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华
我国总会计师制度起步的时间比较晚,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我国从前苏联将总会计师制度引入到我国,自此我国开始总会计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企业需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我国政府更是连番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经济法规来建设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总会计师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制度的制定与制度的实施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可以说尽管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相关政策法规已经逐渐完善,但是在实施的过程当中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本文就是在新形势下对如何建设与完善总会计师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
对于总会计师而言,权限与职责是其开展一切业务的前提条件,也是总会计师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国务院颁布了《总会计师条例》,在这个条例当中,对总会计师的相关权限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第一项,总会计师具有财经违纪事制止权;第二项,总会计师具有会计工作领导权;第三项总会计师具有重大才财务收支审批权;第四项,总会计师具有财务事项签字权和经济事项会签权。而总会计师需要承担的职责具体包括财务会计、管理、管理会计的相关管理工作以及财会机构的组织设置、人员配置工作。随着时代的进步,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发展,总会计师的权限与职责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了,带有一定的局限性。从原本的《总会计师条例》来看,总会计师更像是一个财务主管或者企业财务管理的监督者。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繁荣发展的今天,企业需要总会计师掌握财务数据信息的前提下,站在全局角度上为企业进行科学的经营战略管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等。随后在2006我国又发布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在这一文件中,对总会计师的权限和职责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结合了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进一步扩大了总会计的权责范围。但是在其实施的过程中,却仍旧存在非常严重的总会计师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的问题,阻碍了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
目前,对总会计师应该如何进行称谓这一问题,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从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也找不到一个相对统一的依据。从《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中,均是以“总会计师”作为称谓。从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制度》中,则是以“财务总监”作为称谓。从《公司法》中找不出明确的称谓,则是以“财务负责人”命名。而在2006年,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中则规定,企业应设置财务总监或者首席财务官等职位,而不需要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在总会计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领导岗位职数是影响总会计是否设置的主要因素之一。这一问题在行政事业单位体现的尤为明显。在本文中,我们以高校和医院作为例子,在行政事业单位中,领导职数由其组织部门确定。从《总会计师条例》中来看,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经批准之后设置总会计师职位。由此可见,在行政事业单位中总会计师这一职位是否设置并不是强制性要求。如果想要设置,还必须提交相关资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设置。而在后来修订的《会计法》中,却又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及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一职,对行政事业单位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以上两种情形来看,以高校和医院为例的行政事业单位是否要设置总会计师一职,成为值得探究的问题。如果不进行设置,随着行政事业单位的不断发展扩大,可能就需要进行设置。但是对其进行设置,设置难度又比较大,一是由于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上存有空白;二是缺乏相关的组织部门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想要设置总会计师,实施总会计师制度,也是无可奈何。
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大中型企业任职的财务总监或者总会计师都具备一定的职业资格水平,其中甚至还有部分人具备较高的会计职称。即使是一些小企业任职的财务负责人也都具备专业的任职资格。但是其任职资格与其能力是否相符就不一定了。尤其是在一些中小企业之中,有一些总会计师或者财务负责人虽然具备较高的职称,但是却缺乏相应的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总会计师制度的落实。
我国《总会计师条例》颁布的时间是1990年,在这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发展的愈发成熟。在此情况下,我国应该对《总会计师条例》进行重新修订,在符合时代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进一步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权责。本身在企业内部,总会计就担当双重角色,它既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出谋划策,制定科学经营战略,又根据掌握的财务数据,对企业整体进行监督。在当前这个竞争十分激烈的时代,总会计师所发挥的作用非常重要。因此,对于总会计的职责应该从两方面开展,第一,总会计师应该做好传统的财务管理以及资源效率管理与整合工作。第二,总会计师应该做好企业经营战略的制定与执行工作。具体来说,总会计师应该从传统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职责中走出来,将重点转移到企业的风险管理、经营战略管理、企业价值的提升等管理当中来。与此同时,在明确总会计师职责的条件下进行总会计师权限的赋予,实现权责统一。根据传统的《总会计师条例》及相关的政策文件来看,在涉及到总会计师权责的问题时都比较片面,缺乏清晰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其执行困难。在发达国家,总会计师权责是非常清晰明确的,但是在我国一直以来却都是混乱不清的。因此,我国政府应该以强制性的手段去进行推动。
当前,对于总会计师应该如何称谓这一问题,在其领域有以下五种不同的声音:第一种认为应该统一称谓为“总会计师”,毕竟这一称谓由来已久,时间比较长。第二种认为应该统一称谓为“首席财务官”,因为在西方许多发达国家都是这样称谓的,便于与国际交流。并且这一称谓能够更加完整的概括其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地位。第三种认为应该运用中英文两种称谓,中文则为“总会计师”,英文则为“CEO”。第四种则认为应该将其称谓为“财务总监”。第五种则认为称谓无所谓,大家都理解是什么意思就可以了,可以保持现状不变。而本文则认为虽然从形式上来看,称谓并不重要,只是一个代表名称而已。但是制定一个统一的称谓对总会计师地位、权限、工作内容的确定却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采用“财务总监”这一称谓的话,容易将其与企业中其他部门的总监混淆,并不能够突出其重要地位来。并且总会计师的作用也有别于其他部门的总监,他不仅仅是监督和管理财务部门,更参与到企业的整个经营战略管理与企业价值提升当中,其地位要重于其他总监级别的地位。而“首席执行官”这个称谓则是从英文“CEO”这个英文单词翻译过来的,“官”这个词语带有一定封建阶级色彩,并不符合当前我国社会主义阶级情况。由此可见,“总会计师”这一称谓最符合要求。虽然“会计”这一词语并不能够将所有的财务管理工作都囊括其中,但是这种称谓在我国由来已久,一提及“会计”二字就能够与财务相挂钩。“师”则是“集之大成者”才能够称之为师,能够将总会计师的重要地位充分体现出来。
当前,我国的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在总会计是否应设置这一问题上都发布了很多的文件,但是这些建设制度都没有取得一定的效果。探究其背后原因,不难发现,影响行政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职位设置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想要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就必须要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进行总会计师的设置。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尽快弥补这一方面的法律空白,为总会计师的制定创建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例如美国早就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就颁布了《首席财务官法案》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的设置。而我国这么多年来,行政事业单位之所以出现成本管理效率低、工作业绩差、财务管理难、风险管理意识缺乏等问题已,均是由于企业并没有真正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因此,我国政府应该通过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形式来进一步促进总会计师职位在行政事业的单位的设置。
随着我国现代企业的发展,企业对财务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在此情况之下,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或者英国的经验,构建一套总会计师资格认证体系。因为在企业的发展中,总会计师的职业资格与能力水平应该是并重的。如果只具备职业资格,自身能力水平差、职业素养低,那么总会计师手中的权力只能是一把无用之剑,丝毫发挥不出作用。所以,我国应该注重总会计师资格认证体系的创建,加强对总会计师的专业培训。
总而言之,在新形势下,想要建设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我国必须要为总会计师制度的实施创建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让其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深入实施总会计师制度,充分将总会计师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1]郑颖.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思考[J].中国总会计师,2017,No.170(09):102-103.
[2]许军.医院实行总会计师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中国总会计师,2017,No.162(01):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