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暮鼓(江苏常州)
2017年11月,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哈密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汪江华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此案引人注目之处在于,法院认定的13笔贿款中,被告人汪江华因担心被查,已陆续将其中6笔共500余万元贿款退还给了行贿人。然而,最终其退还部分亦未逃脱干系,法院以退赃不及时将退还部分计入受贿总额中,并作为判处刑罚的依据。
汪江华于1963年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早年有过团委任职经历,1996年1月任和硕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开启任地方党政领导的仕途之旅,并常年担任和静县县委书记,案发前任哈密市委宣传部部长,官至副厅。
2007年12月至2013年6月期间,汪江华一直担任和静县委书记。巧合的是,房地产商李中兵这五年间也在和静县经营房地产业务,先后担任巴州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库尔勒天鸿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新疆某集团和静分公司项目经理。
“大树底下好乘凉”,为了能承揽到更多的工程,顺利地在和静创业,李中兵决定攀上汪江华这棵“大树”,于是他想方设法巴结汪江华。汪江华事后供述称,李中兵因为承揽工程的事经常找自己协调,自己为李中兵在和静县一中宿舍楼工程等多个项目中提供过帮助,给分管副县长和相关部门的领导打过招呼,授意他们在工程项目上对李中兵给予照顾。
在汪江华的鼎力帮助下,李中兵顺利中标承揽到了相关工程。为了感谢汪江华的帮助,李中兵接二连三地向汪江华行贿,汪江华也一一笑纳。汪江华事后供述称,他本人或其妻刘某某先后十余次收受了李中兵现金及银行卡共计455万元。
2014年年底,当时已调任哈密地区组织部长的汪江华听到传言,说因巴音花园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民工经常上访,有人向上级控告自己;加之感觉上级反腐力度加大,组织要求要如实申报财产,汪江华考虑再三,经与妻子商量后,授意妻子刘某某退给李中兵银行卡4张(190余万元)、人民币70万元,共计260余万元。
该案起诉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曝出李中兵向汪江华行贿过程中一个颇有讽刺意味的花絮。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汪江华收受李中兵150万,因行贿人只有行贿50万元的犯意,故被告人该笔受贿数额应认定为50万元,多送的10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
经核查,李中兵证实其本意确实是只想给被告人汪江华行贿50万元,但当时忘了卡里还有100万元,结果自摆乌龙,一下送了150万元,多送出了100万元。
对此,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即使如李中兵所述其只想行贿50万元,但汪江华实际收受其送出150万元是不争的事实。虽然李中兵事后发现所送卡内实际有150万元,因其当时仍然有求于汪江华,故并未讲明真相,且未向汪江华索回多送的100万元。而对于汪江华而言,其与行贿人并未达成只收受50万元的合意,其收受该卡后便实际控制并占有该财物,其对卡内的所有财物均全部予以接受,其间并没有提出多收财物的意思表达,故法院对该起受贿数额最终认定为150万元。
汪江华曾为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音公司”)在承揽工程、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作为回报,汪江华本人或通过其妻子刘某某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和静分公司负责人严建贤给予的价值795179.24元的房屋一套、价值480000元的商铺一套、价值43450元的地下室一间和价值120285元的地下车库一个,以上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38914.24元。
严建贤常年在和静县承揽工程业务,2011年至2013年期间,在汪江华的帮助下,严建贤以巴音公司分公司名义承揽了和静县公安局业务用房、和静县公安局等多项工程。
为感谢汪江华的帮助,严建贤不断向汪江华贿送房产和商铺。2011年,严建贤送给汪江华和刘某某盛府丽苑沿街48-8号价值48万元左右的商铺一套。按汪江华的授意,其妻刘某某出面接受商铺,并将商铺登记在汪江华表弟杨其峰的名下,并于同年9月将商铺出租,每年收取5万元的房租金。后严建贤将该商铺以50万元的价格变卖。
再后来,刘某某提出用该租金交房款,严建贤就把此款抵作其送给汪江华盛府丽苑房产的地下室和车库的款项。后因房价上涨,经刘某某同意,严建贤又将此房以152万元的价格变卖,将150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交给了刘某某。
刘某某提出让严建贤先保管该银行卡,严建贤一开始提议将此款存到自己开办的建晖小贷公司挣些钱,后因小贷公司效益不好,严建贤没将该款投到小贷公司,而是将该款拿去派了别的用场,也没给汪江华分过红。
2012年,严建贤再次向汪江华贿送盛府丽苑价值12万元左右的地下车库和价值2万元左右地下室一个,并送给其价值7.5万元左右装修款和价值4万元左右家具,共25.5万元。
同年9月,严建贤再次送给汪江华成都市金牛区河西三路129号远洋朗郡小区价值95.5万元房产一套,其中房款70余万元,装修花了12万元,买家具花了三四万元。汪江华因担心申报财产说不清楚,授意刘某某将房产登记在严建贤名下。
次年3月份,刘某某去成都看病,严建贤安排人将房屋钥匙交给刘某某,刘某某短暂居住在该房内。2016年,刘某某及其儿子再次来成都居住在该房内。
几个月后,汪江华听到风声说有人告发自己,担心收受房产的事被调查,汪江华经与刘某某商量后,觉得以租赁的方式居住比较安全,于是两人又煞有介事地与严建贤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但合同签完后也没有付租金。
针对这一犯罪情节,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因商铺变卖款实际被严建贤使用,故商铺的价值、盛府丽苑房产等不应计入受贿数额。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汪江华给严建贤送商铺时,严建贤假借汪江华的表弟杨其峰名义交纳了房款,且该商铺是登记在杨其峰的名下,此时汪江华已实际控制并占有该商铺,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后商铺变卖款经汪江华同意被严建贤使用,仅说明了赃款的使用去向,并不影响被告人受贿行为的构成,该商铺的价值应认定为受贿数额。此外,汪江华用商铺租赁费交纳了部分地下室和车库的费用,因该租赁费是受贿商铺所产生的孳息,属于非法所得,其用此非法获利交纳的费用不应从其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
汪江华的受贿绝大部分是与妻子联手完成的。夫妻俩在受贿过程中齐心协力,分工负责,可谓“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同导演了一出出“夫唱妇随”贪腐闹剧。
巴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总张宁权与汪江华早年相识。2008年,汪江华为解决和静县蓝梦酒厂企业破产职工问题,让张宁权开发蓝梦酒厂的地块,后张宁权顺利开发了和瑞祥小区。2012年到2013年间,张宁权在和静县进行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汪江华曾在其成立小贷公司时提供过帮助。期间,为了感谢汪江华的帮助和继续与他搞好关系,张宁权先后两次向刘某某奉送美金共3万元。
2009年2月,汪江华提出要从中瑞房产公司借一辆车给刘某某用,张宁权将一辆卡罗拉轿车交给刘某某使用。后征得张宁权同意,该车被过户到刘某某同学李晓雁的司机王强名下,过户后车辆仍由刘某某占有并使用。2015年6月份,汪江华因担心被查处,与刘某某商量后,将3万美金折合的19万元人民币及车辆退还给了张宁权。
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平阳在汪江华的帮助下成功承揽到和静县第五中学男女生宿舍楼工程项目、实验楼工程等项目,为表示感谢,2012年中秋节前一天,其给刘某某送了一张内存100万元的银行卡。
除了在汪江华授意下联手受贿,也有些行贿人直接向刘某某行贿。2011年6月,赵发爽在汪江华的帮助下,在和静县开办了小额贷款公司,其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小贷公司。为表示对汪江华在其小贷公司注册上帮的忙,2012年春节期间,赵发爽送给刘某某3万元人民币。小贷公司成立后,刘某某在小贷公司存了20万元。三年后,刘某某提出因给儿子买房子需要用钱,赵发爽遂将20万元本金还给刘某某,并支付了10万元的利息。
2010年到2013年,扬州市山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责人杨其峰在汪江华的帮助下,承揽了和静县多个路段的道路照明、亮化工程。期间,杨其峰与汪江华夫妻关系日渐密切。2010年的时候,刘某某想把平时收的钱存到银行,遂安排杨其峰用他自己的身份证分别办理了一张工行卡和一张农行卡,由刘某某使用,后刘某某通过杨其峰向工行卡存入现金20万元。
2011年5月,杨其峰因中标和静县的亮化工程,决定感谢汪江华,遂直接向上述农行卡内存入30万元。后刘某某自己又往该农行卡内存了共60万元,用于投资理财。汪江华案发后,杨其峰查询得知尾号为“4914”的农行卡内有92万余元,杨其峰将该款取出后交给了纪委。
2008年7月中旬,由徐再春牵线,在汪江华的帮助下,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了和静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同年8月底,徐再春让该公司负责人吉顺军拿20万元送给汪江华以表示感谢,吉顺军从工程处提了20万元现金交给徐再春。后徐再春在汪江华家中将20万元交给了刘某某。
谷国庆系和静县鑫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及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其证实汪江华曾为自己在和静县鑫和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和争取静县广播电视局办公楼项目、和静县人民医院外科妇产科楼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某宾馆建设项目和富民安居等工程中提供过帮助。为感谢汪江华的帮助,谷国庆先后四次向汪江华夫妻贿送现金6万元,其中大部分是通过其妻刘某某收受。
纪委立案审查前,已掌握汪江华涉嫌收受徐再春等三人187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汪江华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另外900余万的主要犯罪事实。事发后,汪江华案由纪委收缴涉案款共计1195.95万元。
2016年8月25日,汪江华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江华犯受贿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江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730352.24元,其中既遂9230352.24元,未遂15000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对认定犯罪数额有误的,予以纠正。
鉴于被告人汪江华被“双规”后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及尚未掌握的其他大部分罪行,被告人汪江华有坦白情节,案发前曾向行贿人退还了大部分赃款,归案后积极退赔其余赃款,悔罪表现明显,认罪态度好,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7年11月24日,根据法院已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江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对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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