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旭阳
[摘 要]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内,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因当事人的意志而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在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而法律制度上对此规定又不尽完善,在实际实践中,人们常常会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相互混用、混为一谈,不能正确区分两者的差别,从而严重妨碍了合同解除权的正确行使,且影响到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关键词]合同解除;终止合同;权利行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经济生活中订立合同的形式表现多种多样,但合同有效成立后,也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发生合同解除的情况,而我国的法律制度对合同解除方面的规定的不尽完善,在实际的实践中妨碍了合同解除权的正确行使。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内,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因当事人的意志而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合同解除包括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协商解除,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2)约定解除,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合同。
(3)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特征
(1)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已有效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
(2)合同解除须达到一定条件。合同依法成立后,便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當具备了一定条件时,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具备了合同解除条件下,合同解除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当事人解除合同必须实施一定的行为,即解除行为。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谈到合同解除,必然涉及解除权问题,何谓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有广义和狭义的说话,狭义的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的溯及消灭的权利。依据解除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将其分为三类,即协商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
1.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依照解除权的分类不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也可分为三种,即协商解除合同权的行使、约定解除合同权的行使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因预期违约行使解除权。
(3)因履行迟延。履行迟延须满足以下要件:⑴履行是可能的,否则不存在履行的问题;⑵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这里的没有履行债务不包括不适当履行,否则就构成不完全履行,而非履行迟延了;⑶迟延履行无正当理由。若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发生履行迟延,对方当事人应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宽期限,如果在宽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其主债务时,就已表明债务人是有严重的过错,因此法律赋予债权人于此情形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4)因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不完全履行。它是指当事人一方虽为履行,但没按合同债务的内容履行。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实施补足或改正行为,使履行达到了合同要求的,应视为已完全履行合同,虽然经过补足或改正,但已超过履行期限的,应付履行迟延的责任,已超过履行期限,且补正不可能的,应付不履行责任。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2.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要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一方面要不断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使群众法制观念增强和对合同解除的认识加深,另一方面应积极倡导立法制度的详尽化、法律制度的完善化。
(1)合同解除权应由法定的当事人行使。法律权利的行使往往都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特定的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也应按《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一规定将合同的解除权赋予了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与合同无关的公民或法人无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2)解除权在适当的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该规定在对解除权人的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没有明确限制,当事人可以视情况而自行确定期限行使解除权。
(3)解除权以适当的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而通知方式主要有书面、口头或数据电文等。
3.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力
合同解除权行使具有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及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可见,合同解除的效力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是终止履行的效力,即终止合同。合同解除后,可以终止现有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不再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对已经进行的履行原则上不能溯及。但无过错的一方如能够证明若不溯及解除前的行为,则已经进行的履行将不能经自己带来利益甚至有可能带来不应有的损害进,合同解除的效力也可以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时。
(2)是为恢复原状功采取补救措施的效力。对于当事人除请求恢复原状外,还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请求赔偿损失。如果合同的解除是由于一方当事人过错所造成的,那么在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参见尹田主编《民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5月版,第266页.
[2]参见 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 第337页.
[3] 参见胡鸿高主编《合同法原理与应用》, 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152页.
[4]参见赵旭东主编《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