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丙利
随着社会的快速进步,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也受到越来越高的重视,在现代化的农村发展体系中,农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得到推广,在合作社的经营过程中,相关单位必须做好涉税管理工作。
在许多农村地区,农民接受教育程度低,务农又是相对分散的、无组织的工作,因此在合作社中,农民依然是分离的个体,只能依靠某些企业等专门负责指导,农民被动参与,这样的现象无疑和法律的要求之间有着极大的反差。现在的许多政府部分为提高政绩,部分机构为谋求国家的补贴救助,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组建合作社的方法。正是这样的行为,导致农业合作社形同虚设,在其内部往往存在一系列的资料造假、人员虚设问题,从长远看,这将不利于农业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
目前许多专业合作社中,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所设的账目内容单一,此外还存在一些未设专业会计岗位、未设详细账簿名目、未经专业会计核算处理的现象。目前的很多机构账簿都无法准确体现应税、免税各自对应的具体项目和收支情况。因为当前的大多数凭证都是不规范开设的,所以并不能准确体现其中费用的真实可靠程度。出现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两点,其一是专业合作社中的农民成员占的五分之四之上,这些成员甚至不具备与财务核算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更多的人为短暂的利益所诱惑,以为少支出多收益即可,完全忽视了账本应有的作用。
经过对各个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状况的了解,可以发现各地区都或多或少地出现了合作社挂牌成立的不良现象,但是及时到相关机构进行税务登记的只有少数,更有许多合作社逃出了正常的税务管理需要,这也暴露了合作社纳税意识低下的问题。
现在我国的许多地区都出台了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相关的法律条文,但是在税收征管的正常流程中,用于特殊情况处理的法令长期得不到及时的修正,因此在相关事务的处理上长期处于法律的空窗期,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参考,这最终导致整个集体内的税务管理工作陷入混乱和不规范的境地。以开办营业执照为例,当前的很多工商管理单位都没能准确地分析当地内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性质和特点,因此合作社信息不明,税收机关的规定也因此显得含糊不清,给税务登记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为了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管理,必须要对基层的农村税务工作者进行最专业的培训,使他们迅速获取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办事规则和税收优惠相关的知识,工作人员唯有在完全理解了一线农村税务管理要点的基础上,才能保证管理工作更正确规范的得到执行。与此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针对农村合作社的税务管理做好必要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把中央文件和地方政策等知识用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广泛传播,使农村地区的工作人员也能迅速简要地理解其内涵。不同地区的税务所要按照政策的要求,不断提升各自的财务核算本领及和税务处理水平,使得合作社的单位集体及内部成员都培养成标准纳税的好习惯,按照要求标准办事。农村专业合作社应该在相关政府的帮助下,完善内部组织架构,科学设计会计账簿,持续关注与适时调整会计核算制度,明确各自交易台账的内容,根据规范凭证落实核算工作。
在实际操作领域,相关单位必须周期性地从工商管理单位处了解合作社的现实经营状态,强调规范的审核流程,若出现超期未进行税务登记的现象,也要迅速和相关企业联系,了解其原因,严格督促对方补齐税务登记流程,将其纳入整个税收管理的合法范畴内。有关部门在核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资格申请时,必须提前了解情况,做好材料备案,只有满足免税条件的才能在审核后“合格”,而其余的则必须根据原有规矩科学征税。
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信息进行统一处理时,极为重要的一步就是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业类别和税务种类做准确的区分,参考综合征管软件体系和增值税征收的相关案例,可以对其所属领域清晰的界定,比如以加工为主的就可划入“制造业”中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领域,在对综合征管软件体系中的模块加以调节,使税务登记的信息得以完整化,增加免税项目类型和免税项目原因等文书审批选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只是可以在日常经营中收购内部单位,也能完成产品外销,还能向内部或者外部成员展开产品售卖活动,合作社的内部成员是完全可以独立于合作社存在的,因此和合作社之间还保持着交易和结算关联,因此在利用发票的过程中,上级部门就需要对合作社的收购行为进行规范,并且命令其做好收购发票的开立工作,特别是增值税的征收工作中,必须明确哪些项目是可抵扣的,对此开立专门的发票,方便后期征税工作的开展。
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可以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看做农业生产单位加以看待,和现在的值税政策达到统一,只划分出自产与非自产的不同,单位整体和内部成员所生产的产品都应该被划入自产产品的范畴,而这些产品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方面,可选择扩大优惠政策力度的方式,将合作社看成一个整体化的纳税主体,免征所得税。
农村税务所需要长期与相关管理部门保持紧密良好的沟通交流,关注其所管理的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了解单位内的农业产量、劳务人力等信息,并且注意查验合作社经济交易行为的客观性。税收管理工作者尤其要注意合作社所开立的发票,并对发票及其相关的交易活动全面审查。此外,管理工作者还可以结合农产品的类型及其年度产量,来判断相关交易行为是否属实,督促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属实的交易行为、时间客观开立发票。
综上所述,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明确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现状,提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的科学措施——持续跟进政策宣传工作;认定免税资格,保证涉税信息准确;修改完善税收征管系统相关模块;规范发票使用规定,加强发票管理和审核;细化或补充政策规定,增强政策执行的准确性;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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