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洁[宁波大学,浙江 宁波 315211]
开宝年间(968—976),宋太祖诏令天下“举孝悌彰闻”,开有宋一代劝孝之风。统治者通过君臣之间的讲孝、论孝来推动对民间的孝道教育,对孝行进行旌表,并制定了完备的法律条文来进行约束。宋代为什么要如此大力宣扬孝道、孝行呢?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趋向于舍义取利,但凡触及自身利益,争讼便不可避免。宋代经济生活的活跃使得经济上的争端越来越复杂,父子、母子为了利益而对簿公堂,人伦观念逐渐淡薄,亲戚间的诉讼数见不鲜。宋代大力宣扬孝道,在判案的过程中犹重教化都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是一本判牍汇编,辑录南宋时期朱熹、真德秀、吴毅夫、陈子华、徐清叟、王伯大、蔡抗、赵汝腾等28人担任官吏期间所写的一些判词而成。朱熹,南宋理学集大成者,发扬了中国古典孝论。在《朱子语类》中他写道:“若讲得道理明时,自是事亲不得不孝,事兄不得不悌,交朋友不得不信。”(《朱子语类》卷9)这是教育人们遵循孝悌的传统美德。真德秀是南宋后期的著名理学家,而其他人也无一不是通过科举取士,他们长年学习经义,是儒学的传承者和捍卫者。他们迫切地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去维护儒学的权威,去推动对民众的道德教化,这体现在判案的过程中就是重人伦而轻法理。他们急切地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达到教化的作用,这就使得理学教条渗透进了法律和司法审判中。而这样一本辑录了以朱熹为代表的28位受到儒学教育的官员们判词的汇编,无疑也是理学家们“孝”的观念、官府对“孝”的态度以及社会大众对“孝”的反应的真实写照。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妄诉田业》案中有这样一段话:“词讼之兴,初非美事,荒废本业,破坏家财,青吏诛求,卒徒斥辱,道涂奔走,扦狱拘囚。与宗族讼,则伤宗族之恩;与乡党讼,则损乡党之谊。幸而获胜,所损已多;不幸而输,虽悔何及。故必须果抱冤抑,或贫而为富所兼,或弱而为强所害,或愚而为智所败,横逆之来,逼人已甚,不容不一鸣其不平,如此而后与之为讼,则曲不在我矣。”这段话的意思是说,诉讼不是一件好事,和同宗的人争讼会伤害彼此的恩情,和同乡争讼会伤害彼此的情谊,不论官司的输赢,都会损害自己,所以除非是万不得已走上公堂,不然不要轻易尝试。这样看来,官吏们在最后的判词中表达的竟然是一种“无讼”的思想。有宋一代,诉讼盛行。但中国社会是一个十分讲究人情道德的社会,诉讼会破坏人们之间的这种温情。所以当宗族乡党、骨肉亲戚对簿公堂的时候,受到儒学影响至深的官员们大呼“无讼”,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让地方进入“无讼”的状态。一个地方诉讼过多,其地方官会被视作无能。这些通过熟读儒家经典进而入仕的中央或地方各级的官员,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似乎并不满足于做一个法官,他们还将他们全部的热情倾注在了对百姓的教化上。从这点来看,他们好像又超脱了法官的形象,成了一个道德上的劝导者,为了实现他们的道德理想而殚精竭虑。所以当他们实际处理案件的时候,总是更看重道德教化而非法律上的铁面无私。
在整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名公们总是不遗余力地想要完成自己的道德理想——“教民以父义母慈,兄友弟恭,而人化服焉”,以至于判词中都充满了他们对世人的谆谆教诲:
盖祖先者,吾身之所自出也,定于有生之初而不易者也;其为人虽有穷达、贤不肖之异,而子孙之所以爱之敬之,则一而已矣。(《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
父母之于子,天下至情之所在也,今我不能使父母惟我是字,乃惟我是疾,以我之食则不食,以婿之食则食之,以我之室则不居,以婿之室则居之。生既不肯相养以生,死又不肯相守以死……一念及此,则将抱终天之痛,恨不粉骨碎身,即死于地,虽有万金之产,亦有所不暇问矣。(《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二)
祖先是我们生命的来源,作为人虽然有穷达的差异,但是对祖先的敬重都是一样。父母也是如此,他们对于子孙来说是天下至情之所在,我们应当好好地奉养父母。如果同父母的关系到了生不愿同室、死不愿相守的局面,对于人子来说是一件多么悲哀的事情!这两段判词都是名公们在向我们传达孝悌的精神,让我们敬重祖先、孝养父母。
有时候为了更好地维护道义,名公们也不得不以利益为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导人向孝。《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诸侄论索遗嘱钱”中柳璟生前立下遗嘱,给四个侄子每人每年十千钱,还“经官印押”。但几年后,柳璟的妻子不愿再按遗嘱给钱,侄子们告上公堂;法官认为,遗嘱虽然是真实合法的,但“第探其本情,实有深意”,乃是因为“柳璟之死,子在襁褓,知诸侄非可任托孤之责,而以利诱之”。柳璟的真实意图在于防止他的老婆和孩子被他的侄子们欺凌。最后判官判决道:“元约毁抹,自今以始。各照受分为业,如有侵欺,当行惩断。”虽然这份遗嘱是经过官府确认的,具有合法性,但是因为侄子们的不孝而被判官废除了。另一判例,《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子不能孝养父母而依栖婿家则财产当归之婿”中,王有成“昨因不能孝养父母,遂致其父母老病无归,依栖女婿,养生送死,皆赖其力”。最后官府做出判决,“子不能孝养父母而依栖婿家,则财产当归之婿”,并下令让王有成对父母在女婿家的生活费用和殡葬费给予补偿。这就涉及子女的赡养义务问题,如果不能赡养父母,也就没有资格去继承父母的遗产。这些都是通过对财产的分割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家长们通过遗嘱“以利诱之”“养其孝悌”,来保证后代的孝行;官府则用这种方式来惩戒不孝的行为。不能承担赡养的责任就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官府通过对财产归属的判定来宣扬孝道,引导人们奉养父母,不要做出不孝的行为。这就突破了单一的道德劝导的方式,有了实质上的作为。
《人伦门》“不孝”中,地方知县对一不孝子做出了这样的判决,规定他每五日来县衙,审核其不孝的行为是否有了改善。提刑司认为这个主意虽然好,但是应该要给他一些警示,所以最终判决:在一日来县衙问讯前先打五十下,改为两日来县衙审核一次,并且收禁,如果一个月后还没有改善,就要送到提刑司。真德秀知泉州时,承信郎周宗强母陈氏病重,周宗强割股疗亲,而又有百姓吴拾同之妻阿林诉其子吴良聪不孝,真德秀为了教化地方风俗,一方面旌赏周宗强,一方面惩处了吴良聪。《劝谕事件于后》中的一段话更能说明官员们惩恶扬善的标准和手段:“编民中有能孝于父母,弟于兄长,性行尤异者,所属详加采访,以其实上于州,优加赏劝;或身居子职,有阙侍养,或父母在堂,则蓄私财,或犯分陵忽,不顾长幼之伦,或因利分争,遽兴骨肉之讼,凡若此者,皆有常刑。后据厢官申到,黄章取肝救母,吴祥取肝救父,各行支赏外,又承信郎周宗郎割股以疗亲疾,延请赴州设宴,用旗帜鼓乐送归其家。”孝悌的人要上报朝廷,给予赏赐,用旗帜鼓乐送归其家;不侍养父母,或者父母健在就蓄私财,不顾长幼,因为利益同骨肉亲戚争讼的人都有相关的条例给予处罚。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判例出发,我们可以看到宋代是一个非常讲究孝顺的时代,“孝”甚至成为评判一个人或者一个官的标准。人可以因为孝而得到政府的嘉奖,因为不孝而得到政府的惩罚。商品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对孝道的冲击引起了宋儒们足够的重视,他们在铁面无私的司法中加入人文的温情,更加注重对百姓的道德教化,用他们的谆谆教诲来发扬孝悌。除了道德的劝导以外,判官们也利用财产的分割、惩恶扬善、旌表等方式去宣扬孝道,约束了不孝的行为,最终推动了宋代孝道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