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要自由更要秩序

2018-07-12 08:15张雪琳
人民论坛 2018年16期
关键词:网络舆情自媒体党员干部

张雪琳

【摘要】秩序是自由的基础,一个合理的、有秩序的互联网环境才能为自媒体提供更加自由广阔的发展空间。在网络平台,每个主体都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社会公德,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要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要进一步净化网络空间,集聚社会正能量,引导网络舆情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自媒体 网络舆情 党员干部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自媒体时代的网络舆情日益复杂,在这样的背景下,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要平衡网络社会中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关系,引导网络舆情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具有“主体虚拟性”“无中心性”“盲目性”“偶发性”等特征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网络不仅仅是信息中心,更是人们参与和了解社会的重要媒介,人们通过网络平台表达自己的感受和需求,网络的功能进一步扩展,网络舆情的内涵和特征正在不断延伸。

网络舆情具有“主体虚拟性”特征。网络本身具有虚拟化、信息化、数字化等特点,网络主体往往被虚拟面纱所覆盖。在网络世界中,人们可以畅所欲言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有利于社会进步,但同时也会助长一些人想恶意制造不良网络舆情的风气。

网络舆情具有“无中心性”特征。在跨界融合、连接一切的“互联网+”时代,现有的社会组织结构更加多元,传统的传播方式是自上而下、有中心的传播模式,而网络平台各主体是平等的,任何社会成员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对话交流。这样的平等对话方式可以加强各主体间的沟通交流,但也有可能由此引发一系列问题。

网络舆情具有“盲目性”“偶发性”特征。一旦不良网络舆情爆发,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蝴蝶效应”在网络舆情上可以得到充分显现,一条看似无关紧要的信息,都有可能引发网民的“集体大狂欢”。需要指出的是,部分网民盲目跟风,借热点事件宣泄自己内心的不满,却很少关注事件本身的对错。

网络舆情既可以弘扬正能量,也可能助长不满情绪

信息化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我们需要透过网络平台看清楚网络舆情的本质。网络舆情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弘扬正能量,另一方面又可能撩动社会不满情绪,助长网络暴力。

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和诺德豪德的经典著作《经济学》里提到的逻辑错误现象,在传播学中也可通用。比如“合成谬误”:在一场精彩绝伦的足球比赛中,球迷们站起来是为了看得更清楚,但是当每个球迷都选择站起来的时候,实际上他们看得并不清楚。新闻媒体的报道是有选择性的行为,个别媒体选择报道对象时,其标准是越吸引眼球越好,他们很多时候为了博取关注甚至制造假新闻来引爆舆论热点。

马克思认为,言论自由是所有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事物的基础。但是舆论有了权力,难免就带上了金钱的色彩,当今社会,网络舆论方面的金钱交易时有显现。随着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社会各阶层都可能会借助网络平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也是引发网络舆情的一个重要原因。

自媒体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影响力大,有时候自媒体甚至可以影响行政司法案件。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干预带有强烈的个人感情色彩,网民多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审判”事件,不关注证据认定、司法程序等法律规定。事实陈述属于实证范畴,价值判断属于规范范畴,而规范范畴大多涉及的是伦理和价值判断等问题,自媒体强大舆论攻势形成的强势力量,很容易影响司法案件的独立性。

网络空间要保持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

在自媒体时代,网络规则必然会面对自由与秩序之间的价值冲突:要形成稳定的网络社会秩序,必然会束缚部分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自由空间给互联网社会提供了个性和创造力,无论是在网络社会还是在现实生活,追求自由与秩序都是正常现象,但从法治角度来看,人们应在秩序框架内追求自由。

秩序是自由的保证。自由与秩序两者既互相對立,又互相统一,自由与秩序的关系得不到妥善解决,互联网的生存和发展就会陷入困境:一方面在无序挣扎中丧失自由,一方面在极度自由中归于混乱。如果忽视自由,互联网发展就失去了应有活力;如果一味推崇自由、否定秩序,互联网社会必然归于混乱。因此,秩序是实现自由的基础,一个合理的、有秩序的互联网环境才能为自媒体发展提供更加自由广阔的空间。

保持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在良好的秩序下,任何一个个体都能充分彰显其自由个性,理想状态下的自由与秩序价值就是在动态中达到平衡的。在互联网平台,自媒体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打破束缚和旧秩序,使得秩序日益完善,日渐完善的秩序又可以防止自由的过度泛滥,在这样一个动态过程中,自由与秩序获得平衡,二者共同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

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的引导策略

当前,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监督自媒体,制定一个行业标准,如果有违背新闻报道基本原则的,也应该有一个曝光披露渠道。我国的网络监管尚处在初级阶段,网络立法正在稳步推进,201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公布,该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在网络安全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自由包括言论自由,这是民主的先决条件,但自由和民主不能无限扩张,而要有限、相对地体现。净化网络空间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在建章立制的过程中,需要引导网民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约束,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内按规则行事。

随着人们对普通杂志和报纸关注度的逐渐下降,自媒体的发展越来越有活力。在互联网,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电视台”。网络平台能充分表达个体的自由意志,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网民能够隐瞒自己的身份在网上自由发表言论,不必受到现实社会的束缚,这很容易导致个别人越过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自媒体要深入调查研究,将事件核实准确后再发声,要用理性的、有建设性的言论来引导网络舆情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在网络平台,每个主体都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维护社会公德,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要在网络空间树立法治思维,找准新闻的真实性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平衡点,自媒体的言论要尽可能真实,而不是一味追求“噱头”。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以适当关注舆论走向,从网民意见中发现民意,用法律条文疏导群众、用法理法义指引群众、用案例实例启发群众。

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的引导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网络舆情引导的目的就是尽可能还原事情真相,集聚社会正能量。要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作者为中共长沙市委党校(长沙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讲师)

【注:本文系长沙市情研究会规划项目“自由与秩序:自媒体时代党员干部网络舆情引导研究”(项目编号:2016-YB-026)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王浩:《是网络民意还是网络舆情》,《新闻窗》,2016年第6期。

②曹效阳、曹树金等:《网络舆情的结构与网络特征分析》,《情报科学》,2010年第2期。

③金龙:《网络舆情对我国政府决策的影响研究》,《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责编/赵橙涔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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