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小兰
(江西省新余市地震办公室,江西 新余 338000)
由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可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已经进入到新时代发展的关键时期,面对新时代经济的新常态以及供给侧结构性的深化改革,应注重创新发展的重要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对此,传统的科技金融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新时代科技公司发展需求,寻求科技金融模式创新路径迫在眉睫。而数字货币的兴起,使区块链成为科技金融模式创新的驱动力。截至2016年末,我国已有近500家企业进行金融创新,投资额度超过18亿美元。因此,在新时代发展下,有必要加强基于区块链下科技金融模式创新的研究,探寻科技企业优化发展创新途径。
“区块链”(Block chain)是电子货币比特币核心理念,“区块链”这一概念在众多学者研究中,逐渐形成相对完善的理论体系,成为一种理念与技术。从狭义层面来讲,区块链是一种以时间为顺序,进行数据区块连接组合形成的链式数据结构,并利用加密算法实现数据不可篡改的分布式账本(Distributed ledger);从广义层面来讲,区块链是一种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进行数据存储体与验证,并借助分布式数据存储技术、分布式节点共识技术、加密算法技术、自动化脚本代码技术等形成的新兴计算方式[1]。
通常情况下,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数据可追溯性”、“数据不可篡改性”、“容错性”、“去信任”等特点。这些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金融领域的高度重视,可有效满足金融应用本质需求,在金融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例如,在金融领域数字货币交易过程中,区块链技术的有效应用可提升数字货币交易的可追溯性,保证数字货币交易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实现价值有效转移;科技金融企业在进行清算与结算时,需依托第三方可信任结构作为中心节点进行集中处理,但是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节点转移故障隐患[2]。而应用区块链技术构建立联盟链体系,可进行去中心化操作,实现金融机构之间点对点连接,提升清算与结算效率的同时,保证清算与结算的安全性。因此,在科技金融模式创新过程中,实现区块链的有效应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在科技金融模式创新过程中,可根据区块链理念,应用区块链技术,构建“三位一体”的科技金融模式,用推动科技金融企业在金融市场中的可持续竞争发展。所谓的“三位一体”科技金融创新模式,主要是指以提升科技金融发展水平为总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由科技公司、金融机构、政府部门构建联合体系,基于区块链理念实现科技公司、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三者之间的深度融合。其中科技公司为发展主体,主要责任在于项目的研发、生产、营销,以及自我维护数据体系、征信体系的构建;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公司融资需求,实现资本有效流动,促进资本流动过程中风险的科学管控;政府部门侧重于为科技公司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科技金融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监管等方面的支持[3]。基于“三位一体”科技金融模式,科技公司可有效改善结构失衡、项目组织开展初期与中心、后期投资不协调问题,实现从供给侧改革入手,进行企业创新与转型升级。
在科技金融领域中,区块链理念与技术在科技金融领域中的有效应用,为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提供了驱动力。但是,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区块链理念与技术的应用也存在诸多风险。对此,基于区块链实施科技金融模式创新时,应加强风险管控与监督力度。通常情况下,基于区块链实施科技金融模式创新时,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区块链技术的不可逆性,减小了科技金融活动中参与主体的“弹性余地”,提升了资金流动速率,从而易形成决策风险、资金流动风险;其二,在区块链下,可参与主体存在风险共担性,但在实际过程中由于法制的缺乏,无法建立科学、完善的惩处机制,实现风险共担。基于此,应构建完善的区块链应用立法体系与系统化的监督体系。即将监督部门,如银监会、证监会等引入到科技金融区块链生态系统中,使其成为区块链生态系统中节点的一部分,用以对各环节交易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但不会参与到科技金融活动中。与此同时,从立法层面出发,构建金融领域下区块链标准体系,包括术语、账本编码标识、区块数据格式、交易规范等的标准化处理。此外,针对不同环节,科技金融互动存在的差异性,构建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与监管标准,加强高风险、大资金流动区块链的监督力度,研制“法律脚本”用以规范行为,促进违法操作的有效识别。
总而言之,《“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可知,加快区块链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已经成为我国发展信息化建设战略,是构建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本文从区块链相关概述入手,在进一步认知区块链技术性质的基础上,对基于区块链下科技金融模式创新策略进行了探究,旨在促进科技金融模式优化发展,为科技公司转型升级奠定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