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欣璐 宁波大学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旨在解决资金不足和引进国外设备和管理的需要。引入之初,整个行业快速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府监管等方面的不健全、租赁公司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率普遍偏低、资金结构不合理等因素,整个融资租赁行业陷入停滞状态。随着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调整与完善,我国融资租赁业再次获得了全面发展的契机。总的来看,我国融资租赁发展呈现出企业数量快速增长,注册资本持续增加;资产规模持续增长,业务范围不断扩展;东部地区发展迅速;过度依赖银行,核心竞争力仍需提高等特征。
在我国,中小企业不管是在数量上、解决就业人口方面还是在GDP中的占比都有重要地位,这与其融资占比是极不相称的。相较发达国家,我国间接融资比重更大、银行业集中度更高,因此使得以间接融资为主体的中小企业融资结构获取融资的难度更大,我国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来获取资金的动力和意愿就更为强烈[1]。本文将从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两方面来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
在我国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必须满足《股票发行暂行管理条例》规定,满足条例中各项硬性指标,才可有资格通过主板市场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较高的门槛使得多数中小企业都无法在主板市场通过股权来缓解自身融资难的困境。虽然,深交所推出的中小板和创业板平台,为中小企业能够通过股权融资提供有力支持,但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中小板和创业板筹资规模作用十分有限,导致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无法通过发股来完成资金募集任务。
我国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企业进入债券市场设置了相当高的口槛,限制了大多数融资难中小企业的进入。我国《证券法》对符合企业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债券做出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分别不得少于三千万元和六千万元。而这些高标准规则都是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难以达到的,因此,就中小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额度来看,债券融资仅能满足很少一部分中小企业急缺资金的需求。
融资租赁凭借其低门槛、手续简便、租金支付灵活等特点,能有效缓解在资金出借方和借入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难题,具体分析如下:
租赁公司在租赁期限内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回租赁物后有翻新、处置租赁物的能力,所以融资租赁往往不需要承租人安排信用担保,注重的是承租企业租赁物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是否足够支付租金[3],为创业中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便利。
中小企业若使用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生产设备,不需要额外提供抵押品,租赁公司的审查手续相对简单,通常两个月内即可办完手续,就大大节约了时间。可见,对中小企业来说,融资租赁的手续简便、时效性强的优势突出。
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的财务基础较为薄弱,即便能从银行得到贷款,银行通常采用的一次贷出,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会给中小企业造成很大的资金压力。而融资租赁可以根据各中小企业的资金实力、销售周期等确立租金支付的期限与方式。
在融资租赁中,企业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租赁资产风险完全转移到承租人身上,所以出租人主要是评估企业管理和项目本身的效益。出租人通过评估企业外部化的信息判断该融资项目是否可行,而银行由于针对面广不具有专业化的信息优势。融资租赁中,设备的用途都是特定的,这就大大降低了融资的风险,缓解了融资需求双方的“委托代理”问题[2]。
1.从政府的角度来看,一方面,政府应该完善融资租赁相关法律。目前,我国未对融资租赁立法,使得融资租赁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大大制约了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在法律制度上,政府加快《融资租赁法》的出台,使整个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强扶持力度。比如减税、租金补贴、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既扶持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又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2.从中小企业的角度来看,中小企业应该促进观念转变。由于长期受到计划经济影响,我国中小企业普遍缺乏市场经济观念,很多企业不愿将资产使用权从资产所有权中分离出去,一味强调资产的所有权,这种“重买轻租”的观念是中小企业运用融资租赁融资的最大障碍。因此中小企业要从根本上转变过去单一的融资理念,摈弃陈旧的所有权观念,建立多渠道融资的意识,这样即可以拓宽融资渠道又能降低融资风险。
3.从融资租赁公司的角度来看,应该改变单一的租赁方式。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应定位于中小企业,加快租赁业务创新,既能满足中小企业多种多样的融资需求,又丰富租赁公司的收入,进而实现优势互补。通过租赁的方式变相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避免了高额的担保费用,这样既消除了银行贷款风险、巩固和扩大了客户群,又丰富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达到了双赢的局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