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周 衡阳市第一中学
引言:如今网上支付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消费的主要方式,但是时常有一些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污染了网上支付的环境,所以完善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上支付是信息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它指的是通过电子支付手段,在银行、商家以及消费者之间完成资金流转的过程。网上支付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通过网上银行之间进行支付,也就是客户开通网上银行,通过具体的银行app进行线上的资金周转活动;另外一种就是大家常见并且常用的第三方支付形式,比如支付宝、微信等,消费者通过这些支付平台能够进行在线交易,这种方式更加普遍,同时减轻了银行的负担。
目前,我国网上支付的监管存在不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方面,监管主体不明确,存在九龙治水的现象。我国对于网上支付的管理规定并不完善,监管主体失位,尤其是出现问题后,各个部门相互推卸责任,而且在进行管理时一些机构往往重复工作,浪费资源。正常情况下,网上支付的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但是由于支付的服务特别广泛,单靠央行并不能做到监管到位。第二方面,账户被盗用,资金丢失的责任划分不明确。因为消费者的资金都在网络账户中,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盗用,造成资金丢失,一旦丢失,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但是对于损失责任的划分上,我国并没有做出清晰的界定,只是要求支付机构根据用户资金损失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但是却没有赔偿标准,导致赔偿不及时。第三方面,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隐私容易受到侵犯。因为消费者在购买产品以及服务时,对于具体的信息掌握程度不够,这也就导致买方和卖方地位的不平等,消费者处于劣势,而支付机构的收费标准更是不告诉消费者,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严重侵犯,另外通过网上支付,支付机构能够收集和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一旦泄露,会产生很恶劣的影响[1]。
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不断增多,与之相应的监管工作难度不断加大,所以需要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目前法律对于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和平台,并没有准确定位,也没有出台具体的服务内容和相关标准,容易导致市场混乱。有鉴于此,必须明确立法工作,确立这些机构的法律地位,有了法律依据之后,以便对其进行科学的分类和管理,因为这些支付机构并不等同于银行,但是却有一部分业务与银行业务相近,所以需要分类进行监管。另外,根据网络环境的复杂性,需要建立层次分明的监管体系,商务部、信息部以及银监会等都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各个部门协同工作,提高监管效率。
在生活中,人们虽然经常使用网上支付,但是却没有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比如在安装或者使用一些支付程序和软件时,对于相关的法律协议,根本是被动并且强制的接受和同意,否则就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尤其是一些支付服务平台,更是利用消费者不注意法律协议这一点,在相关条款中添加同意获取并公开个人信息的内容,消费者一不注意,就会被恶意公布个人信息。所以针对这种授权纠纷,必须严格划分责任,提高消费者信息保护的意识,并且制定相关法律,明确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如果消费者再次遇到这种情况,可以保存截图,并查找电子清单,进行举证和追责事宜[2]。
众所周知,与银行进行电子交易,如果发生问题,国家能够确保银行进行偿还,但是对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由于其类型特殊,出现问题时进行偿还时程序比较繁琐,而且资金的管理常常不科学。所以国家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管理时,要核实其偿还能力,评估其运行体系,并设立不同的安全风险等级,对其开展的业务进行追踪,督促其按时缴纳一定的资金,保证其具有偿还能力,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不是由于消费者原因造成的资金损失,需要支付机构进行赔偿,这就需要专家进行责任认定和划分,但是专家却常常不能面面俱到,这时候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也就是在责任划分和认定上,掌握适度的原则,谁能够预防或者减少损失,那么这一方的责任就相对较大。正常情况下,支付机构是旁责无旁贷的责任主要承担者,但是如果是消费者的支付工具丢失,特别是手机丢失的时候,并没有通知支付机构冻结账户也没有更改密码,那么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承担主要责任。在举证方面,因为消费者处于劣势,所以需要金融机构进行举证,如果证明支付机构并不存在过错,那么支付机构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3]。
结论:综上所述,为了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使用网上支付的权益,需要根据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通过确定提供支付服务的第三方的具体身份以及法律地位,之后落实消费者的信息保护工作,同时还需要做好资金偿还管理,只有多措并举,才能够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