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组织纪律红线不能碰?

2018-07-07 09:20
党员生活 2018年9期
关键词:组织纪律校友会用人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是重点。为夯实严守组织纪律红线意识,近期,本刊记者采访了省纪委派驻省委政法委纪检组组长林祖华。

党员生活:哪些行为是违反组织纪律的具体表现?

林祖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背“四个服从”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

党员生活:怎样防范“一把手”变成“一霸手”?

林祖华: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这些年来,一些一把手之所以从“好同志”沦为“阶下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变成了“一霸手”,恣意践踏民主集中制,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大小事情“一把抓”,决策拍板“一言堂”,财政花钱“一支笔”,选人用人“一句话”,唯我独尊、独断专行。一把手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程序进行决策,做到总揽不包揽、分工不分家、放手不撒手。要健全議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既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又防止一言堂、个人说了算。作为“一把手”,要认真落实“四个不直接分管”,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坚持“末位发言”,同时要加强对副职分管事项的监管。

党员生活:党员干部外出要报告个人去向吗?

林祖华:组织在,不远游,游必有方。按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包括如实报告个人去向,这是检验一名党员干部组织观念强不强、组织纪律严不严的试金石。凡属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都必须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既包括个人生活方面的问题和事项,也包括工作中的问题和事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

党员生活:用人失察要负责吗?

林祖华:用人失察失误,违规选人用人,都要担责。用人失察失误主要是指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选拔任用了不符合条件的干部。需要注意的是,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动议、程序、民主推荐、考察等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违纪的依据。另外,违规选拔任用干部有收受财务行为的,就是通常所说的卖官鬻爵的这种行为,原来一般作为受贿来认定的,但是现在我们认为,他首先破坏的是党的组织纪律,给党组织人事事业造成了损害,给地方的政治生态造成了损害,要先从违反组织纪律来认定;如果收受的财务数额较大,涉嫌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党员生活:党员现在还能不能参加一些“校友会、老乡会、战友会”这样的联谊活动?

林祖华:《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这里需要说明三点:一是这条规定针对的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二是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了2002年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任这类组织、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三是组织参加的是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有可能构成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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