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琦
(辽宁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6)
本文内所指的民间金融是指是自发形成的进行资金融通的民间信用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金融的定义是,主要是以货币资金为标的在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进行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
根据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出版的《辽宁省运行报告》,2006年辽宁省民间借贷的资金额为434.2亿元,而在2010年这一资金额为1043亿元,增长幅度约为140%。各位学者对我国民间金融规模的统计进行了统计。如2002年我国民间金融规模约为2750亿元,而在2014年,我国民间金融规模约为5.28万亿。在短短的十年内,我国民间金融规模大约增长了22倍;同时可知近几年其规模增长的速度越来越快。
因为我国民间金融的借贷利率是双方协议而定的,所以因人而异,具有一定的弹性;同时因为投资于民间金融有很大的风险,为吸引资金,利率相应的也较高。如由中国人民银行温州支行的数据可知,1-6个月的基准利率为5.35%,而民间金融利率为30.18%。
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形式很多,如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合会、民间借贷、私人钱庄、P2P网络借贷和小额信贷。
较高的融资利率对借贷双方、中小微企业和金融市场都形成了不同程度上的影响。这反过来会影响民间金融自身的发展。
第一,会加大借款者的财务负担。而企业通过民间金融渠道融资要承担较高的利息,增加了生产再扩大的财务负担,会使一些企业为了追求高收益而从事风险较大的业务。这会使企业破产的可能性增大,反而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第二,由于民间金融市场融资的高利率会干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从而资金的价格会发生扭曲,还会影响资金的供求状况。而且这会引发高利贷的盛行,从而会危害金融市场。
民间金融的操作程序和手续过于简单,这使得借贷过程缺乏足够的约束力,主要依靠道德来约束,很容易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信用违约的可能性会增大。
另外,民间金融机构的某些形式过于隐蔽,不在国家的监管范围之内,也没有国家信用作为保证。这使得民间金融运行的风险增加,不利于民间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民间金融机构形式的隐蔽也不利于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民间融资多数是基于地缘和亲缘,而法律在民间金融中所发挥的约束作用则会被削弱,增加了本金及利息回收过程中的风险,也给民间金融市场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风险。当借贷的资金无法收回时,会使贷款方的利益受到损失,但现实生活中还未有相应的制度来保障贷款方的利益。还有近年来兴起的P2P网络借贷,依托于各个平台的资金融通,但投资人的利益并没有任何保障;甚至有时在平台防护不好的情况下,黑客的侵入会使得平台及投资者都受损。
而在商业银行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运行中,已经有存款保险制度可以维护存款人的利益。
民间金融活动起源于夏商时期,在我国已有4000多年的历史,但它在法律上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还未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使得民间金融的借贷程序少且不规范、并未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及未来还款能力进行充分考察,使得在后期容易发生纠纷事件。此外,还有近期兴起的P2P网络借贷,引发了大量的诈骗资金的事件,如有黑客入侵,致使P2P网贷中介和投资者受损;不法分子的非法集资;平台借款人违约等。
如云南“金座”非法集资案,骗取12608名集资人4.8462742亿元,目前仍有3亿多元没有返还。它以投资“三农”建设为由,编造事实向社会投资者进行虚假宣传,并且谎称他们公司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没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及无资金保证能力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相诱采用先到期集资款本息由后续集资款兑付的手段,诱使投资者向金座公司“投资”。
在上述案例中,云南“金座”之所以能够骗取这么多资金,其中有部分原因源于民间金融活动一直位于国家监管体系之外,从而使得一些投机取巧的人利用人们追求高收益的心理,进行各种方式的诈骗来吸取资金。
孟加拉国是一个农业国家,只有15%的人生活在城市,如何脱贫一直是该国所关注的问题。而其乡村银行的模式运行很成功。它的运作模式:第一,根据贷款不同用途,制定不同利率;第二,资金借出的时间一般比较短,但后续还款时间较长;第三,实行小组联保,即5-6个人组成一个小组,若其中两个人申请贷款,其余人为其担保,如果贷款没有及时还,则会影响其余人的借贷。
互助会既有公益性质同时也追求利润。它有两个特点:第一,资金可以滚动轮转,成员取得资金后并不解散;第二,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一些成员可能不能获得资金支持。随着它的运行,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互助会的财务问题易引发高利贷。随后日本政府便采取了措施,1915年颁布了《互助会法》,互助会正式进入法律监督管理范围中,《互助会法》规定了互助会的成员资格及资金借贷期限。之后互助会的数量开始减少,并且要求其按照公司模式运行,取得资金支持的会员下一期需要缴纳更多的资金,利率也进行统一计算。1931年日本又修改了《互助会法》,使其按照股份公司模式运行。二战后变为金融中介,20世纪50年代后变为互助银行。上世纪80年代末,政府又修改了相应的规定,从互助银行变为现代商业银行。
民间金融的融资成本高即借款的利率高。民间金融市场上的利率,一般是双方协议而定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相应的资金供求情况。一方面,政府可以直接对民间金融的借贷利率进行规定或引导,如规定以银行贷款利率为基准,上下浮动的百分比;另一方面,应积极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从而相对地降低民间金融的融资成本。可以通过这两个方面来降低民间金融市场上的融资成本。
民间金融业务操作流程不规范,存在一定的隐患;机构形式的隐蔽加大了宏观调控的难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学习日本的经验,当初日本的互助会在运行中因财务方面的问题引发了高利贷,日本政府根据社会经济水平的不同,引导它逐渐演变为现代商业银行。我们可以选择某些比较成熟的民间金融机构或者对其中几种机构进行合并,使其逐步正规化。民间金融逐步正规化后,相应的程序也会逐渐变得更合理,从而会降低风险。
在实际运行中,民间金融几乎没有任何保障体系。这不仅没有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不利于民间金融的发展。建立民间金融保障体系,有如下建议:
第一,建立民间金融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民间金融机构的稳定。民间金融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有效防范民间金融机构倒闭的风险,确保存款者的权益;同时也能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民间。
第二,建立风险防范体系。民间金融机构可以定期评估借出资金的风险,并制定相关策略;加强平台的维护,如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加强防范黑客侵入及借款者信息核查;同时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向群众宣传风险预防及警示的相关知识,增强群众的风险意识,使其对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有全面的认识。
第三,建立信用评级和升级体系,并建立民间金融征信平台。
纵观民间金融的发展历程,只有一部《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而由于民间金融的自身优势及其重要作用,它将长期存在,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颁布关于民间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一,应出台一部针对民间金融总体运行的法规,同时应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首先明确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其次对资金的用途、利率等方面做出规定,从而使民间金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可以针对不同类型,分别制定详细的法律规定。如民间借贷,应及时制定有关民间借贷管理的法律法规,使民间借贷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
第三,要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的合作。如地方政府要积极配合中央的工作,严禁非法金融活动。
民间金融的监管一直处于缺失的状态,而监管对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很重要的作用。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民间金融监管机制,将其纳入到国家金融监管体系。
第一,要明确监管主体。如今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是一委一行两会,法律可以规定一个监管民间金融运行的部门,如可以规定银保监会负责监管比较成熟的民间金融机构;同时可以建立民间金融自律行业协会,对那些小型的组织可以通过行业协会来自行监管。
第二,进行分级监管,实现中央和地方共同配合。中央监管部门制定总体监管原则,把握总体监管方向;地方部门进行协助,贯彻执行中央监管部门的原则并在各个地区进行细致的监管。
第三,进行分类监管。对民间金融的不同形式,分门别类地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便于提高监管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