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式教学”在高职劳动法律课程中的运用—以培养学生就业法律意识为视角

2018-07-14 14:37翁丹丹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消费导刊 2018年23期
关键词:劳动案件法律

翁丹丹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一、高职院校开设劳动法律课程现状及必要性

(一)现状

在没有法学专业的高职院校中,劳动法律课程的开设尚少。劳动法律知识只在“大学生就业指导与职业生涯规划课”中有所涉及,内容少不够全面,上课教师一般是招生就业处的老师或者思政辅导员,很少有专业法学教师上课,劳动法律知识讲解也是浮于表面,不会深入展开,学生在大学期间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学习几乎是空白。

(二)必要性

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求职心切,一些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设置就业陷阱,侵害合法权益。而学生本人由于在校期间缺乏专业劳动法律知识学习,就业法律意识薄弱,在侵权时不能很好维护自身权益,甚至因无知违反法律法规陷入法律纠纷,让职业生涯留下遗憾。因此,在大学期间尤其是学生临近毕业时期对学生进行劳动法律知识教育培养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实乃当务之急。开设一门专业的劳动法律课程让学生进行系统的劳动法律知识学习意义重大。但是对于高职学生、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而言,理论学习非常枯燥难以持之以恒。如果将“诊所式教学”部分模式应用于劳动法律课程中,对学生学习本课程非常有帮助,可以培养法律思维,加强法律意识,提高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对自身今后的职业生涯提供法律保障。

二、“诊所式教学”概述及意义

(一)概述

我国从2000年开始引入美国 “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本科院校法学专业陆续开设了诊所教育课程,将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之中,在掌握理论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诊所式教学”是指以学生为主体、以互动教学为方法,以法律服务为平台和手段,运用所学知识办理真实案件,培养与提高思考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是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1]。

(二)意义

1.“诊所式教学”弥补了传统课堂教学的不足。

在传统教学中,教师是主体,传授理论知识,缺少对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养,与法律人所应具备的素养存在较大差距。而在“诊所式教学”中,主体是学生,教师作指导。教师将真实案件交由学生处理,能够快速提高实务技能,并从中获得成就感。诊所式教学培养了学生在解决具体法律纠纷过程中如何快速分析出案件的焦点、找到案件所需的证据、适用哪些法律条款,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

2.“诊所式教学”拉近了课堂与法律实务的距离。

传统的教学也会选取一定案例来讲授,但这些书本上的案例,都是完美的故事,各项法律事实足够清楚,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没有模糊地带,证据环环相扣,逻辑完备,正是这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割断了现实与课堂的联系。诊所式教学选取的是生活中碰到的真实案件。学生根据案件基本情况,物证、人证等查找相关证据,查阅法条和各项资料,与小组的同学进行讨论后进行法律分析,案件的焦点在哪,应适用哪些法律条款、怎样解决本案的问题及当事人的诉求。案件的来源、教学环节的设计及教学方法的运用拉近了课堂与法律实务的距离。

3.“诊所式教学”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与社会责任感。

法律职业道德对于将来法律从业者意义重大。而在常规教学中很少将法律职业道德内容渗透到课程中。“诊所式法律教育”相比较传统法学教育的最大优势是让学生在处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明白:当自己真正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时,应当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职业纪律[2],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不能唯利是图。在开展各种普法活动和法律公益活动中,为所需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让他们感受法律正义与温暖,提升社会责任感。

三、“诊所式教学”在高职劳动法律课程中的运用

(一)“诊所式教学”高职劳动法律课程教学目标

“诊所式教学”模式与高职高专院校培养实用型人才目标相吻合。通过“诊所式教学”培养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诚信意识,为今后的职业生涯奠定法律基础,在权益受到侵害之时能够找到合适的法律救济途径。

(二)“诊所式教学”在高职劳动法律课程运用中的模式构建

设立实体“法律诊所”需要办公地点、办公设备、办案资金,专业的诊所师资队伍及学生,无论从师资方面、学生素质方面、经费方面、案源方面,对于高职院校特别是未设有法学专业的高职院校而言,要设立实体的法律诊所存在较大的困难。因此,笔者认为在高职劳动法律课程中应采用“课堂诊所式教学模式”—真实案例角色模拟、教师指导的形式对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经常出现的热点问题,比如大学生兼职、招聘陷阱、劳动合同、试用期、辞职与解聘、劳动基准及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诊所式教学。在课堂教学以外可以以学生为主体成立“劳动权益保护诊所”对未学习劳动法律知识的学生进行诊疗式互动,培养就业法律意识。

(三)“诊所式教学”高职劳动法律课程教学内容设计及教学方法的运用

1.教学内容的设计

高职劳动法律课程原先的教学内容为:劳动法的基础理论、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及社会保障理论知识。“诊所式教学”在原来理论知识讲解的基础上,一是增加程序性的指导:劳动争议案件的电话、接待来访咨询;事实调查、证据采集;谈判、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准备、模拟开庭及评估;结案后对裁判文书的分析。二是增加实用性的教学内容: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解雇保护制度的解读;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使学生能够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掌握实务知识,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处理实际问题,提升法律意识,维护合法权益。

2.教学方法的运用

丰富教学方法,更加侧重实务、案例教学,拓宽实务教学的深度和广度。

(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通过对一个含有问题在内的具体案件情景的描述,引导学生对这些特殊情景进行思考和讨论的一种教学方法。[3]教师在对理论知识点进行讲解的基础上,提供相关真实案例让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对案件进行分析。可以缩短理论与实践的差距。

(2)讨论式教学法

讨论式教学法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围绕某一焦点问题,发表各自意见、交流想法、相互启发、解决问题的一种教学方法。在讨论过程中,教师的提问和学生的讨论,可以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3)角色模拟教学法

角色模拟教学法是“体验式”教学方法。它是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证人等角色,在模拟庭审过程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教学法。通过参与或旁观,让更多的同学通过观察、讨论和辩论等方式,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思辨能力、反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合作能力,这对学生法律逻辑思维的培养、实务技能的培养起到极大促进作用。

在“诊所式教学”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一法为主,多法配合,优化组合。

(四)“诊所式教学”模式教学环节设计

教学设计要发挥引领、评价、激励的作用。引领就是课程设计要能够引导教学内容朝着实现教学目标方向前进,评价就是课程设计要能够评价教学内容,反馈教学效果,激励就是课程设计要能够鼓励学生学习积极性,以主动的姿态去学习。

1.理论环节

理论环节主要指传统的课堂教学,为了上好一堂课,打造魅力课堂必须事先精心设计教学、确定合适的教学方案。

教材是教师设计课程必不可少的工具,教师要先充分吸收教材内容但又不能完全受教材所拘束。在此基础上,全面了解施教对象—学生的年龄特点,努力创造出一种近似真实场景的氛围。精讲巧练设计,主要体现在以思维训练为核心、以知识和能力训练为重点;教学为学生服务设计,主要体现教师在课堂上设疑问难、有效引导点拨,学生口、手、脑并用,主动参与教学过程;知识形成过程设计,主要体现在学生通过暴露思维过程,能自悟、发现、总结出学习规律和体会;教师学法指导设计得当,学生学习活动设计具体、充分,教师指导到位,且具艺术性。

2.实践环节

“诊所式教学”不再只侧重于对法律理论的讲授,而更多关注学生对于法律的实际理解及运用。因此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要将真实案例引入教学,在老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开展角色模拟训练、案件实际处理等实践性教学,锻炼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真实案例的模拟

实践环节的课程设计要结合教学环境与学生条件。比如说教室里桌椅能否移动,是否便于开展圆桌式教学讨论或者模拟案件练习等活动,学生对这门课程是否感兴趣,是否适合诊所式教学。另一方面教师自身也要具备相应法律实践经历。案例模拟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教师提供真实案件作为模拟蓝本。学生按照法庭布置好教室,根据自己的兴趣扮演不同的角色(当事人、证人、劳动仲裁委员、调解人员、律师、检察官、法官等)。在老师的指导下熟悉案情、分析案情。

第二,与当事人接触,接受委托,受理具体案件。

第三,模拟起诉、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开庭、举证质证、辩论以及审判等具体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

第四,教师作为观察员旁听学生的角色模拟,必要时做记录。模拟结束后教师对本案及学生的表现进行点评。课后参与学生须将自己的心得体会、办案情况写成书面报告作为作业上交。教师须认真查看学生写的总结给出优缺点和成绩并向学生进行反馈。

(2)劳动权益保护咨询诊所建设

在课外,选修本课程的学生可以利用学院创业园平台,以学生为主体,有2-3名教师做指导,成立“劳动权益保护诊所”。“诊所”主要开展的业务有:1、咨询工作。主要面向临近毕业的学生和本院的劳动合同员工等弱势群体对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进行面对面咨询,学生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为其答疑解惑。员工在就业的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诊所学生以法律思维进行法律分析,为其提供权益救济途径。2、就业法律知识普及工作。针对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常见法律问题做好普法工作。(1)就业歧视,常见的有性别歧视、身高歧视,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2)违约金问题,个别企业滥用违约金条款。如果不了解违约金的使用条件,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不知情。(3)试用期问题,个别企业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时试用期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例如,企业和大学生签订一年合同规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这违背法律一个月试用期的规定。(4)劳动合同签订问题。劳动法律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就已经建立,而不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前提。咨询、普法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沟通交流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能够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和标准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

结语:“课堂诊所式教学模式”通过课堂环节和实践环节相结合对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经常出现的热点问题进行法律模拟解决,促使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和实践能力得到培养和提升。高职院校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多开展一些活动推广“诊所式”教学,逐渐扩大“诊所式教学”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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