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成玉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 201514)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公司与传统的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信息中介服务和资金支付、融通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从2014年起,我国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了爆发式的增长,同时也出现了爆发式的危机,借款人无故失踪、资金非法转移、平台无力经营运作。2017年天猫双十一天猫淘宝平台成交额1682.7亿元,另一平台京东成交额1271亿元,他们的交易活动都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2017年底一则互联网新闻,赵薇夫妇因成立空壳公司收购案,被监管5年禁入股市。这些消息显示,互联网金融时代下的监管,一旦失控,波及面和影响范围将难以预料,如何在互联网时代下保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保证行业的安全发展,是当前和今后很长时期我国金融业的一个重大问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健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2018年中央召开经济工作会议,表示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攻坚战。虽然我国金融监管经历了信息安全监管阶段、风险警示阶段、监管规则初创阶段和风险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的历程,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快速高校的运行中,也有一些问题。
由于平台交易不透明,一些违规者注册公司,利用虚假信息,吸引投资者谋取利益,例如2017年底某公司利用虚假信息成立空壳公司,拟用6000万元收购万家文化上百亿的大公司,欲签订收购协议后,找金融机构来融资付收购款,造成上市公司股价大跌。
互联网金融下的交易信息是通过网络传输的,这对网络信息的安全提出了高度要求,在安全防护不到位的情况下,会有用户信息资料泄露的风险,对客户和公司都是很大的打击。2018年3月底据英国《观察家报》等媒体报道,一家数据分析公司(剑桥分析公司)以不正当方式获得了5000万“Facebook”公司用户的个人信息,这是“Facebook”公司创建以来遭遇到的最大规模用户数据泄露事件。“Facebook”公司股价连续两天下跌,这一事件使得这家全球最大的社交网站公司两天市值蒸发近500亿美元。
投资者对于追求回报的迫切心理,盲目信任网上的言论,导致他们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跌入圈套。传统监管手段已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带给金融市场的变化,监管者需要快速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识别潜在风险的科技手段,增强监管有效性。
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特别快,目前主要考虑并实施的是对网络融资和电子货币的监管,对具体金融类别的监管不够。同时,还存在互联网金融的跨国界发展明显迅速于监管的状况。
要想发展互联网金融,必须依靠实体经济的需求,同时解决好传统金融业务的短板问题,寻找创新的着力点,再次,依托技术支持,把金融资源高效合理地分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环节,提高金融服务对实体经济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借鉴国外的相关模式,在美国并没有“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但是有许多其他概念,例如“网络银行”、“电子金融”等等。在美国,互联网金融业监管没有统一的专门化的监管机构,采取的是比较宽松的分头监管方式,并且和行业自律相结合自称体系。
近年来我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大部分都和资产管理业务的无序盲目扩张有关。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要想互联网金融市场有序运行,必须有法可依,要跳出监管主体分割、围绕机构对象的传统监管思路,以功能、行为监管为主,对相同或类似业务采取统一或相对统一的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坚决堵住高危漏洞,让不法分子无洞可钻。
与国际组织和制定国际监管标准的机构在信息交换、政策融合、风险分析、业务监测、危机防范等方面开展合作,为国际协同监管奠定基础。金融业的未来,一定是既懂金融又会互联网的高级技术复合型人才的舞台,随着互联网和金融的深入发展,培养互联网和金融相通的复合型人才,才能保卫金融行业的稳健运行和发展。此外,加强对监管机构人员的培训,严格监管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卫士。
总之,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大幅提高了经济效益,同时也服务了实体经济,但是也带来了新的监管难题,只有监管好互联网金融,才能更好的发展实体经济,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