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艺轩,王郁芳
《2016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截止到2016年,我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8亿人,比上年增加424万人,其中50岁以上农民工达5 408万人,占农民工总数的19.2%。同时,报告还显示了2012—2016年的农民工年龄构成,具体见表1。
表1 农民工年龄构成 %
依据国家统计局的划分标准,一般将年龄在50岁以上的农民工视为高龄农民工。从表1可以看出,高龄农民工的数量逐年增加,农民工群体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2003年以前,农民工主要面临工作环境恶劣、拖欠工资和社会地位低下等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高龄农民工比重不断上升,其养老问题逐渐受到重视。传统养老服务供给由政府颁布政策、提供养老金,家庭提供服务与情感。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家庭规模逐渐小型化,空巢化加速发展,家庭对高龄农民工养老的基础作用被削弱。同时,在高龄农民工城市化进程中,高层次、多种类的养老需求与政府单一供给模式间的矛盾,导致养老服务供给难以满足高龄农民工的需求,如何解决农民工群体的养老问题,特别是高龄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已成为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任务。
高龄农民工群体主要是指50岁以上,离开农村、农业生产到城市务工的特殊群体。其特征主要有三点。一是文化程度低,主要以体力劳动为主。文盲占比较少,小学文化和初中文化者超过50%,高中及以上文化者占比不到20%。受文化水平的影响,他们大多参与强度高、伤害大、工资低的体力工作(如建筑工、流水线工人)[1]。二是职业流动较弱,以抚养家庭为目的。低文化水平使其更换工作的成本较大,长期从事同一工作,多以男性为主,其赚取的工资主要用于供养家庭,未考虑自身养老问题。三是长期居住在城市,有较高的精神需求。由于高龄农民工长期在城市工作,习惯城市生活和氛围,能接受更多信息,使得他们相对在农村务农的农民有更高的精神需求。传统研究农民工养老需求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将养老需求分为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2个方面,较少关注精神领域。我们在分析高龄农民工群体特征的基础上,对养老需求进行有效分类分析,有助于更好了解农民工养老服务供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生活照料、家政服务需求
基本生活照料是老年人养老服务必不可少的一项服务,其中衣食住行满足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对病残老人或者孤独老人尤为重要。据权威数据显示,当前中国有30%的老人需要日间照料服务,有超过20%的老人希望有钟点工为其解决日常繁琐的家务劳动,且其需求量越来越大。长时间的体力工作和恶劣的工作环境导致高龄农民工具有缺少生活自理技能和活动不便等较之一般老人的特殊性。农民工家庭一般存在多代同时外出务工的情况,回乡养老缺少家庭支持,使得高龄农民工对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的需求更加迫切。高龄农民工在城务工时间较长,受城市文化影响较深,更易接受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社会化供给思想。
2.医疗保健、预防的需求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老年人消费结构由基本生活消费为主逐渐向医疗护理消费为主转变,医养支出比重逐年提升。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患病几率加大,医疗水平提升使得老年人预期寿命不断延长,老年人的医养问题和长期护理问题变得突出。当前,我国需要医疗照料的老人高达3 700万人,从《2016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中可知,50岁以上的农民工群体从2011年的14.3%增长到2016年的19.2%,农民工群体老龄化严重。农民工群体也是老年医疗照料服务的需求主体。在当前我国农民工群体中,有13.5%的人选择医疗康复,34%的人选择长期照护,另有超过50%的人选择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定期的医疗检查和预防。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流水生产线等行业承担最繁重的基层工作,恶劣的工作环境、高强度的工作量对他们的身体造成了较大显性与隐性伤害,并在老年下岗时显露出来,使得高龄农民工对于医疗护理尤其是预防保健有巨大的需求。
3.自我实现、继续发展的需求
农民工群体长期从事建筑、基建、工厂流水线等体力劳动的工作,退出工作领域的时间要早于从事脑力工作的群体。虽然长期从事高强度工作和面对恶劣的工作环境极大增加了他们患病机率,但随医疗水平的提高,农民工的预期寿命仍可达到70岁左右。如何使高龄农民工有一个充实的晚年生活与我国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农民工年老回乡的生活环境和独居状况也会使他们的心理出现问题。由于受到城市中老年人再就业和丰富精神生活的影响,高龄农民工对于自我实现和继续发展有更强烈的需求。
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主要有政策供给和项目供给。从养老政策供给来看,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权益保障法》在法律层面为解决老年人口这一特殊群体的利益提供了保障。2006年国务院下发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的需求进行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逐渐解决养老保障问题。2006年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会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补充了赡养人对于失能、失智老人的长期照护和提供医疗的义务规定;增加了老年人精神照料规定,并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2013年国务院印发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文件提出到2015年我国要基本形成有健全的制度、完整的组织、一定的规模,运营流畅、高质量服务产品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体系。201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积极推动农民工在养老、医疗、住房等领域享有均等化服务,发挥社会组织在服务农民工群体中的重要作用,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从养老服务项目供给来看,目前我国的养老服务供给水平呈现出显著的波浪形特征,具体见表2。
表2 我国公共养老服务供给项目及水平
表2统计的11项指标中,养老床位、年末收留抚养老人数、老年学校、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日间照料站等几项指标在2011—2014年间呈上升趋势。其中,社区日间照料站的发展最为迅速,增长114%。其他几项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如养老床位增加63.6%、年末收留抚养老人数增加22.3%、老年学校增加12.5%、社区服务中心增加60.4%。剩下的6项指标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波动,其中几个指标发生了明显的下降趋势,如志愿者组织与老年活动室等。目前,我国养老服务规模出现了较明显的增长,但增速整体较慢,其中50%的指标来回波动或下降,表明当前养老服务供给水平不足,难以满足我国农民工总量大、层次多的养老需求[2]。
虽然我国的养老服务供给在政策和项目2个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相对我国农民工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在基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预防和自我实现等方面的独特需求还存在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服务供给能力不足难以满足高龄农民工养老需求总量
据《2016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显示,截止到2016年我国农民工总量达2.8亿人,50岁以上农民工达到5 408万人,60岁以上人口占比为7.4%,如此庞大的高龄农民工群体及其增量导致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加。我国目前的养老服务供给与不断扩大的农民工养老需求脱节,养老机构发展缓慢。截止到2014年,我国服务机构总量达5万多个,床位有577.8万张,与高达5 408万的老龄农民工总数相比仍是杯水车薪。虽有国家政策支持,我国的社区养老发展迅速,2001—2013年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共有25.2万个,但机构覆盖率仅占36.9%,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高龄农民工群体的养老服务针对性供给就更少。农民工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与当前养老服务供给能力不足的矛盾是目前我国农民工养老最主要的矛盾。
2.服务供给种类少、缺乏针对性难以适应高龄农民工养老需求
从2016年的《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告》可以明显看出,我国的养老服务事业及项目发展显著,出现不同程度的项目创新,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较农民工特殊性和多层次的服务需求,我国的养老服务供给存在项目种类少、缺乏针对性等问题。高龄农民工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主要分为基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预防和自我实现,这三项分别占比为25%、45%和30%。我国的养老服务供给主要集中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方面只设立医疗档案和提供保健知识,而对农民工最重视的自我实现和继续发展,仅提供了法律维权和户外娱乐,缺乏农民工再发展等自我实现服务。供给仅处于维持农民工养老最低需求和满足最基本需要的水平,没有考虑到农民工个体、地区等差异造成的需求不同。养老服务设施虽有发展,但更多是由于年久失修导致的养老设施损坏,养老服务队伍的质量不高导致养老服务供给质量高低不一,严重影响了养老服务供给的有效性。
3.服务供给主体单一、方式落后,难以解决高龄农民工养老需求的特殊性
农民工对日照、医疗等养老服务的需求弹性小,但农民工自身收入有限,难以承担高昂的费用。这是农民工群体养老需求的特殊性。我国目前的养老服务供给方式主要以政府供给为主、市场机制为辅[3]。政府提供覆盖全民的养老服务,但只保证基本养老需求,难以满足农民工的生活、医疗和精神慰藉等高水平需求;企业提供的养老服务虽可以满足农民工多层次、高水平的需求,但供给成本较高,农民工难以负担。农民工低经济收入与高养老需求间的矛盾成为我国养老服务供给的巨大难题。传统的政府与市场二元供给方式导致了养老服务供给效率低下、资源浪费。尽管目前我国的养老服务市场发展如火如荼,养老供给社会多元力量参与的缺陷必将产生巨大的危机。
目前,学界对“社会组织”的内涵尚未统一,在不同的文章中有不同的表述。美国学者列维特(T·Levitt)把不属于政府和私营企业的所有组织称为第三部门。张尚仁从社会组织的特性将社会组织定义为独立于社会和企业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并向特定群体提供服务的组织。邓国胜将社会组织等同于“非营利组织”,认为其就是处于政府部门以外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一切社会团体。王名教授认为,社会组织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等特点[4]。通过梳理文献,参考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并结合本次研究需要,我们将社会组织的内涵概括为不在政府机关部门与营利性企业范畴之中,不以营利为目的,由社会成员志愿组成,有组织章程,服务于社会特定领域的组织。
为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韦斯布罗德建议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作为破解的途径。迈克尔·博兰尼在《自由的逻辑》一书中提出了“多中心”的概念,认为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提供,可以改变传统两元包办的模式,更好为公众提供服务。他们的研究为社会组织参与农民工养老服务供给提供了理论依据。目前,我国政府与市场供给能力不足和农民工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总量、层次之间的矛盾,从现实层面上为社会组织参与农民工养老服务供给提供了支撑。
首先,政府和市场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有限。近年,政府用于养老方面的财政支出越来越大,但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依然面临着数量少、质量差等问题。例如,内蒙古乌海市的公办养老院自20世纪末成立以来一直供养50多位五保户,但由于建设时间过长,基础设施无法满足老人的养老需求。50多位老人只是全市五保户老人的小部分,却反映出养老服务供需矛盾严峻。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养老机构虽然发展迅速,数量众多,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高端养老机构设施完善,环境适宜,专业性强,但费用太高导致高龄农民工难以承担;部分小型机构虽然费用较低,可是服务质量低,尽管入住率相较前者有明显的统计优势,可高龄农民工的精神需求仍得不到有效满足。这为具有志愿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参与农民工养老服务供给提供了空间。
其次,高龄农民工养老服务需求水平不断提高。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农民工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对文化娱乐、自我实现等精神层面的服务需求越来越突出,专业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尤为迫切。据相关报告显示:“超过50%以上的农民工有多层次的服务需求,需要家政服务的比例占25%,需要医疗保健的比例最高,达36.8%,而需要文化娱乐的比例也达到了14%左右,希望提供个性化服务”[5]。由此可见,目前农民工对养老服务需求的水平、内容有了更高要求,且诸如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的需求占比越来越大。在此形势下,传统的二元供给模式难以填补这些空白,数量庞大的社会组织凭借其独有的专业性和灵活性恰好可以弥补政府与市场的不足。
作为参与高龄农民工养老服务供给的有效主体,社会组织既可以为高龄农民工提供种类繁多的产品与服务,也可以作为“粘合剂”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参与农民工养老服务的功能分析见图1,其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图1 社会组织参与农民工养老服务的功能分析图
第一,增加高龄农民工养老服务供给的多样性、专业性。传统的二元制供给模式下,政府和市场只能提供有限的养老服务产品,无法填补养老服务需求的巨大缺口,提供高水平的养老产品。社会组织是处于政府与市场之外的供给主体,它具有专业性、灵活性等特点,能突破原有养老服务的供给困境,向养老服务需求对象提供种类繁多的产品。具体来说,参与高龄农民工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有的致力于解决农民工日常生活照料问题;有的致力于为其提供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有的则是倾向开展娱乐活动,满足农民工对精神方面的需求。同时,社会组织自身拥有专业人员队伍和开展活动的经验,使得为农民工提供专业化的养老服务不再是空中楼阁。
第二,整合社会资源,促进高龄农民工养老服务发展。社会组织参与高龄农民工养老服务时,不仅可以直接参与供给环节,还可以凭借其非营利的服务宗旨吸引大量社会上的人力、财力和物力间接参与其中,如引进社会志愿团体、社会资本和闲置公共资产等[3]。在社区或村级层面将政府、社区、企业、家庭以及市场有机衔接、整合和协调起来,使其共同参与到养老服务中去。同时,社会组织是一种“草根”组织,它充分了解农民工养老需求的特殊性,能够将民众对养老服务的最新需求及时反映给政府,从而达到政府在社会层面上与农民工的沟通,缓解由于基层行政组织自身管理特性引致的低效率和浪费问题,保障自由灵活地供给养老服务,促进农民工养老服务的发展。
第三,在社会范围内引起对高龄农民工养老服务的关注,拓宽服务供给主体。社会组织参与农民工养老服务不仅能为其提供专业和多样的服务,也能通过引进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工养老服务,为其提供专业的知识与技术指导,壮大专业化队伍。社会组织通过大众传媒大力宣传了其参与农民工养老服务的理念,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关注农民工养老的氛围。以社会组织为“粘合剂”将社会福利资源进行重新组合,有利于丰富服务内容,拓宽农民工养老服务的供给主体。
总之,社会组织参与高龄农民工养老服务供给不仅可以为农民工提供直接或者间接的服务,也可以作为一种“粘合剂”整合社会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社会组织也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正外部性作用,引导多元主体参与到高龄农民工养老服务实践中去,在全社会范围内带动社会成员参与到农民工养老服务中去,为更好解决我国农民工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创造条件。
我国社会化养老在20世纪末萌芽,发展至今仍存在许多亟待完善的不足之处,将社会组织引进养老服务供给是解决我国养老服务问题的有效手段。探索这种模式,不仅要立足于我国现状,更要参考国际经验。目前,国际上较为成熟的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实践的国家与地区主要是美国、英国和香港。
自20世纪70年代美国公共领域改革后,多元化主体开始参与公共管理事务,民间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也在此背景之下展开。美国进入老龄化的时间较早,其采取的模式是社区主导、民众自觉参与、自下而上发展,非营利组织管理。
美国政府为养老领域中社会组织的参与提供了巨大支持:历届美国政府都签署了有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支持法令;美国政府对于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不仅有资金支持,更有税收优惠政策,并出台了一系列法案来促进捐赠。同时,美国还注重培养社会组织承担养老事务的能力,有居民自发形成组织领导本区域的养老服务,提供如日常照料、医疗保健和家庭调解等服务。这种做法不仅扩大了养老服务供给的主体,更重要的是提高了供给效率和民众自我参与养老服务的意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大部分养老服务是由社会志愿团体提供的,而不是由特定主体包办。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政府与社会组织形成合作伙伴关系的国家。20世纪50年代,英国就出现了“社区照顾”的服务模式,主要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心理咨询和临终关怀等服务[6]。英国政府加强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法律建设,1990年以来对社会照顾进行多次的法案修改,确定了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模式,严格区分供需身份,减少政府干预,强调市场机制在养老服务供给市场的重要性。政府对参与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加强监督,对社会组织设立养老服务项目,采取配套的项目评估,并对认可的项目给予经费扶持。政府也会对扶持的项目进行抽查,如果发生问题,该组织将承担责任。
香港社会组织的发展路径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英国福利模式的影响,主要供给项目集中在经济援助和救济方面。香港的社会组织注重提供社会福利。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社区建设”的风气下,香港开始以服务发展和专业化目标提供社区服务。香港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两者通过协商和联系的方式进行沟通。在社会福利服务方面,政府只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具体的服务由社会组织提供,自主性、独立性较强。香港政府向社会组织提供资金资助。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政府用于在社会福利上的资金开支占到了60亿元港币,其中有一半以上的资金用于民间服务组织。
我国参与农民工养老服务供给的社会组织分为2种:一种是在政府部门(民政部门)登记在案的组织,包括社团、民营非营利性企业以及慈善基金会等;另一种是由社会成员自发组成的以自我服务为目的的“草根团体”。其参与农民工养老服务供给的方式分为以下3种。
首先,影响力最大的方式是社会组织能够参与养老服务政策的制定。社会组织参与政策制定是利用自身的社会性特点,在其提供养老服务的过程中充分了解高龄农民工群体特殊的养老需求,并通过参与政府制定和实施养老政策的环节反映农民工的意志。传统的政策制定过程中政府起决定性作用,而政策受众无法在政策制定、实施和评估过程中发出自己的声音。公共政策理论指出,如果一个社会群体无法在决策层中占有1/3的比重,则其利益诉求无法被纳入到决策中去。因此,社会组织作为了解农民工养老现状的前排兵,可以及时发现他们的养老需求,动员联系媒体及舆论对相关情况进行报道,将其纳入到政府部门的讨论范畴,最终影响养老服务政策的制定。以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例,该机构组织专家学者对当前我国养老服务进行调查,找出其中存在的不足,以调查报告的形式向政府提供政策建议,为我国养老服务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其次,效果最明显的方式是社会组织与政府进行项目合作,承接养老服务的实际供给。二元制供给模式下,政府与市场各有局限,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将养老服务产品供给外包给社会组织,政府只充当项目和服务的招标者和经费提供者。目前,社会组织与政府项目合作的方式有3种。一是合同承包模式,即政府通过招标,筛选有合适资质的社会组织参与政府项目或为目标对象提供服务,政府机构只负责提供经费。二是服务补贴模式,即政府不直接与社会组织签订协议,而是作为引导角色,通过为参与特定服务项目的组织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资金补助,达到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供给的效果。三是凭单制,即将选择服务的权利交给需要服务的群体,社会组织通过竞争机制争取凭单获得政府的优惠帮扶。
最后,社会效益最优的方式是通过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志愿服务。农民工养老服务的发展仅依靠政府、企业难以实现最优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组建志愿者团队,将有意参加养老服务的分散志愿团体组织起来,形成合力为农民工提供各种产品。随着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学生团体成为志愿力量的重要主体。社会组织还可以通过成员间的互助行为使特殊群体获得量身定制的服务(例如残疾人自助组织),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效益[7]。
在老龄化加剧的大背景下,传统的政府包揽或者市场供给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供需矛盾突出。构建以社会组织为核心、政府保障为支持、市场机制为基础的“一体两翼”式养老服务供给模式是解决当前我国养老服务供给问题的有效途径。
1.建立以政府为保障的环境支持
福利多元模式下的农民工养老服务供给必须依靠政府作为保障主体,为农民工养老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和政策环境,发挥政府的兜底作用。政府主要承担偏向宏观环境的构建,具体包括以下2个方面。第一,提供政策法律环境。养老服务由于其社会性和私人性混合的特征,难以确定其边界,为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供给造成了阻碍。目前,我国关于农民工养老权益保障仅有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随着老龄化的加剧,养老服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政府需不断完善相关法律,通过政策引导养老服务的发展。第二,培育社会供给主体。政府从生产者变为规则制定者,其承担的职责更重。过去,政府供给养老产品效率低,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现在,政府成为规则制定者,为社会组织参与降低了门槛,对其提供资金支持,鼓励社会供给。同时,政府也加强了对社会多元主体的供给服务与产品监督,以保证供给水平与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供给市场的繁荣发展,形成以政府为“左翼”的环境支持。
2.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机制支持
尽管政府在农民工养老服务供给中有重要责任,但不意味着政府是养老产品供给的唯一主体。市场因其具有的高效率和高供给力,是养老服务供给的机制保障。产业化和民营化成为养老服务供给发展的趋势。市场机制下服务质量是重要决定因素。当前,我国许多企业想在养老服务市场大展身手,但由于服务质量难以保证,无法获得农民工认可。提升养老服务市场完善的重点在于完善服务队伍,通过宣传与激励使得更多专业人才进入该领域,形成一支专业化的养老服务队伍。同时,加强企业创新,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将互联网、科技和养老服务结合为一体,使得养老市场更加完善,促使更多企业参与养老服务。在市场主体增多情况下,需加强企业间的相互合作,形成行业协会。要加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的交流,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市场规范标准,制定服务标准,监督供给企业,最终达到完善养老服务供给市场,更好发挥市场机制“右翼”的支持作用。
3.建立以社会组织为核心的供给支持
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共同存在要求社会组织参与养老领域。社会力量的蓬勃发展为我国的农民工养老服务供给提供了坚强后盾。非营利组织和志愿组织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所特有的非营利性、志愿性和社会性能够充分满足老年人或者高龄农民工的养老需求,缓解农民工收入水平低带来的养老困境。加强社会组织的核心供给能力,加快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步伐,增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性,避免政府单一供给的尴尬,以及可能出现的供给总量不足问题。完善以社会组织主导的农民工养老服务供给内容,根据不同年龄群体的养老需求,提供差异化服务菜单,实现从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到精神慰藉的全面服务[8]。壮大以社会组织为核心供给方式的规模,扩大志愿者队伍。发扬志愿者的利他精神,在社会层面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养老氛围。以社区作为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依托基础,充分提供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医养结合”相互融合的多种养老服务模式,创新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将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为实现农民工养老服务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提供“供给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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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边恕,黎蔺娴.社会养老服务供需失衡问题分析与政策改进[J].社会保障研究,2016(3).
[3]景天魁.创建和发展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体系[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
[4]王名.社会组织概论[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
[5]李卫华.“官办民助”抑或“官助民办”:政府在老年人社区照顾中的责任定位[J].浙江学刊,2012(5).
[6]祁峰.英国的社区照顾及启示[J].西北人口,2010(6).
[7]叶婷婷.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问题及对策探讨[D].南京:南京工业大学,2016.
[8]陈英姿,满海霞.中国养老公共服务供给研究[J].人口学刊,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