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邦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重庆 402283)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措施还未形成体系,相关监管政策和制度也有待完善,因此必须用新的思维方式去完善监管法律和实施监管政策,总体上应当坚持鼓励创新发展和落实刚性监管并重的原则,逐步构建包括政府监管、市场自律和司法干预在内的三位一体监管体系,并通过法律规范和监管创新有效推动互联网金融安全平稳运行。
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移动通信和互联网平台、依托社交网络、电商平台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第三方支付、投资、融资以及信息中介服务的一种新型金融。从广义上讲,凡是借助电子商务、搜素引擎、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业务的都应统称为互联网金融。
1.向移动金融商业模式迁移。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拥有社交平台的移动通讯终端将拥有最大的账户接入概率和最强的潜在金融服务功能,移动社交平台向移动支付平台的融合发展,使得移动社交平台用户非常容易被转化为移动支付用户,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向移动金融商业模式迁移的趋势已经尽现眼前。
2.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融合。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渠道、创新、客户需求方面拥有大数据优势,而传统金融机构的优势则是对金融风险的把控,并拥有稳定的基础金融服务和成熟的风险控制体系,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必将走融合之势,融合中适度竞争、竞争中加速融合将会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3.资本数字化推动虚拟货币发展。虚拟货币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衍生品,其本质也代表互联网金融资本数字化演变过程中最显著的特征,虽然虚拟货币是一种没有国家背书的电子货币,但随着其依托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的普及和发展,将会对货币及货币理论、货币政策产生一定的影响。
1.金融交易高效便捷。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依托社交网络、移动支付等技术手段,平台参与方可以在线上迅速完成身份资料甄别、交易信息匹配,使投融资、第三方支付等金融活动均可高效便捷地通过互联网来实现。
2.金融服务多元化。互联网金融利用互联网信息公开透明和大数据整合的优势,清晰迅速地分析投融资者的经营状况、投资偏好等信息后进行数据匹配,进而为用户提供更加多元化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3.规模扩展迅速。依托于大数据模型和移动网络技术的创新建设,尤其是智能手机和电子商务的相互结合,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资金规模和业务领域得以飞速扩展,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等分支领域的资金规模和增速已列世界第一。
4.信息安全问题严峻。信息安全问题已成为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互联网金融系统一旦遭受黑客攻击或木马病毒入侵,大量用户个人身份、银行卡等敏感信息极易被泄露。
5.金融犯罪猖獗。互联网金融企业仍不具备类似商业银行的严格风控和严格监管机制,行业内部风险控制薄弱,外部监管政策和措施不完善,不法分子利用行业漏洞和监管缺陷大肆进行互联网金融犯罪。
6.法律关系复杂。互联网金融行业通过不断的创新业务领域和整合社会资源,使得互联网金融不再简单的只涉及交易双方、金融机构、平台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涉及到医疗、教育、物流等更为广泛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
1.信息安全风险。信息安全风险是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互联网金融系统一旦遭受黑客攻击、木马病毒入侵、内部人恶意破坏等因素,就会造成系统无法正常开展金融业务,且平台掌握的大量用户个人身份、银行卡等敏感信息极易被泄露,给企业和用户造成巨大的危害。
2.政策变更风险。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政策的出台具有滞后性,且先出台的监管政策与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不匹配性,造成一定的监管真空与监管缺位。国家对于虚拟货币限制规定的出台,一方面保障了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也导致大量投资者利益受损。
3.内部操作风险。目前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始由支付结算业务向信贷业务发展,由于行业内部信息安全技术建设水平和风险防控管理能力的限制,操作风险因此成为最基本的风险。操作风险包括技术安全风险和外部事件的差错及不完善而给企业和用户带来经济损失的风险。
4.经济犯罪风险。互联网金融在不断创新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与经济安全隐患,极易引发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一是利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不健全的漏洞,实施一系列复杂的往来交易与资金转移,以规避反洗钱监管进行洗钱犯罪和转移赃款;二是利用网贷平台对投资人承诺保本增益,大量吸收公众存款,最终演变为非法集资犯罪;三是互联网平台向公众转让股权、成立私募投资基金的新型的非法证券犯罪;四是设置虚拟的外汇、股票、虚拟货币等互联网投资平台,利用社会公众投资增值的心里需求,推荐投资金融平台设置的虚假投资项目,通过后台控制其涨跌亏空投资人账户资金的网络诈骗犯罪。
1.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立法层次普遍较低,法律规章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控与惩处力度还有待加强,大部分法律规定为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范和监管制度目前还未形成体系,特别是在跨境支付监管、虚拟货币立法等方面的监管政策和措施有待完善。
2.监管协调机制不健全。互联网金融行业涵盖业务领域广泛,所涉及的央行、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部门间尚未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且监管部门与与工信部、商务部、司法机关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规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全方位联合监管模式,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极易在创新业务领域出现监管真空。
3.征信审核能力有限。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还未与央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连接,互联网金融平台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和授信额度评价主要依靠用户自己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征信记录,导致借款人通过虚构交易刷高信用额度、银行流水信息、财产评估报告等方式骗取借款,可能引发诈骗、洗钱等经济犯罪。
4.用户权益保护缺失。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平台方和用户的义务规定较多且具体,而对用户权益保护的规定则较少且抽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投诉受理渠道不畅、纠纷解决机制缺失、公平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缺少立法支持;二是用户账户信息、支付数据、金融资产等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存在重大风险。
5.风控技术建设薄弱。内部风控技术建设是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互联网金融系统一旦遭受黑客攻击、木马病毒入侵、内部人恶意破坏等因素,就会造成平台无法正常开展金融业务,且平台掌握的大量用户个人身份、银行卡等敏感信息极易被泄露,给企业和用户造成巨大的危害。
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首在立法,重点针对涉及互联网金融现行法律体系及法律规范不适应之处进行系统化的修订和新增立法:一是要加强互联网金融基础性立法,应全面梳理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范畴、运营规范、准入和退出机制等影响其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互联网金融基本法,基本法应当明确互联网金融主体、参与者、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明晰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及监管手段;二是要跟进对现行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的修订,互联网金融立法与修订工作应结合互联网金融交易特点及发展趋势,对现有的传统法律框架及细则进行系统的梳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分轻重缓急渐次设定立法与修法计划,针对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修订并增补现行法律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或缺少的条款;三是要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配套法律体系包括保障资本市场良性运作的相关行为指引和国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配套法律体系建设必须以维护互联网金融用户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原则,着力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救济制度,配套法律文件还应规范行业在风险提示、信息披露、产品宣传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因此,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等机构应当联合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加快完善监管措施和协调机制:一是要监管机构加强与工信部、地方政府等相关方的沟通协调,形成全方位联合监管协作体系,重视互联网金融行业管理、运营及系统开发应用等方面的研究,建立一套完整的系统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在监管的同时又能为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和服务;二是要在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的同时还应明确其监管职责和监管主体,分析研究现行的监管方向和监管原则是否符合互联网金融的商业模式演变及其未来发展趋势,并通过大数据采集和分析确定系统性风险实时监控指标体系,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运营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三是要对互联网金融新型商业模式中风险高发的业态和交易制定明确的监管协作规则,加强与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的交流协作,互通重大预警信息,制定风险防控预案,防范虚拟平台交易风险向实体经济蔓延。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大大扩展了征信体系的数据范畴,优化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是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一是要不断整合电子交易平台信息、物流信息、资金信息等互联网大数据,便于综合判断授信对象的信用状况,实现交易双方信息沟通充分、风险管理和信任评级完全数据化,解决信息不对称、信息鸿沟等问题,使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销售和购买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安全;二是要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推进互联网金融实名制建立,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实名认证和准入资格认证,合理设计实名认证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平台各参与方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打通线上线下、新型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信息壁垒,实现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共享;三是对参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企业建立信用数据库,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与具有信用系统的企业合作,建立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信用数据数据平台和信用评级系统,便于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推动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信用资信认证、信用等级评估和信用咨询服务的发展。
相比于法律规范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具有管理效率更高、认同感更强的优势,日常,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督促行业的领头企业充分发挥主动性,配合监管机构共同推进行业自律体系及制度建设,制定统一的行业自律公约,提高行业自律标准、规范行业市场行为、建立信息透明和共享机制;二是要强化整个行业对包括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洗钱风险、流动性及兑付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三是要加强与社会媒体的协调沟通,共同肩负起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宣传引导的责任,多层面、多角度地宣传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常见类型及手段,提醒消费者增强防范意识,降低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
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必须对越过法律底线的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一是司法机关应明确其中“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并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名义出台针对打击洗钱和网络诈骗等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司法解释,共同防控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二是监管机构要强化风险预警和管控力度,督促行业建立内部评估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加强对可能引发经济犯罪风险和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预警信息的搜集和研判,努力发现、挖掘、提炼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信息,及时提出防范和打击意见;三是公安机关要针对容易滋生金融犯罪、引发金融动荡的重点行业、领域和人群,加大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力度,分类建立互联网金融犯罪基础数据库,研发智能预警和资金轨迹查控分析大数据模型,为制定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提供参考,为打击挽损提供精准的基础数据服务,从而增强打击和防控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主动性和精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