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 祯
(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 海盐 314300)
2008年4月30日,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在人民大会堂正式签署,这是我国核电建设史上由国内工程公司实施完整意义的工程总承包的第一个核电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的签订,以合同的形式明确了业主单位和工程公司之间详细的工作范围和责任分工。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以“交钥匙”模式进行完整意义的工程总承包,总承包合同价格采用固定价模式;秦山核电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的三大控制承担最终责任。在该模式下,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既是利益共同体,又有着各自的关注点和追求目标。在从设计、采购到建造调试的整个过程中,采购环节既因其重要性为双方共同关注,又因为利益分歧成为矛盾的焦点。而此环节各关键重要设备正是构成核电站的核心元件。为保证未来四十年甚至六十年核电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业主必须加强并做好对设备分包合同特别是重大设备分包合同的管理,做到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及管理。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以“交钥匙”模式进行完整意义的工程总承包,总承包合同价格采用固定价模式;秦山核电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的三大控制承担最终责任。在该模式下,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既是利益共同体,又有着各自的关注点和追求目标。在从设计、采购到建造调试的整个过程中,采购环节既因其重要性为双方共同关注,又因为利益分歧成为矛盾的焦点。而此环节各关键重要设备正是构成核电站的核心元件。为保证未来四十年甚至六十年核电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业主必须加强并做好对设备分包合同特别是重大设备分包合同的管理,做到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及管理。
为了实现设备采购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做到对设备分包合同有序可控,业主派员参与到设备采购的各个阶段,充分利用总承包合同赋予业主的 “知情权、监督检查权、参与控制权、重大事项否决权”,坚决保证工程质量和业主利益,力争做到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从合同上规避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随着工程的顺利进展,业主在与工程公司及其分包商不断磨合中,经过遇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逐步提高的过程,逐步落实了保障业主利益的相关意见。
供货商的确定是直接影响设备质量的首要环节,在保证供货商确定过程的客观、公正的同时,也希望能够通过科学的评标办法确定价廉且质优的供货商。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 (试行)》的规定,评标办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鉴于核电工程建设相关的重大设备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且多为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故在实际操作中,评标办法通常采用综合评价法。综合评价法详细设定了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合理的设置各项评价内容标准和权重对后续中标人的确定至关重要。[1]
综合评价法中,价格越低则价格得分越高的简单的价格评分办法可能会造成对招标方不利的局面,例如两个投标人价格得分悬殊过大,即使其在技术实力上存在很大差距,但根据技术评议标准进行打分很难拉开与价格分差相同的差距,最终可能使得评标时采购方自身处于尴尬处境。在工程建设初期也曾发生过投标人恶意报价,或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既有国内供货商又有国外供货商,但由于国内供货商价格优势明显导致评标结果不能如实反映设备实际的情况。有鉴于此,业主在后续的招投标过程中明确要求,对于价格评分办法应合理设置,一方面应明确低价下限,例如当投标价格低于有效基准值30%以上应进行仔细分析并请供货商提供合理解释,以便确定该供货商能否基于其报价完成招标设备供货。如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价格低于有效基准值50%原则上也不能作为中标人;另一方面,应针对设备的不同特点合理设置技术评分标准,确保拉开技术分差距,真实的反映供货商的技术实力;同时,也应考虑设置中标人的技术得分的下限,例如当技术得分低于全体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平均值30%以上原则上也不能作为中标人。只有从上述两方面对评标办法进行优化,才能真正确定价廉且质优的供货商,才能真正实现业主与工程公司的双赢。[2]
在招标文件审查的过程中,业主也将上述建议意见多次反馈给工程公司,并组织了专门的协调会进行讨论。随着工程公司招投标管理经验的逐渐丰富、评标管理办法的不断改进及优化,双方有关此类问题的分歧也基本上得到了解决。
总承包合同项下设备分包合同中,关于随设备采购的备品备件种类和数量,业主与工程公司一直存在较大的分歧。分歧主要围绕业主要求的备品备件是否超出总承包合同附录E (备品备件和易耗品)规定范围。产生这种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在签订总承包合同时,所有设备均无法确定供货商,因而附录E中所列的备品备件种类、数量和型号规格等引入了参考电站的相关数据作为参考。为了保证业主与工程公司对于备品备件采购范围及数量的分歧不会对关键设备采购进度造成影响,双方通过多番沟通,秉承“先工程,后商务”的精神,由工程公司先按照业主意见在合同中落实备品备件采购,后续如经业主确认确属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在工程结算时以总承包合同变更或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处理。同时,业主也从自身角度做出努力:一方面综合考虑财务成本、贮存成本、更换周期、采购周期、价格、贮存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备品备件种类和数量;另一方面,组织技术力量事先调研,尽量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完整的备品备件的种类和数量,要求投标人响应,从而尽量减少在谈判阶段大量增加备件的可能。[3]
总承包合同项下设备分包合同中覆盖的范围仅为设备及两个运行周期的备品备件供货及相关安装调试服务,电厂投入运行后电厂正常运行和换料大修所需备品备件和检修服务的采购工作将由业主承担。为保障后续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业主在合同谈判阶段明确提出需要在合同中落实关于后期备品备件及检修服务采购的优惠条款。在工程公司的配合及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大部分设备分包合同,特别是重大、关键进口设备合同均争取到了卖方的优惠承诺:“应买方要求,在质保期内,卖方应有责任按照与价格清单中的合同价格或市场价格中的较低价格,且在上述期限之后按照约定的合理且优惠的价格立即向买方出售设备之备品备件和更换部件,直至买方不再需要合同电厂继续运行时为止。为业主后续进行电厂运行期间的商务采购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15年2月12日,方家山核电工程2号机组考验运行100小时,业主与工程公司共同签署机组临时验收证书,这标志着方家山核电工程2台百万千瓦机组工程建设阶段的顺利结束,也意味着方家山核电工程EPC总承包模式的成功。在近七年的EPC总承包模式下的设备分包管理实践中,我们遇到了诸多困难,从中也收获了不少经验教训,总结出了一些有益的对策,当然仍留下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索。经过整个工程建设期的不断磨合,业主与总承包方之间的分歧逐渐减少,逐步寻找到“双赢”的利益平衡点,双方共同为工程建设的稳步推进做出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