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金尧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
我国的老龄化进程在加速,这与推行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是紧密相关的。在老年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占了绝大多数,在上海,这个比例已超过八成。
如今,国家不再继续推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但独生子女的政策及其后续影响还将长期存在。一方面,在2016年1月1日以前执行了独生子女政策的家庭,未来几十年依然可以享受独生子女政策下的优待;另一方面,30多年前就响应国家号召的独生子女父母,正陆续进入老年阶段,他们在养老方面将要面临的问题,是他们当年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一种后果,也会延续几十年。
为国家需要作出家庭牺牲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注。早在1980年,《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就已经预见到了由计划生育引起的人口老龄化及养老问题,并且指出,养老问题“我们要注意想办法解决。将来生产发展了,人民生活改善了,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一定会不断增加和改善,可以逐步做到老有所养,使老年人的生活有保障”。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可见,政府目前着手制定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政策,是有充分的理论和法律依据的。
事实上,现实也到了必须将以独生子女为特征的计划生育政策,从重在控制出生,到重在关怀养老的转变的时候了。实现这一转变,能够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独生子女年老父母的独特关怀;体现计划生育国策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延续性;也是政府继续推行其他形式的计划生育政策的信誉保证。其实,解决好占老龄人口绝大多数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也就基本上解决了一般层面上的老有所养问题。
为此,建议:
第一,树立包括养老在内的计划生育国策和政策观,使与计划生育相关的老人赡养,成为计划生育国策和政策的内在组成部分,避免计划生育国策和政策在一代人的身上出现断裂或碎片化。既然全社会分享了独生子女政策带来的红利,那么,就应该积极地分担由此而引起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责任。树立计划生育国策和政策的整体观念,是解决好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的前提条件。这个观念需要在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着手准备以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为目的的人口普查。在2020年进行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时,设计一个以独生子女父母为调查对象的子项目(包括独生子女父母与子女的居住地调查),通过人口普查的方式,弄清独生子女父母的数量、年龄结构、子女的工作生活地等基本信息,为制定相关的政策做好基础性的准备。
第三,着力从国家层面制定专门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政策。以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党的相关文件为依据,把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养老规定和政策系统化、具体化。
第四,规定全国统一的独生子女老年父母的养老补助。补助金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物价涨幅相联系,每两年调整一次,全国标准的补助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全国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养老补助金,上浮部分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无论是全国标准的养老补助,还是地方上浮部分的养老补助,都实行城乡统一。
第五,以财政、税收、土地使用优惠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兴办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院。对于接纳独生子女老年父母的社会办普通养老院,以接纳的独生子女的老年父母数量为依据,适当减免其税费。
第六,适当提高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金。在政策所规定的退休金的基础上,上浮5%~10%。在政府财政支持下,适当提高农村独生子女老年父母的养老保险金。
第七,大幅提高独生子女费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奖励金。几十年不变的5元独生子女费和1000元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必须大幅提高。提高的幅度可根据这些经费首次发放以来的物价涨幅确定。
第八,把各地实践中的行之有效的独生子女养老办法上升为国家政策,例如独生子女护理假,或适当延长独生子女探亲假的时间。
第九,允许已达到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投靠异地工作生活的独生子女。打破地区分割,允许年老的独生子女父母(无论原来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城市居民)跨省区投靠有稳定职业、固定居所的子女,在子女的工作生活地落户,并且享受与当地居民一样的待遇,如享受与当地老年人一样的社保、医保权利不受歧视。
第十,加强对已进入老年阶段的失独父母的关爱,其养老政府应另有专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