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元 张梦婷 李安欣 周雪莲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制造业的不断推进,以及社会大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机动车在不断普及。机动车的大众化,极大的改变人们的出行方式,提升生活便利度,但是机动车作为危险源,在一定程度上易引发社会危害,造成了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在侵权责任法上机动车与行人和非机动车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主要适用一般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以及10%的严格责任。10%的严格责任维持社会的重要平衡方面有特殊的功能,具有极大的社会意义。
关键词:严格责任 百分之十 法理依据 责任意义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从上可知严格责任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以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笔者认为当机动车与行人和非机动车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应该承担的严格责任应该分为0%不承担责任和承担0%——10%责任的两种情况的讨论。第一种0%不承担责任(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例如在《道路交通法》第76 条:非机动车和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例如机动车的非机动车的驾驶人以及行人的碰瓷行为。再之自杀行为、恶意阻止机动车的正常的行驶的行为等,此时造成的侵权责任不由机动车的相关人员(驾驶人、承租方等)承担责任。第二种即第三人的行为,例如被告驾驶机动车被第三人碰撞,结果撞上受害人,由于是第三人的原因引起额度,故被告的行为和受害人之间的伤害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此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应注意是按照10%计算的责任的赔偿中,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这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机动车赔偿严格责任的上限额度,抑制其赔偿的范围,达到合理赔偿的目的。第二种承担0%——10%责任为该严格责任的普遍的情况,例如行人误把红灯看做绿灯而通行斑马线而造成的事故,机动车一方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
在中外学者研究侵权责任法的严格责任的过程中,产生许多相关理论,笔者在这里归纳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报偿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当机动车的相关人员如所有人、驾驶人、管理人员、承租人等在享受机动车作为日常工具带来的方便快捷以及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自然应由他们承担因机动车运行所带来的风险,即风险和报酬应该存在一定的对等的关系。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里的报偿理论中的承担责任的人主要是直接的利益的享受者,而非针对那些间接或者无直接利害关系、偶然的利益的享受者。二是危险控制理论,即“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驾驶员获得交通驾驶资格之前,应受过专业、系统的训练,应该获悉道路交通规则。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是合法驾驶机动车的前提,因此驾驶员才能够直接、最好地控制危险,是机动车危险源的第一预支人和控制人。同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这必然会涉及到驾驶人的经济利益,因而能够间接的促使其谨慎驾驶,减轻机动车带来的负面的危害。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事故时,看似10%的严格责任对于机动车的一方有些不公平,但是对于从社会层面有一定的稳定性,这也恰是该责任的一大特点。从社会的物质财富的层面考虑得知,在中国的国情背景下拥有机动车的人相对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的而言较富有,体现出责任主体的双方的经济利益基础的差别,按照民法上的救济功能,富者救济弱者的说法,事故发生时机动车的一方理应为救济行人或非机动人员。在中国这样的人口眾多的国家里,这样的救济行为会对社会的有着极大的稳定作用,符合社会的本质要求。
严格责任在当今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该责任是从整个社会利益均衡的角度出发、善于权衡不同社会阶层力量之间的协调点,它反映了高度现代化社会化物质文明飞速发展的件下的与时俱进的公平正义观,也带有社会和谐的文明色彩。同时从社会个人本位的角度的出发,当发生事故时获得赔偿来支付基本损失以及求得内心最基础的安慰,是极其符合中国公民的内心道德标准和传统有文化要求。随着社会交通的问题的不断出现,为限制严格责任原则的局限性,法律通常设定一些免责或减责事由,以此加大了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实用性。同时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承担责任主体的顺序,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实际上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已经大大减轻,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因为一次交通事故造成自己严重的损失。
综上可知,机动车与行人和非机动车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应该承担10%严格责任是现代汽车文明飞速发展的适应措施,无论是在单个交通事故还是社会整个层面而言,对于相对受害者有着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针对具体的事故而言
应该在严格责任的指导下区别处理事故,这样有利于更好的贯彻公平原则,也是对严格责任的更好保护和实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8——53条,2009
[2]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2012
[3]濮阳交通事故法律网机动车对行人、非机动车的无过错(严格)责任的认识,2011
[4]美国心理学家和行为科学家弗鲁姆.报偿理论[M],1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