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银行电子渠道外汇业务风险防范
——基于展业原则应用视角

2018-07-12 09:20陈庆玲
时代金融 2018年35期
关键词:展业结售汇渠道

陈庆玲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 济南 250021)

境外旅游、留学需求日趋旺盛带动个人项下结售汇、收支“双逆差”不断扩大,特别是2016年以来受人民币汇率短期急跌、英国脱欧和美联储加息等事件影响,引发多轮个人集中购汇热潮,个人外汇流出压力进一步加大。电子银行渠道具有高效便捷、可以根据汇率变化自主掌握结、购汇时点等特点,深受居民个人青睐,逐渐成为居民购结汇的主要渠道。然而电子渠道用汇蓬勃发展的同时,潜藏着异常资金流动风险,如何在便利化的前提下依托电子手段,强化监测和风险管理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电子渠道业务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迅速发展,居民个人通过银行柜面办理的业务量逐步萎缩,电子渠道成为结售汇主流渠道,占比超九成。电子渠道中又以网上银行和自助终端为主,以山东省(不含青岛)为例,2017年网上银行和自助终端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分别占全渠道结售汇总量的43.60%和27.97%。另外,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及用户支付习惯的改变,手机银行结售汇业务显著增长,占比达17.96%,较2016年增长8个百分点。

2017年以来外汇局强化了电子渠道结售汇的监管力度,引导个人基于真实意愿用汇,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个人非理性跟风购汇,对异常违规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但由于电子渠道结售汇行为较为隐蔽,脱离了柜台人工识别,加大了对个人分拆行为的识别和事前防范难度,也使得电子银行结售汇成为个人项下异常资金流动的主渠道。

二、电子渠道业务风险分析

当前,电子渠道业务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银行缺乏有效的内控管理,电子渠道违规业务多发

一是部分银行事前事中控制手段不足,内控制度不完善、更新不及时,对分拆等异常交易行为未能有效识别,对部分高风险业务未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二是片面追求电子渠道便利化,未采取有效措施尽职审查,真实性审核缺位,导致多数违规业务通过电子渠道办理。

(二)利用“多对多”方式规避监管,分拆方式趋于组织化、隐蔽化

现行年度总额管理政策极大地便利了居民在留学、旅游等方面日益增长的、合理的用汇需求,但部分主体利用政策便利,通过借用他人额度、“蚂蚁搬家”分拆等规避限额监管的方式实现违规资金跨境流动,且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如资金链多层交叉划转,分别购汇汇往境外多个账号,多笔购、付汇手续在一日内集中完成,不排除一个人持多人账户的账号、密码、电子密钥,将全部购汇资金集中汇出的可能。由于该种分拆购付汇方式的隐蔽性较强,操作手法专业,能够在短时间内流出大量资金,可能成为跨境转移资产、跨境直接投资、跨境买房等合法流出的替代形式,甚至潜藏地下钱庄、洗钱或转移非法资产等违法行为,对外汇管理形成严峻挑战。

(三)事后监管手段不足、效果不理想

目前个人结售汇90%以上业务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完成。一方面,由于技术手段限制,目前外汇局系统仅能实现事后的“多对一”分拆业务监测,导致“多对多”模式成为逃避监管的有效途径,难以及时发现有组织的个人购付汇分拆行为。另一方面,个人对外汇局调查取证配合度较低,外汇局缺乏制约措施。查处个人分拆行为,需当事人的良好配合,以取得相关证据、调查笔录等材料。由于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处于整个交易链条的下游,且个人客户又存在较强的流动性,配合程度低,仅依靠外汇局自身力量开展调查、取证及处置存在较大困难。

(四)申报随意性大影响个人结售汇数据统计

通过电子银行自主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由于客户对外汇政策等了解程度有限,又缺乏柜台业务人员的现场指导,因此在具体操作时往往会按照个人理解随意进行信息的填报,导致资金属性等要素申报有误,不利于外汇局准确统计和分析,给个人结售汇业务监管带来一定难度。

三、银行展业监管相关经验借鉴

“了解你的客户”(KYC)和“尽职调查”(CDD)概念提出分别来自于银行风险管理和反洗钱领域,是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反洗钱措施的核心原则,对电子渠道结售汇业务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国际监管方面经验

2004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出台《KYC一体化风险管理》,进一步明确了了解客户原则(know your customer,简称KYC原则)作为全球银行风险管理与反洗钱行为基本原则。KYC一体化风险管理包括管理监督、系统和控制、职责分工、岗位培训等全方位的风险防控部署。具体包括:一是银行应完善明确的客户接纳政策和程序,包括客户分类的相关指导,尤其是建立对于风险度较高客户所具有的潜在风险进行监督审查的相应机制;二是银行应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新客户身份审查程序,要求“银行必须获取能够令其满意地确认每个新客户身份及其业务关系目的本质的一切必要信息,信息的详尽程度与实质内容取决于开户申请者的类别(个人、企业等)以及账户的逾期金额;三是银行应尽职获取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所需的相关信息,并保持此类信息的随时可检索格式;四是银行应执行统一的客户接纳、身份识别以及记录保存标准。巴塞尔协议认为“了解你的客户”在银行监管方面具有更为宽泛的审慎涵义,因为了解你的客户标准实施的缺失或不足,将导致银行面临严重风险,包括信誉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和信贷集中风险,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导致银行蒙受巨大损失。

(二)我国展业自律方面的措施

国内最早对“展业三原则”的具体应用出现在反洗钱领域,主要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三方面。一是2006年10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章第十六条指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明确了诸如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登记等要求。二是2016年实施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除条文中明确规定的情况外,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交易也属于上报内容。这实际赋予了金融机构更大的交易识别判断的职责,和风险识别上报的义务。

2013年5月,在外汇管理方式逐步由规则性监管转向原则性监管以及国际热钱流入压力凸显的双重背景下,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了“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将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要求与国际反洗钱经验结合,用于严格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审查。2014年又通过《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展业原则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客户调查、业务受理、持续监控、问题业务等环节,银行要建立与展业原则相适应的内控制度,明确尽职要求,建立问责机制。

四、政策建议

随着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权限逐步下放到银行,外汇局对银行的管理也应从重行为转向重过程、重结果,从上述展业原则应用出发,建立银行履行展业原则的风险评估与考核机制。对于电子渠道业务而言,应综合考虑银行性质和特点,以政策引导、业务指导和制度约束等手段为主,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制定促进银行尽职审查的制度设计、监测手段和方法及流程等,规范银行经营行为。

(一)“将银行挺在一线”,通过自律机制督促银行加强电子渠道业务管理

通过自律机制,督促银行落实展业原则,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电子渠道个人业务的管理和风险识别。一是自行设置筛查指标,对于符合分拆行为标准的业务由系统自动预警;二是建立银行端“异常境外收款人”名单,对网银渠道多次向境外同一账户付汇的,提示客户去银行柜面办理,同时设置收款方敏感词预警库,对房地产、保险及证券投资等机构的付汇进行拦截,要求客户提交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柜面办理;三是银行后台自动抓取客户IP地址信息,发现境内同一IP地址一定期间内连续购汇的提示客户去银行柜面办理;四是对于在本行办理的购汇及付汇业务,定期自查、匹配购汇资金属性及付汇用途,申报不一致的及时联系客户核实原因,确有变动的需重新填报;五是定期筛查客户账户开户、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现存在同一或无效联系方式、异常地址信息的,主动联系客户核实。

(二)加强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引导银行切实履行尽职审查义务

应当加强对银行内控制度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要求银行在充分识别风险的基础上,设计适合其特点的电子渠道结售汇业务事前、事中、事后管控制度,保持内部控制的全面性、可控性、连续性和灵活性,并根据外汇形势、自身风险管理要求及监管目标变化动态调整,切实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

(三)以结果为导向完善银行外汇考核与管理办法

一是建立“结果导向”的考核机制,建立对银行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情况的全面评估和考核制度,综合各方面监管信息,评估银行在客户身份识别、尽职审查、强化措施、持续监控、可疑报告、交易信息留存等方面的职责落实情况,并及时矫正,并将评估情况做为银行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根据银行电子渠道展业原则落实情况对银行采取分类管理措施,在业务指导、管理力度以及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银行进行重点约谈,适当加大检查频率,督促银行提高合规经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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