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玉琴
据报道,武汉市新修订的《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提出,未成年人担任视频直播網站主播须征得父母同意;携带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车,不得安排其乘坐副驾驶座位,不得将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单独留在车内,4岁以下儿童乘私家车需安装儿童安全座椅。(2018年4月8日《中国教育报》)
不难看出,武汉市出台的保护条例不是对过去惯常做法的简单重复,而是考虑到了众多未成年人所面临的新形势,这种应对之策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预见性。如在网络直播问题的把控上,由于孩子的辨别力、自控力还不强,难免在利益的诱惑下误入歧途,如果父母加以约束和引导,可能就会避免许多问题的发生。不过,好条例只是落在纸上、仅仅“看起来很美”就失去了意义,跟进具体实施细则、把条例精神落到实处才是根本。
要明确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让好条例发挥实效,必须明确责任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否则谁都该管、谁都不管,执行起来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甚至沦为摆设。所以,对《条例》要落实到对应的管理责任第一人。像未成年人的乘车问题,监管的责任可以交给交管部门;直播主播成年与否的把关责任就落实到各个平台。
要出台鲜明的违规责罚条例。纸面上的条文要成为相关人士的行为自觉,就必须出台相应的责罚条例。一是便于监管部门执法时有法可依,二是便于行为人自省自律。过去为保护未成年人安全,国家规定12周岁以下的人不能骑自行车,而事实上呢?他们不但骑自行车,骑电瓶车、开摩托车的孩子也不在少数。原因就在于有规定而无具体的责罚条例。所以,武汉的《条例》要落到实处,还得出台鲜明的责罚条例,例如对于乘车的规定可以有量化的标准,对应设置教育、警告、罚款及扣分等处罚。当行为人一旦违规就要付出代价时,他们还会去做吗?
不能忽视对家长的教育。保护孩子是家长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提高《条例》的执行力,一定不能忽视对家长的教育指导。对于失责的父母,不能只有提示敦促,还有必要依照相关法律进行训诫或强制培训。四川成都检察机关对失足青少年的家长实施强制亲职教育的尝试就是很好的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