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治理法制化 法治化创新社会治理观

2018-07-12 08:15郭妍琼
人民论坛 2018年16期
关键词:社会治理依法治国

郭妍琼

【摘要】逐步推动法治化治理,是创新社会治理理念、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途径,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因此,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围绕法治化精神的传播、法治管理模式的完善展开工作、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创新社会治理理念、持续变革治理模式,从而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发展新格局。

【关键词】依法治国 法治化治理 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创新社会治理理念、模式,是我国社会全面进入转型期、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必然要求。法治化治理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乃至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所以,创新社会治理也应当以推动和实现法治化治理为突破口。

法治化治理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可行路径

法治化治理顺应社会治理转型趋势,契合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治理理念。当前,我国正处在转型期,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发展挑战。社会关系更趋多样化、人民利益诉求更加多元化、国际格局更为错综复杂,这些都要求必须转变固有的发展观念,顺应时代演变趋势,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提高社会治理水平。而以法治化治理为突破口,不仅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现有治理模式的双向化、多元化转变,而且也能不断驱动社会发展观念与制度的创新,催生出更符合中国基本国情、能提升社会治理实效的新模式,逐步构建起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新型治理模式,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发展新格局,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法治化治理有利于推动社会治理变革,进一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随着我国主要矛盾的深刻转变,如何有效改善民生水平,成为现阶段必须着力解决的难题之一。原有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管理模式,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的社会生态,而通过加强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力度,使“法治化社会治理”逐渐取代“命令型社会管理”,强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权威性与主导性,不仅符合当代社会的发展规律,而且也能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服务作用,维护社会公正、增进民众福祉,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由此也能有效提高、改善全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使人心更稳固、社会更和谐、国家更安定。

法治化治理助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交互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关系。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支撑,为其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则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而加强法治化治理,首先,是对全面依法治国理念的具体化;其次,是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拓展;再次,则是将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进行有机整合,使二者充分结合、相互助益。这不仅要从宏观角度提高党政机关人员的法治意识,要求其依法行政,而且也要通过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完善,促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法治思维约束自身,提高思想认识、改进工作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当前我国法治化治理的主要困境

治理主体法治意识相对淡薄,偶尔会出现行政权力干预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一些党员干部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契约观念,倾向于以官本位思想去处理各类社会问题,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之中,仍有一些行政机关有意将法律法规与行政权力进行分割,一味通过行政干预去处理问题。而民众的法律、维权意识的缺乏,也导致其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之时,倾向于以讲人情、托关系等方式去寻求调解,而不是积极采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去解决。法治意识的淡薄,无疑成为了阻碍社会治理法治化有效落实的障碍之一。

法律约束力、震慑力不足。近年来,中央多次出台文件,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在中央统一部署、领导下,发挥地方的能动性,不断优化机构设置、职能,逐步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治理体系。而由于一些基层政府对中央精神认识不够全面、落实不够充分,加之又受到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因此,对自身职能定位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会有意淡化或排斥法律对行政权限的制衡,这就容易导致行政机关出现权力滥用、以行政权力干扰市场运转,甚至直接配置资源、越權限制一些社会组织发展等情况。同时,当前我国法律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仍有待提高,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力偏低,难以发挥有效的约束、管制作用。

行政执法不尽规范,职权滥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有待遏制。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一直都是困扰我国社会法治化发展的问题。尤其是在地方基层,部分行政人员滥用行政职权问题突出。而对于明文规定的法定程序,也有相当一部分基层行政人员出于各种利益考量,去人为改变原有的执法步骤、执法顺序,并不采用规定的执法形式、不遵循公开的执法时限,严重损害了法定程序的威严。此外,个别基层行政机关还存在强制执法的问题,这会影响地方治理秩序、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推动治理法治化,创新社会治理观

提高治理主体的法治化思维,加强对依法、依规行政的监督。各级党政机关人员应当牢固确立法治化理念,逐步改变现有的、倾向于以管理为主的治理思想,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成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形态。一方面,要强化法律意识、形成正确的权力观,充分落实把“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一重要指导思想;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同步推进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明确各行政机构的权责分属、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等,构建依法秉公、廉明亲清的法治化治理生态。

加强社会治理的专项立法和制度建设,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一是要立足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重视民众的多元化发展诉求,合理制定契合现阶段经济、文化发展态势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将各类社会治理活动纳入到法治化轨道上来;二是应当加快在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尤其是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民生保障的领域,合理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立改废释,规范各级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行为;三是需要稳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凸显司法在法治化治理生态中的地位与作用,推行司法责任制,完善诉讼审判制度,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

完善社会治理执法体制、工作机制,提升法治治理综合水平。一方面,要引导相关执法机关人员转变固有观念、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摒弃过去依赖行政管制的工作方式,逐步以法治化执法取代命令式执法;另一方面,则应当健全执法机制、落实法治化治理,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基础之上,严格遵照法定权限、程序,展开对各类社会事务的管理、决策。同时,要主动改进法治化治理模式,提升工作的精细化、智能化以及专业化水平,提升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满意度、支持度。

科学推进社会建设,提高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应当以深化社会体制机制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合理开展依法自治为突破口。除了要加快社会组织立法之外,也要在法治化思维的引导之下,去细化现有的社会服务机制,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不断探索解决社会矛盾、维护公共利益的新方式。此外,应积极推进公民依法参与社会治理、依法自治,培养民众的法治意识、公共理念,围绕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创新,持续完善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等治理机制,丰富群众表达诉求、参与互动的渠道,指导其正确行使参与权、决策权、管理权以及监督权,形成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和居民自治联动的治理新生态。

(作者为太原学院文法系讲师)

【参考文献】

①朱红文:《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一项伟大的事业》,《人民论坛》,2017年第32期。

②王刚、贺海峰:《创新社会治理中的政府与社会互动关系研究》,《学术界》,2017年第2期。

责编/宋睿宸 刘芋艺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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