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从越
(包头师范学院 政治与法律学院,内蒙古 包头 014030)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建立了严酷的劳动统制法律制度。以1937年第一个“产业开发五年计划”启动、1941年《劳务新体制确立要纲》(以下简称《要纲》)公布为标志,伪满劳动统制法律制度大体经历了限制劳动者入国、劳动力调配、国民(“国”、“国民”系指伪满洲国、伪满洲国统治下的民众,下同。)皆劳体制三个时期。①就总体趋势而言,随着日本侵略战争升级,伪满劳动统制法律制度日趋严苛。借助法律手段,殖民统治者驱使大批劳工从事产业“开发”,建造军事工程。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居之芬研究员在《二次大战期间日本使用中国强制劳工人数初考》一文中指出,从1935年至伪满崩溃,日本人在东北共用强制劳工1061万余人。作为东北沦陷区的一部分,东部内蒙古各族人民同样在劳动统制下饱受磨难。鉴于前人有关东北沦陷时期劳动统制的研究成果,多是对伪满整体的宏观把握,笔者拟立足于同期东部内蒙古,从微观层面探究劳动统制在局部地区具体实施过程,以期对该问题的深入研究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伪满建立时,出于治安考量,限制华北劳动者进入。为此,伪民政部于1933年6月颁布《取缔外国人入国规则》,禁止“有害及本国利益、妨害公安或紊乱风纪之虞者”入境。[1](P482)
专司蒙古事务的兴安总署,不仅责成兴安各分省长适用《取缔外国人入国规则》[2](P63),还于1934年3月公布《暂行外国人居留证明书发给规则》《暂行外国人滞留呈报规则》,规范入境“外国人”、为“外国人”提供住宿之当地居民的行为。前者规定,欲居住兴安省之“外国人”,自居留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具下列事项连同已受入国查证之旅券及像片,向该管警察官署长呈请发给居留证明书:“一、姓名;二、生年月日;三、国籍;四、民族;五、出生地;六、宗教;七、职业;八、住所;九、居留地;十、居留之目的;十一、入国年月日;十二、居留年月日;十三、随伴家族及随从者之国籍、姓名、生年月日及与本人之关系。”记载事项变更时,须于变更后五日内具明事由呈请更换居留证明书。居留证明书有效期间满限后仍欲继续居留者,须于满限后五日内呈请更换。居留证明书遗失或损毁时,须立即添具足以证明遗失或损毁之情由,呈报原发给之警察官署请求再发给。“外国人”在兴安省旅行,须携带居留证明书,承警察官吏要求呈示之。[3](P105-106)依据后者,留宿“外国人”之兴安省居民,“于二十四点钟内须具左开事项呈报该管警察官署,已报事项有变更时亦同:一、姓名;二、国籍;三、职业;四、年龄;五、住所;六、前留宿地;七、滞留之目的;八、到著年月日;九、随伴家族及随从者之国籍、姓名、年龄;十、去向地及出发预定时日;十一、旅券、国籍证明书、护照、居留证明书之有无。依照前项所呈报之外国人如已离其寄宿家时,于二十四点钟内,须将其年月日时及迁移处所或旅行地呈报该管警察官署。”与“外国人”缔结房屋租赁契约者,亦准据上述规定,自订约日起一周内呈报该管警察官署。[3](P107)
1935年12月,伪满蒙政部以《外国人居留证明书发给规则》取代《暂行外国人居留证明书发给规则》。其主要变化在于,将法令效力空间由“兴安省”改为“施行《旗制》地域”[4](P67),以因应兴安总署升格为蒙政部后其辖区扩展到兴安省外四旗(杜尔伯特、依克明安、郭尔罗斯前、后旗)的现实。
伪满“从1937年开始进入产业开发五年计划的执行阶段,劳力的需求猛增。但由于同年七月的中国事变爆发后,华北劳动者入国数急剧减少,导致了劳力的短缺。”①于是,伪满一方面促进华北劳动者入国,另一方面对“国内”劳动资源实行必要统制。为此,伪满颁布《国家总动员法》《劳动统制法》等法令,构建劳动登记、募集统制两大制度,形成以《国家总动员法》为统率、以《劳动统制法》为核心的劳动统制法律体系。
1938年6月,伪民生部颁布《暂行劳动票发给规则》,“三十人以上之劳动者之工场、矿山、土木建筑业及交通通信业之经营者或管理者,为其使用之劳动者,自雇佣之日起十日以内(除日工劳动者),应受劳动票之发给”,并要求伐木夫等27种日工亦受劳动票之发给。《规则》授权伪满洲劳工协会办理劳动票发给业务,责成其发给劳动票时作成登录台账,备载劳动者姓名、住址、雇主姓名等事项。由此不难看出,劳动登记制度使伪满得以全面掌握劳动资源,为有效调节劳力供需创造了条件。
《劳动统制法》颁布后,伪民生、治安部于1939年1月以《劳动统制法施行规则》取代《暂行劳动票发给规则》。《劳动统制法施行规则》除责成“使用三十人以上劳动人之森林采伐、工场、矿山、土木建筑业及交通通信业之管理人或经营人,为其使用之劳动人(除日工劳动人)应自雇佣之日起十日以内受劳动人之登录并劳动票之发给”,还要求烧炭夫等38种日工“自就劳之日起七日以内,受劳动人之登录并劳动票之发给”。两相对照可以看出,《施行规则》从两方面扩大了劳动登记适用范围:一是增加了森林采伐业管理人或经营人的登记义务,二是日工登记义务人由27种增为38种。
1940年12月,伪民生、治安部修正《劳动统制法施行规则》,一方面要求“被林业、渔业、矿业、工业或交通业所雇佣之除日工劳动人以外之劳动人,应自就劳之初日起于十日以内受劳动人之登录并劳动票之发给。在日工劳动人,无论从事之产业如何,就其全部适用前项之规定”;另一方面责令“产业经营人于常时雇佣十人以上之劳动人者”,须“对于劳动人为劳动人登录与劳动票之发给应为一切必要之手续。”可见,新《劳动统制法施行规则》再度扩充劳动登记适用范围:一是履行登记义务的经营人范围扩大,不仅新增渔业营业人,而且经营规模由三十人以上降为十人以上;二是将日工全部纳入劳动登记。
伴随登记义务主体扩大,登记适用地域不断扩展。在东部内蒙古,1938年6月伪民生部颁布《暂行劳动票发给规则》时,劳动登记仅在锦州省之阜新、朝阳2县施行。1939年12月,锦州省“旗县并存”地区“废县存旗”。随后,1940年5月伪民生、治安部修正《劳动统制法施行规则》,将锦州省蒙地登记适用范围调整为阜新市、吐默特左中右3旗,并将适用范围扩至兴安东省喜扎嘎尔旗。[5](P1)同年9月,伪民生、治安部复将东部内蒙古下列地区纳入登记适用范围:兴安东省布特哈旗,兴安北省索伦旗、新巴尔虎左右翼2旗、满洲里街、海拉尔市,兴安西省开鲁县,兴安南省科尔沁右翼前旗、通辽县。[6](P495)
该时期,劳工募集方式为斡旋募集和自由募集两种,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行政介入的特征。
斡旋募集的行政强制色彩更浓。依据《劳动统制法》,“为行公共之事业有紧急不得已之情形时,满洲劳工协会对于管辖该事业地之省长或新京特别市长,得声请劳动人募集之斡旋。”省长受声请后,对管内市县旗长得分派劳工人数而命其斡旋募集。新京特别市长受声请,或市县旗长受斡旋募集命令时,得对管内劳动人命其应募。但“因管内劳动人之不足或其他事由,管辖该事业地之省长或新京特别市长不能令所需劳动人应募集时,民生部大臣得依其声请,对于事业地外之省长或新京特别市长,分派令应募集之劳动人之员数而命斡旋其募集”。即市县旗长因管内劳动人数不足或其他事由不能募集劳动者人数时,亦可申请省长或新京特别市长在其他市县旗分派劳工员数而命其斡旋募集。
自由募集虽是业者自行招工,但鉴于劳力供需日益紧张,为预防企业无序竞争,伪满推出“募集许可”和“劳动统制协定”措施。前者基于《劳动统制法施行规则》,责成用人业主拟募集劳动人时,应将声请书向管辖募集地之市县旗长提出,由省长认可。为提高效率,1939年6月,兴安西省公布《关于劳动统制法施行规则第八条劳动者募集认可委任县旗长之件》,授权县旗长“对紧急不得已事业而声请劳动者募集认可时”代表省长予以认可。[7](P367)兴安东省、南省也作出相似规定。[7](P213,551-552)后者则根据1938年《劳动统制法》,允许民生部大臣所定之使用或供给劳动人之事业人,“关于劳动人之使用或雇入或劳动之对价或条件,得经其认可缔结统制协定”;前述“事业人未经缔结统制协定而民生部大臣认为有必要时,对于该事业人关于劳动人之使用或雇入或劳动之对价或条件,得命缔结统制协定”。1940年8月,伪满公布《劳动统制法中修正之件》,扩大政府对劳动统制协定的监督权。由于企业间争夺劳力集中体现为工资竞争,因此劳动统制协定的核心在于工资统制。在东部内蒙古,1940年5月,兴安南、东、北三省分别确定工资基准之协定(P165-166)[8]。
由于即将实施的第二个产业开发五年计划规模更为庞大,加之苏德战争爆发后关东军准备对苏作战,军事工程浩繁,对劳动力的需求激增。于是,伪满在1941年9月炮制出《劳务新体制确立要纲》,推动“举国勤劳运动”,确立“国内劳力自给体制”。在《要纲》指导下,伪满不仅制定新《劳动统制法》,还推出《国民勤劳奉公法》《国民手帐法》等法令,将劳动统制推向极致。
随着新《劳动统制法》颁布,1941年11月,伪民生、治安部发布《暂行劳动人登录规则》。《暂行劳动人登录规则》于东部内蒙古的适用地域包括:锦州省吐默特左中右3旗,兴安北省海拉尔市、索伦旗、满洲里市、新巴尔虎左右翼2旗,兴安东省布特哈旗,兴安西省开鲁县,兴安南省喜扎嘎尔旗、科尔沁左翼前旗、通辽县。根据该《规则》,上述地域内被林业、渔业、矿业、工业、土木建筑业、交通业所雇佣之劳动人,除技能人外,均须进行劳动登录。由于《劳工协会法》废止,劳动登录改由市县旗长行之,[9](P171,173)从而使政府便捷地掌握劳力资源。
《暂行劳动人登录规则》仅适用于劳工,无法把握“国内”潜在劳力资源,难以实现“举国皆劳”目标。为此,1943年12月伪满颁布《国民手帐法》,几将一切劳动适龄人口均纳入登记范围。根据该法,居住于伪满域内之居民而合于下列各款之一者均须受有国民手帐:“一、数年龄十五岁以上之男子而居住于国务总理大臣指定之地域者;二、壮丁适龄者及受征集决定之处分尚未入营者;三、国民勤劳奉公服务义务人及依志愿服国民勤劳奉公者;四、依职能登录令之要登录人;五、被雇佣于由国务总理大臣指定之事业之劳动人;六、除前列各款外国务总理大臣所定者。”国民手帐除贴附本人照片外,还记载姓名、居住场所、籍贯等事项。该法授权东部内蒙古之市街村长掌管国民手帐事务,并就国民手帐事务监督做出如下安排:对于街村长掌管之事务,第一次为县长或旗长,第二次为兴安总省长或省长,第三次为国务总理大臣;但在兴安北省公署之管辖区域内,第二次为兴安北省长,第三次为兴安总省长,第四次为国务总理大臣。对于市长掌管之事务,第一次为兴安总省长,第二次为国务总理大臣;但在兴安北省公署之管辖区域内,第一次为兴安北省长,第二次为兴安总省长,第三次为国务总理大臣。[10](P481-482)随之,伪国务院发布《国民手帐法施行规则》,废止《暂行劳动人登录规则》,以国民手帐取代劳动票,并指定居住于东部内蒙古下列地区十五岁以上男子须受有国民手帐:吉林省郭尔罗斯前旗,热河省诸蒙旗,兴安总省之扎鲁特旗、醴泉县、科尔沁左翼中旗、奈曼旗、通辽县、开鲁县、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右翼2旗、克什克腾旗、林西县。[10](P818)
针对自由招募,伪满早在1938年《劳动统制法》中就确立了劳动统制协定制度,着重对劳动工资或条件进行统制。1941年新《劳动统制法》颁行后,伪民生部于1942年4月专门发布《工资统制规则》,就“工资之上限”、“工资总额之上限”、“给与规则”等问题做了详尽规定。为便于工资水平的确定,《工资统制规则》对不同就劳地的等级做了划分,涉及到锦州、热河两省各蒙旗,吉林省郭尔罗斯前旗,滨江省郭尔罗斯后旗,兴安西、北两省全部,兴安南省之通辽县、库伦旗、科尔沁左翼3旗、扎赉特旗、科尔沁右翼前旗、喜扎嘎尔旗,兴安东省之布特哈、阿荣、莫力达瓦、巴彦 4 旗。[11](P623-624)
为防止农业与工矿业争夺劳力,1942年5月,伪民生部发布《农业劳动工资临时措置规则》,规定:省长受民生部大臣之认可,得指定雇佣期间工资上限;雇佣主或劳动人不得以超过上限之工资缔结雇佣契约。[12](P210)同月,伪民生部批准了科尔沁左右翼6旗等计23旗县市农业工资上限。[12](P493-494,507,522-523,540,628-629)
该时期,劳力供需矛盾进一步加剧,企业难以自行招募到充足劳工。为此,伪满继“斡旋募集”推出“紧急就劳”“募集地盘”“国民勤劳奉公”“学生勤劳奉公”,使强制募集成为常态。其中,前两种为超低工资有偿就劳,后两种则是义务就劳。
1.紧急就劳
依据1941年 《劳动统制法》,“民生部大臣为遵行公共事业或国策事业中重要者有紧急必要时,得依其所定使人民从事其指定之劳动。”据此,1942年2月,伪民生部颁布《劳动人紧急就劳规则》,规定:公共事业或国策事业重要事项之遂行有紧急之必要时,办理该事业者(简称事业人)得向民生部大臣声请配置所需劳动人。民生部大臣于受理声请后,认为有配置劳动人必要时,命省长或新京特别市长供出所需劳动人。省长受到供出命令后,须于市县旗区域内规定供出劳动人之数,命该市县旗长供出。市县旗长受到供出命令后,须就该区域内居民中指定就劳者。
紧急就劳实际上是斡旋募集的升级,其突出变化在于:首先,声请主体由满洲劳工协会改为公共事业或国策事业办理者,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了效率;其次,接受声请主体由省长或新京特别市长改为民生部大臣,增强劳力供出命令的效力;再次,地方长官不得请求上级将劳力供出负担转移他地,确保重要公共事业或国策事业对劳力的需求。
紧急就劳在东部内蒙古被广泛推行。据关东宪兵队报告记载,1943年5月1日、15日,醴泉县分别为榊谷组、新京兴亚建筑株式会社各供出劳工200人(P238)[13];1943年4月1日,杜尔伯特旗为满洲第983部队供出100人;1944年7月4日-11月1日,通辽县向军事工程供出421人,1944年□月1日-11月6日,西科前旗为军事工程供出250人,东科后旗供出148人;1944年4月 15 日-10 月 27 日,东科前旗向军事工程供出 202 人。[14](P61-62,110,111)
2.募集地盘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对满洲煤铁的需求激增。为保证重要煤铁企业所需劳力,伪民生部根据新《劳动统制法》于1941年12月颁布《劳动人募集统制规则》。依照该《规则》,企业招工须依下列区分受其认可:十人以上劳动人募集,募集地与就劳地属于同一市县旗时,为该市县旗长;募集地与就劳地属于同一省时,为该省长;募集地与就劳地非属于同一省时,或于国外行劳动人募集时,为民生部大臣。但“民生部大臣对于事业人,于指定特定之地域为劳动人募集地盘时,事业人不依前项各款之区分,须受该市长、县长或旗长之认可。”据此,1942年3月,伪民生部发布《关于重要炭矿业铁矿业劳动人募集地盘设定之件》,为重要煤铁企业指定地盘,其中部分地盘涉及东部内蒙古。此后,伪民生部三次调整募集地盘,具体情况见表1。募集地盘仅授予相关企业排他劳工募集权,募集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但由于战时人力极度紧张,强制出劳在所难免,募集地盘实际上成为强制募集的专属地。1944年12月,伪民生部制定《康德十二年度决战劳务动员实施要纲》,要求“依地盘工作之动员数有必要时,应与紧急供出动员数同一视之”。[15](P410)此后,募集地盘实质上统一于紧急就劳制。
表1 东部内蒙古重要炭矿业劳动人募集地盘
3.国民勤劳奉公
1942年11月,伪满颁布《国民勤劳奉公法》。根据该法,除依《国兵法》所定现服兵役或终了兵役者及受同盟国兵役法之适用者,“帝国人民之男子依本法之所定有服国民勤劳奉公之义务”;“应服国民勤劳奉公之期间,自数年龄二十一岁起至二十三岁之间,共为十二月以内。民生部大臣当战时或事变之际认为有必要时,得对于前项之年龄于不超过一年、对于期间于不超过十二月之限度内延长之。”
1943年4月,伪满民生部发布《根据国民勤劳奉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民生部大臣权限委任之件》,授权兴安4省省长自行决定组织该年度当地国民勤劳奉公队及其使用。[16](P259-260)根据《康德十年度国民勤劳奉公实施要领》记载,该年度兴安4省均根据授权进行国民勤劳奉公动员。[17](P193)
4.学生勤劳奉公
为最大限度榨取东北人民的劳动,伪满于1942年12月颁布《学生勤劳奉公令》,对男大学生定课勤劳奉公,其期间“每年在三十日以上四十五日以下,由民生部大臣定之。”“无正当之事由未完了学生勤劳奉公之学生,大学之长不得为毕业之认定。”
1944年12月,伪满发布新《学生勤劳奉公令》。同时,伪国务院、文教、民生部发布《学生勤劳奉公令施行规则》,使学生勤劳奉公呈现以下变化:一是勤奉由大学扩至高中,由男生波及女生;二是勤奉时间延长。该《施行规则》详细规定各类学校学生勤奉时间,其中,兴安医学院,每年一月以上四月以内。兴安学院、国民高等学校,最高学年学生,每年二月以上十二月以内;其他学生,每年四月以内。女子国民高等学校,修业年限四年者,最高学年学生每年二月以上十二月以内,其他学生每年四月以内;修业年限三年以下者,每年四月以下。[15](P340-342)据曾在王爷庙育成学院读书的张连学回忆:1945年,该校350名学生到兴安岭扒桦树皮,历时三个多月,每天必须完成一百斤桦树皮的任务。②
劳动统制的实施,使殖民统治者在东部内蒙古进行的“开发”获得充足劳力。特别是为了掠夺东部内蒙古煤炭资源,殖民统治者将成千上万劳工驱赶到煤矿供其役使。仅1944年,阜新炭矿即使用工人54918人,北票炭矿则使用14868人。[18](P813)在扎赉诺尔煤矿,随着产煤量提高,使用劳工也不断增加,1937年为1300多人,1938年增至2100多人,1943年达3274人。③劳动统制的实施,也满足了关东军修建军事工程对劳力的巨大需求。在海拉尔北山阵地施工现场,“山下劳工住的席棚子一眼望不到头,在山上干活的劳工少说也有二、三千人”。③
殖民统治者借助法律手段推行低工资政策,使工资始终保持在较低水平上。1940年,通辽车站装卸工一天工资仅三角钱,“根本维持不了生活”。②低廉的用工成本,使日企获取了丰厚利润。设于满洲里的兴安水产株式会社,1941年3月31日做出第二期决算时,当期利益金仅9303.70元[19](P200),而 1944 年 3 月 31 日做出第五期决算时,当期利益金达 1141678.86 元。[20](P336)三年内,利润增长近122倍。
东北沦陷时期,通过役使廉价劳工,殖民统治者对东部内蒙古资源进行疯狂掠取。以煤炭为例,扎赉诺尔煤矿自1935年被日伪接管至日本投降被掠走煤炭218.5万吨。[21](P443)位于吐默特右旗的北票煤矿,从1933年2月到日本战败,侵略者攫夺煤炭8602631吨。[22](P81)位于吐默特左旗的阜新煤矿,第一次产业开发五年计划期间,各年度产煤量分别为:400810吨、1360262吨、2882718 吨、3689727 吨、4252050 吨[18](P770);1942-1944 年, 阜新煤矿产量分别为 3903408 吨、4296920吨、4400000吨。[23](P24)据此,8年内日本从阜新掠夺的煤炭合计达25185895吨。
据关东军宪兵队报告记载,东北沦陷时期劳工的生活、劳动条件相当恶劣。“由开鲁县供出到阿尔山方面从事铁道工程的劳工,返乡后向同乡泄露的言论:就劳地的食物非常恶劣,宿舍是大席棚。募集时说工资一天一元,回来后一算,干了三个月,工资仅仅30多元,而且,就劳中工头监督很严,没有休息时间,就像牛马一样。”“奈曼旗供出劳工返乡后的言论:A、伙食基本是苞米面,一次做出好多天的份,因锅小,常常做不熟,吃后拉肚子的人很多。并且没有蔬菜,缺乏营养……B、宿舍是铺着席子的小屋,一个炕睡60人,连地上都睡人,带毛皮去的人还可以对付,什么也没带的人就难了,有很多人患病了。”阿鲁科尔沁旗劳工返乡后的言论记载:“食物就是苞米。患病者占1/4,对病人不进行诊断治疗。”[13](P193,215-216)恶劣的生活、劳动条件导致劳工大量死伤。在扎赉诺尔煤矿,自1941年11月加纳金三郎接手煤矿不到四年时间,每年有三百多人丧生。③在日伪统治北票煤矿的12年又5个月中,死亡劳工达31200多人,平均每生产277吨煤,就付出一名矿工的生命。[24](P190-191)
残酷的劳动统制也导致当地农村衰败。扎鲁特旗勤劳奉仕队的李万贵回忆:该旗农牧民为完成勤劳奉公,“有的把租种的地退回,有的把耕种的地和放的牲畜转让给别人。这些人服役回来,由于前半年白干,后半年黄金季节的错过而造成无衣无食饥寒交迫的困境,有的投亲靠友,有的挨门乞讨,实在生活不下去的就外逃他乡。据我所知,1943年冬,原四区就有12户全家外逃”。②
东部内蒙古资源丰富,处于对苏备战第一线筑垒要塞区。日本殖民统治者在所谓“开发”资源及修筑庞大军事设施的过程中,单靠当地劳动力无法解决问题。因此,就劳工流向而言,东部内蒙古属于净流入地区。在大量役使外地劳工的同时,殖民统治者并未放松对当地劳工的压榨。相较于伪满其他地区,劳动统制对地广人稀、经济落后脆弱的东部内蒙古造成的危害尤其严重。
东北沦陷时期,作为沦陷区的一部分,东部内蒙古也实施了伪满的劳动统制法律制度。但是,东部内蒙古毕竟是蒙古族为主体的特殊地区,为维持在东部内蒙古的统治,伪满洲国建立后,殖民统治者虚伪地允许蒙古民族实行有限自治,又在伪国务院设置专司蒙古事务的兴安局,旋将兴安局改为兴安总署,1934年复将兴安总署升格为蒙政部。于是,伪满洲国内形成蒙汉分治的二元管理体制,伪民政部(后改为民生部)管理汉族聚居的县,伪蒙政部管理蒙古族聚居的旗。执行伪满法律的过程中,伪蒙政部有权根据当地蒙古民族的特殊情况制定配套法令。然而,随着日本在东部内蒙古统治的稳固,殖民统治者于1937年又将伪蒙政部降格为仅备伪满总理大臣顾问咨询的伪兴安局。由此,东部内蒙古实施的劳动统制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一体化”的过程。劳动力调配阶段,兴安总署尚能对东部内蒙古发号施令,颁布《暂行外国人居留证明书发给规则》等,规范东部内蒙古的劳动统制事务,伪民政部颁布的《取缔外国人入国规则》要想在东部内蒙古落地,必须要获得伪兴安总署的认可。但在劳动力调配、国民皆劳体制阶段,伪兴安局不再拥有号令地方的权力,东部内蒙古便与伪满其他地区一样,无差别地适用统一的劳动统制法律制度。
注释:
①[日]满洲国史编纂刊行会编《满洲国史(分论)》(下),东北沦陷十四年史吉林编写组译,1990年,第800、801页。
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哲里木盟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哲里木盟文史资料》第4辑,1990年,第193-194、245、138 页。
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呼伦贝尔盟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呼伦贝尔文史资料》第4辑,1988年,第74-76、134-135、76-77 页。
[1]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7)[Z].沈阳:辽沈书社,1990.
[2]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8)[Z].沈阳:辽沈书社,1990.
[3]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12)[Z].沈阳:辽沈书社,1990.
[4]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21)[Z].沈阳:辽沈书社,1990.
[5]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68)[Z].沈阳:辽沈书社,1990.
[6]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72)[Z].沈阳:辽沈书社,1990.
[7]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58)[Z].沈阳:辽沈书社,1990.
[8]斋藤直基知.满洲产业经济大观[M].新京:满洲产业调查会,1943.
[9]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86)[Z].沈阳:辽沈书社,1990.
[10]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106)[Z].沈阳:辽沈书社,1990.
[11]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89)[Z].沈阳:辽沈书社,1990.
[12]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90)[Z].沈阳:辽沈书社,1990.
[13]近代史资料编辑部.近代史资料(总115)[Z].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14]近代史资料编辑部.近代史资料(总116)[Z].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15]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116)[Z].沈阳:辽沈书社,1990.
[16]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98)[Z].沈阳:辽沈书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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