑等共享单车企业发生退押金难的情况,其中酷骑单车欠押金10亿元,中消协已经就酷骑单车的问题申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在相关网站上没有查到因挪用共享单车押金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例。而是查到若干当事人盗窃共享单车的刑事判决书,如?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2017)赣0103刑初34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某因盗窃一辆价值366元的共享单车,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也就是说,盗窃300多元共享单车要被判刑,而挪用押金10亿元没被立案。
笔者认为,没有立案不是简单地说是公安机关的责任,遍查《刑法》确实没有一个条款对应此类犯罪,也其最相近的是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一条[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三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不仅没查到违法运用共享单车押金的相关判决,甚至没有查到任何一个违法运用资金案的刑事判决。
一方面《刑法》设立了违法运用资金罪这一罪名,另一方面共享单车企业违法运用客户押金数以10亿元没有处罚,说明我们的司法链条上有某些脱节。就该问题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应对措施分析如下: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二款中,列举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作为犯罪主体,虽然其后也加了“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但公众仍容易误解为其犯罪主体仅限于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官方机构,而不包括共享单车经营企业。
由于近年来对公安、检察等刑事执法机关的考核评价中,注重合法性而忽略主动性,使得一线执法机关对于新型案件、定性模糊案件,宁可不立案也不主动立案。
如酷骑单车10亿元押金该涉及500万用户的利益。
偷一台价值几百无的单车要被刑事处罚,挪用数以亿计资金可以逍遥法外,其不良的示范作用会导致更多的人挺而走险,做更多违法行为。
信用体系不仅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基础,更是共享单车等新经济发展的必须。一批消费者的共享单车押金退不回来,会导致更多的消费者担心自己的押金安全,守法经济者为此会增加运行成本,阻碍经济发展。
对于违法运用客户押金等新型犯罪及时强化立法措施,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出台立法解释,指导执法机关及时执行法律,打击犯罪、保护经济发展。
在对执法机关评价中,注重其执法的主动性评价,鼓励一线执法机关主动研究、尝试对新型案件的立案、办案,理解创新性执法可能发生的错误,从服务经济建设大局的高度评价一线执法机关。
公检法高层机关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发生类似共享单车不退押金等有社会影响事件时,相关机关主动出击调查是否存在犯罪行为,创新研究新型犯罪行为。即使不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等犯罪,也要调查其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故意销毁会议凭证、挪用资金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