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先生:
单某于10年前按揭一套新房,并以其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次年,我女儿与单某结婚,此后他们一直以双方的共同收入还贷至今。我跟女儿说应把你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女儿说她曾向单某提过,但被拒绝。请问:房产证上没有女儿的姓名,其权益是否有保障?
读者 郑建敏
郑建敏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由此可见,该法条就婚前按揭、离婚时房屋归属,做了原则性规定,而且明确了没有加名一方的权利。所以,没有加名或加名不成的,其权利也是有法律保障的,但要注意保存证据。本案中,你的女儿女婿即使将来离婚、法院将房产判归单某,也会判令单某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产增值部分,向你女儿做相应的合理补偿,甚至适当增加补偿,而不仅仅是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一半。还须指出,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除了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婚后即便支付首付款的一方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支付房贷,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