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美英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与环境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中,传统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方式、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基本需要,新出台的预算法基于科学、严谨的基础上对预算编撰、制定、执行过程中的财务管理透明性、合理性进行全方位诠释,全面提升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效率。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从业人员对新预算法的执行带有一定的抵触情绪,认为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其实这完全是“集体主义思想”在作祟,因为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传统的预算编撰与执行体系来说,“一年一算”的方式不仅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财务规划,而且还容易对一些数据采用造假处理的方式来进行所谓的“冲抵支出”。这样不仅严重扰乱了中央对财政预算的宏观数据分析和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而且因为其违规操作中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容易形成不当利益输送链条,甚至经常伴有贪渎行为的发生。所以,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从业人员所认为的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完全是一种基于本位主义思想下的片面认识。
其一,财务管理精细化标准不严谨。恰恰是由于有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认为新预算法的执行侵害了其单位甚至是个人利益,因此在财务精细化标准的制定上采取推诿、瞒报、漏报的方式来开展相关工作,试图仍然套用、沿用之前的预算编撰方式来制定预算。从十八大之后中纪委通报的各地违纪情况,以及审计署对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的审计工作来看,这种行为并非个案,甚至有些人挖空心思钻漏洞来规避财务精细化管理。影响最恶劣的是中国财政学会下属县级财政经济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程永康违规组织公款旅游,用公款购置纪念品,违规发放劳务费,此人不仅熟知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基本情况,而且其工作主要内容就是侧重新预算法在县域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而其在单位上则采取阴奉阳违的态度来变相套取财政预算资金,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其二,财务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其实在新预算法实施之前,相关部门就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以及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监督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受到编制等问题的限制,导致了这些问题一直没有有效落实。在新预算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对财务监督管理机制提出指向性比较明确的要求之后,相关部门人员仍然采取推诿的态度来应付。值得强调的是,尽管在新预算法中对财政拨款的性质进行了有效说明,但是仍然有些财务人员缺乏比较明确的财务管理意识,且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素养偏弱,缺乏对财务管理知识和财务管理监督意识的主观学习能动性,导致了财务管理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梳理新预算视角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可以发现,从表面上来看是相关制度和措施没有有效制定或者执行,但是其从其本质上来看人为干扰因素的影响比较严重,懈怠情绪导致了“无章可循、有章不依”现象频发。
在笔者个人观点来看,预算涉及到制定,实施和监督。预算的制定因为涉及到资源的分配,从国家层面上来说,必然涉及到财税制度的改革。结合现在地方债务的高企,营改增的实施,其实财税制度的实施也早就在进行中。新的预算法出台后,肯定会加快这一块的改革。而预算的实施和监督会在很大程度上规范各个政府部门的消费,特别是对腐败问题,能够产生比较大的作用。结合目前的的反腐形势,反腐是先治标,后治本。当然,这还需要看后期实行过程中,预算制定的透明度,实施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情况,这也正是目前专业人士对新的预算法的担心的地方。如果新的预算法能够较好的执行下去,那么作为“经济宪法”,对于中国目前的新的改革,算是非常关键的一步了。
发现问题不是目的,查找出原因来不是措施,只有针对问题有的放矢的加以解决,才能真正的化解目前新预算法视角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面临的问题。考虑到其中有些的确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彻底扭转局面,因此必须采取循序渐进的态度来改善现状。
一是,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建立科学的精细化标准。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基于务实、严谨的角度上,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来制定合理化的精细标准。新预算法调整了预算管理,就必须要针对预算制定出精细化标准,更根据标准实际操作。财务部门要分解好单位业务流程,分别制定工作计划、决策控制以及成本控制的精细化管理,从而降低成本并节约资源。如果客观环境具备,本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可以尝试进行“自审”的方式来深度研究预算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二是,对现行财务管理监督机制进行有效改进。财务管理工作中,有比较严谨的逻辑性管理、监督、复核、审计机制。一方面对于专业知识与技能偏弱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强化培训;另一方面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着力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素养教育,全面提升其思想意识形态水平;最关键的一方面是借助“自审”机制,来完善内部审查机构的设立,从根源、从源头来深挖自身财务管理问题的同时,将所有隐患扼杀在摇篮中,从而杜绝不当利益输送链条的形成,规避贪渎行为发生。对于不能达到相应考核标准的工作人员,组织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严禁其从事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工作,净化财务管理工作人员队伍、提升财务管理工作水平,全面优化财务管理监督机制。
综上所述,财务管理工作的完善绝非一日之功,新预算法视角下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完善更绝非一个部门能够完成的任务,单位“一把手”秉承严谨、务实、科学的态度来优化工作作风来量化财务管理工作,主管领导严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规避法律风险,才是在政府职能转型的过程中,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最精准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