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独立保函司法解释》构建了保函止付的分层次证明标准体系,在我国独立保函止付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各证明标准的来源及发展各有不同,因此需从单层次出发,逐一分析各证明标准的内涵及制度价值,方可对我国保函止付证明标准体系有系统化、深入的了解。本文立足于司法解释原文,同时参考域外理论与实践对止付证明标准层次进行分析,对其合理性展开讨论。
关键词:独立保函;止付;证明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205-01
作者简介:周平阳(1993-),女,汉族,江苏无锡人,东南大学,法學硕士,国际法专业,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一、概述
我国《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下称《司法解释》)构建的止付证明标准体系共分为三个层级,以止付申请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从低到高依次为优势盖然性标准-高度可能性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理解此体系的内涵及适用价值需遵循从单层次出发。
二、优势盖然性
对优势盖然性标准,其所要求的确信程度并非确定无疑,而仅是有可能,即裁判者只要认为待证事实发生的可能性超过了50%,就可认为该项事实已被证明。丹宁勋爵曾经指出,“在民事案件中,必须到达盖然性优势的证明”,这是由于英美法系中对抗制诉讼文化背景,当事人承担调查、呈示证据和提出辩论的责任,而法官消极地参与到诉讼中,此时若需要法官对经其审查的证据都达到高程度的内心确信,会造成审理的拖沓冗长。
在独立保函止付裁定前提“情况紧急”以及“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此种标准与中止支付本身的紧急性有关。法院需要在短时间内作出裁定,如果证明标准均偏高将造成当事人举证困难及法官审查证据压力过大,不利于止付申请人权利的保护。同时止付裁定不具有终局裁判的性质,在具有保函欺诈高标准审查、申请人担保等保障措施时,此条件证明标准的宽松一般不会对被申请人的利益造成较大影响,而正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
三、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采取的证明标准。丹宁勋爵将排除合理怀疑视作为很高的可能性,他指出“如果指控的证据非常有力,只有极小的利于相对方的可能性,就可以‘当然可能,但一点都不合理为由驳回这种可能性,这就是排除合理怀疑”。其处于证明标准体系中的最高等级,用比例来衡量的话应当认为是90%以上。
将排除合理怀疑的引入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从保函本身入手,它被用以保证受益人能够快速且确定地获得赔偿款项,倾向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在申请开立独立保函时,保函的申请人及开立人就应当对此有所认识。如果使申请人承担较低的证明责任后法官即可认定保函欺诈进而终止独立保函的支付,将使受益人获得保函项下款项赔付的风险大大增加,不符合独立保函适用的目的。其次从审判的形式来看,终止支付是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将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必须经过当事人对于独立保函欺诈的举证质证、对席辩论,法官可以充分对案件事实予以调查认定、判断证据的真伪以及价值大小,因此法官应当更加严谨。
四、高度可能性
那么高度可能性的证明力从概率上界定应当约为75%。对于中止支付时的欺诈要件采用较高的证明标准与域外保函止付实践是相同的。英美对止付申请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的要求都很高,体现出两国法官对介入独立保函付款的保守立场以及作出止付裁决的谨慎态度。
在我国,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尊重独立保函的特征,维护保函当事人的权益。但止付裁定与一般行为保全作出的时限相同,却要求法官多进行对“欺诈有高度可能性”的判断,这无疑对法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事实上,独立保函止付领域中也存在超短审限、错案风险以及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造成止付难的问题,但是近年来我国独立保函数量增长,保函金额巨大且多具涉外因素,如果不能及时止付,止付申请人利益受损的风险很大。法院在独立保函止付案件中,应当足够谨慎并注重效率,把握独立保函欺诈行为的证明标准,在欺诈有很大可能或极有可能发生时,应当立即作出止付裁定。
五、结语
我国独立保函止付证明标准体系是《民事诉讼法》中构建的证明标准体系的缩影。通过三个证明标准的结合,十分巧妙地平衡了保函各当事人的利益,也体现出对保函抽象独立性特征的尊重。止付独立保函时,必须严格适用本证明标准体系,任何的突破或过于严格的要求都将造成当事人间公平标尺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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