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违代拆迁,是目前征收拆迁中降低拆迁补偿成本的一种惯用的手段。在很多案子中,当事人遭遇拆迁,补偿谈不拢,房屋突然成了违法建筑了。
罗先生是贵阳市花溪区人,在贵阳市花溪区有一处宅基地上房屋,因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房屋拆迁,罗先生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内。罗先生的房屋是祖宅有宅基地证属于合法建筑,然而在与罗先生协商补偿未果时,拆迁办却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将罗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要求罗先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
于是,罗先生委托律师针对拆迁办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启动法律程序,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拆迁办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经调查,拆迁办对于涉案房屋的调查程序属于违法,在庭审期间未能提交相关的调查手续,与事实不符,未能证明拆迁办进行实地调查。因此不具备其合法性和正当性,涉嫌以拆违代拆迁。
此外,拆迁办所认定的房屋违建,属于法律适用错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规定,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房屋需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规划许可证。而罗先生的房屋属于祖宅80年代建造,法不溯及既往,因此不适用城乡規划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为违章建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罗先生胜诉,撤销拆迁办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法律与生活杂志》2018年第9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