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照雄
【摘要】保险表见代理不同于一般的无权代理,两者的法律效果不同,责任承担主体也不同,因可能让无辜的被代理人承担法律效果,要严格辨别代理行为是否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此明确民事责任主体。表见代理行为会给保险人、代理人、投保人都产生不利后果,各方都有责任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表见代理的发生。
【关键词】表见代理;无权代理
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参照此法,关于保险代理人表见代理的界定,在《保险法》第127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但事实上,表见代理指的是后两种情况,即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与一般的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不同,由不同的主体来承担责。
保险表见代理并不是指通常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由当事人协调或通过法律诉讼解决两者之间的法律纠纷,不涉及保险人的利益。而表见代理需要由保险人承担投保人的损失,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表见代理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2.投保方是依据一定的客观事实,做出相信保险代理人的判断;且此依据合理、充分,一般人在此情况下都会做出相信保险代理人的判断;3.投保方应是善意第三人,所谓的善意第三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保险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已经终止了代理权,他没有渠道可获知保险公司的此种人员流动。
我们通过分析一个案例来理解保险表见代理的要件,分析该代理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表见代理。2010年,陈某、谭某与时任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协议,通过泛鑫公司开展寿险代理销售业务,此后两人一直以泛鑫公司营业部的名义开展业务。他们将保险公司20年期的寿险产品拆分成1至3年的短期理财产品,向客户保证年最低年化收益率5%,并伪造保险公司公章,以此获得客户源,骗取投保人资金。对保险公司,他们宣传该资金为泛鑫代理公司代理销售的20年期寿险产品的保费,通过保险公司返还手续费的方式套现。通过此“长险短做”的方法,他们积累了大量资金。2011年,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并在此后的两年中,陈某和她的合伙人以收购的方式控制了另外两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来扩展业务,至案发前,他们已通过非法集资手段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
在此案例中,因合同系伪造合同,公章也为伪造,即使投保人可以证明自己在当时情境下是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人,也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保险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七条指出,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中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的情形包括:(一)行为人持有保险公司工作证、空白保险合同、盖有保险公司印鉴的收据等;(二)行为人原为保险公司代理人并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后行为人丧失代理权而保险人未及时通知投保人,行为人又以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份与投保人进行了续期保险费收取等业务活动的。(三)保险公司的委托授权文件对代理人的授权不明的。(四)其他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但上述证件、文件系伪造、变造的除外。所以该案例的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在陈某诈骗过程中,曾有投保人把账款打人被代理的保險公司账户,因保险公司没有该投保人投保记录,账款被退还,在这时其实投保人即应该怀疑代理公司,他应该向被代理的保险公司询问退款缘由。然而事实上,投保人却轻信陈某“退款是保险公司操作失误”的言论,把账款交给了陈某。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是一个大家都知道的保险公司,如果投保人有一点的疑虑即可拨打公司的统一热线进行询问,每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付出足够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否则不能被认为是善意第三人,不能让被代理人承担法律效果。所以此案件认定为经济犯罪,而不是表见代理,被代理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表见代理对投保人和保险人都会产生很大的风险,造成损失,双方都应有责任和自觉性提高警惕,减少保险表见代理的产生。
一、对于投保人
购买前,要核查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主动询问代理人姓名、营销员编号、被代理公司全名,可以上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该公司的合法性,拨打保险公司统一热点电话核查销售人员身份的真实性。购买时,最好到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核查产品的真实性,或者拨打保险公司热线电话询问保险产品的真假,不能轻信高息保险产品。对于保险条款一定要仔细阅读,不懂的地方要不厌其烦向代理人员问清楚,对于代理人员做出的承诺要有确定的理解,必要时让代理人员在保险合同上补充并签名,确保其承诺由他负责。交纳保费时,选择转账付款,转账方式交纳保费可以帮助投保人留下交费记录,如果日后需要,银行转账记录可以提供必要的证明。交纳首期保费后,应要求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确定保单为铅印而非影印,没有修改痕迹,保单上应有公司印章,也可给保险公司客服打电话查询保单真伪。
二、对于保险人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公司印章、空白合同以及收据的管理,谨防公司内部员工滥用印章,应对印章的每一次使用进行严格的看管、上级的授权方可。对于保险合同的印制、发放、使用、回收做好登记,无效的合同应进行绞碎等处理,防止代理人乱用,出现表见代理。另外,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代理人的审查,定期审查在职保险公司代理人的资金、代理资格,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代理人要尽快对其做离职处理。建立代理人资格信息登记,明确代理人的权利范围,对保险代理人的展业地域以及权利起止时间做出具体的规范,并加强对代理人专业素质的培养,杜绝展业过程中夸大产品、误导消费者的销售行为。对于保险公司已经离职的人员,要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代理资格证书和其他公司文件、合同,注销其电子档案,防止保险表见代理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