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冰
在国有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内控体系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工作效率、工作规范性乃至是企业的社会形象。在经济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国有企业面临新的发展形势,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就成了国有企业顺应社会发展、时代进步的必然要求,因此基于内控规范,对国有企业的内控体系合理创新,是现代化国有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2008年5月22日,国家审计署、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依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联合制定并且正式印发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这一制度发行的主要目的是加强、规范企业在经营期间开展的内部控制活动,从而有效提升企业经营期间的风险防范、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效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秩序,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的企业,需要科学评价企业在经营期间制定的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同时对年度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披露,或是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开展的内部控制开展有效性的审计评价工作。
当前,在我国社会经济体系不断变革、深入发展的背景下,大量国有企业都开始着手于将企业进行公司制的改革,这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国有企业在开展内部控制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都已经基于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加强了企业的发展能力,但是部分国有企业的内控环境始终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国有企业内部职工,并不熟悉内部控制的相关工作,企业的内部控制意识十分薄弱,对内控的认识十分模糊,作为开展企业管理的基础要素,内控环境是决定企业内控措施能否有效执行、落实的基础保障,而内部控制在很多企业中的定位偏低,企业管理层的权利始终凌驾于内部控制制度之上,集权现象十分严重,经常以人治替代法治,例如因决策人同客户的“私人关系”而签署含有不合理价款的合同等,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甚至是带来法律风险,内部控制自然无法发挥应有效应。与此同时,虽然多数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围绕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构建了符合于企业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仅停留在制度的建设层面,内部控制无法在基层得到有效的落实,即缺少执行力,管理层对基层的内控制度落实管理十分松懈,促使企业内仍然时常出现违法乱纪、贪污受贿的现象,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
企业的内部控制改革、创新,是一项长久而又艰巨的任务,在新时期的发展背景下,要通过内部控制,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应适当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科学、合理的创新,围绕如下几个要点开展工作。
国有企业开展内部控制活动,若是基层人员、企业员工不能从根本上认识内部控制,并形成科学的内控理念,那么内控制度就形同虚设。针对企业开展的内部控制,需要基于内部控制规范,让员工对企业的内控机制心生敬畏,自觉进行自我约束,为达到这一目的,企业管理层就必须不断的强化对企业员工进行内部控制教育,通过定期的培训、考核实现内控氛围的建设,同时,要确保各级人员共同参与到内部与控制活动中,即让内部控制对全员都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使领导层、基层员工都认识到内部控制的相关工作内容与起到的作用,继而从根本上转变管理理念,使员工将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进行捆绑,规范化的思想、实践来落实内控制度。
任何单位要实现健康、良好的运转,都需要依托合理的规矩和制度,国有企业在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期间,需要完善组织机构与内控制度,让工作人员可以依据规范和准则开展日常工作。在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与落实工作中,第一是建立内部控制的终身责任制,使国有企业各部门人员明确自身岗位所承担的内部控制工作职责,例如在企业内控部门对公司各部门开展审计工作期间,若是在审计的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发现问题,那么就可对该问题范围的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第二是在建设制度期间,针对终身责任制制定的相关奖惩措施,还需要做到有的放矢,依据不同的性质设置一定的差异性,依据工作失误的大小、造成后果的严重性或是工作贡献的具体程度,对员工施行不同层次的奖励措施与惩罚措施,例如针对并非失误,而是故意失职的员工,就应给与严重的惩罚,对于失误性失职的员工,给予轻微处罚予以警告,这样不仅可以将内控实施效果提升,还可以有效避免同样的工作重复进行。第三是针对国企内存在的贪污腐败现象,社会审查难免会存在一定程度的纰漏,同时针对人治代替法治的现象,这就要求国有企业利用企业的内控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建立管理层就任、离任审查内控制度,在企业管理员就任之前或是离任之前,把好监督关卡,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工作,对以往工作履历进行深入评估,例如是否有贪污、违纪前科。与此同时,因国有企业人员基数大、部门职位设置角度多,经常会有举报贪污受贿、违法违纪行为的员工,企业应该在内部控制制度中,针对此类发生举报行为的人员,专门在内部控制制度中制定相关保护条例,确保企业内部的稳定,净化企业内部环境。
国有企业在日常营运中,所开展的相关业务都要依据合同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是服务、劳务,而交易合同中经常会有不合理价款的存在,在签署后会对国有企业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我国很多国有企业中“人情”问题相对严重,决策者因个人关系签署含有不合理价款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且企业负责合同审计的相关人员,也经常不可避免的由于工作的疏忽遗漏、或是因收售贿赂刻意遗漏合同中不合理价款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若是签署合同,就必将为国有企业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严重情况下甚至会造成法律风险,针对这一现象,国有企业可以适当从社会上引入第三方专业审计部门,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站在法律的角度和专业性的角度对交易合同进行审计,将合同中不合理借款,对企业有所损失的条款进行梳理,从而在确保合同合法性的基础上,实现合同价款的合理性,避免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带来法律风险。
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社会经济进步,国有企业需要基于内控规范,对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科学、合理的创新,本文提出国有企业在开展内部控制期间,应该加强企业领导层、基层员工对内控的认知程度,改善管理理念,同时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与落实,并合理在内控中引入第三方,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