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 丛林
刘素芬,是一名职场高知女性。2016年12月14日,她与深圳市的一家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正式应聘到科技公司,成为该公司一名白领职员。
2016年岁未,深圳市的一家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为了感恩新老客户,展示企业发展成果,加强与客户合作关系,决定于2016年12月29日举办一场客户答谢晚宴,向包括科技公司在内的新老客户发出了书面邀请。
2016年12月23日,科技公司收到邀请书后,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俊杰决定亲自携三名家人参加答谢晚宴。谁知,12月29日,钱俊杰因公司事务出差在外地,无法及时赶回深圳参加答谢晚宴,就打电话特别委托公司刘素芬和公司其他两名职员共三人代表科技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参加答谢晚宴。
刘素芬说:“当天答谢晚宴,有超过300位公司代表参与。晚宴安排了幸运抽大奖活动,设立了一、二、三等共45份现金大奖,其中一等奖的奖金数额为3000元。根据抽奖活动规则,入场时,受邀来宾每个人发了抽奖券,正券放在抽奖箱,副券自己拿着,活动中将正券抽奖,领奖者就拿自己手中的副券上台领奖,工作人员给每个中奖人员派发红包。”刘素芬还说:“领奖券时和领奖时都没有签收;科技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我受科技公司指派或以科技公司工作人员身份领取奖金。”
晚宴开始后,随着各项活动的有序开展,全场的气氛越来越活跃。特别是到幸运抽大奖环节,将晚宴推上了高潮。不管有没有抽到奖,抽到的是大奖还是小奖,每开奖一次,来宾们都十分兴奋,禁不住欢呼雀跃。在全场高昂的情绪中,刘素芬没有想到自己竟幸运地抽到了一等奖,领到了3000元的奖金红包。
晚宴结束后,刘素芬立即将领取的3000元奖金拍照,并附上自己抽中大奖的兴奋心情上传到朋友圈,让亲朋好友一同来分享自己的快乐。
同事见刘素芬竟然抽到了大红包,就闹着要刘素芬请客。于是,第二天晚上,刘素芬就请大家到饭店饱餐了一顿。大家也为刘素芬能抽中大奖感到高兴。
从朋友圈中,钱俊杰很快就知道了刘素芬抽中大奖的消息,认为刘素芬是受自己委托,代表公司参加答谢晚宴,进而有机会参与抽奖,所得的奖金应当归公司所有。为此,从外地回到公司后,钱俊杰就让公司的行政经理和业务经理分别去做刘素芬的工作,希望刘素芬能主动将抽中的3000元奖金上交公司。
得知公司的意图后,刘素芬觉得十分可笑:奖金明明是我幸运抽中获取的,那么奖金就应当属于我自己的!因此,对于公司要求其上交奖金,刘素芬觉得毫无道理。对公司的要求,刘素芬也是置之不理。
3000元,对于公司来说,根本不算是事。但是,科技公司认为,刘素芬是否上交抽中的奖金,不是钱的事,而是关系到公司规章制度如何执行的问题。如果这事处理不好,将在公司起到不好的导向,因此对这件事,绝不妥协。2017年1月3日,在与刘素芬多次进行沟通和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科技公司向刘素芬发了一封辞退邮件,以刘素芬获得的奖金人民币3000元属于公司公有财产应当上交至公司,因刘素芬拒不上交,属于损公肥私等为由,决定从2017年1月3日起解除与刘素芬的劳动合同,并保留追究刘素芬非法占有公司财产法律责任的权利。
即使被辞退,也不上交奖金。刘素芬的倔犟,也彻底惹怒了科技公司。将刘素芬辞退后,科技公司还没有解气,于2017年2月6日将刘素芬告到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素芬返还科技公司中奖金额3000元。
在法庭上,科技公司提出:答谢会的邀请主体是企业客户,而非企业客户的具体某位员工。答谢晚宴奖品是专门为了答谢客户所送出的奖品,其奖品本身是答谢客户的一种方式。本公司是经过主办单位确认的受邀请主体,有权委托具体人员代表公司参与答谢晚宴。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当天无法参与晚宴,经过投资公司的同意,变更委托刘素芬及另外两位员工代表本公司参与答谢会。刘素芬参加答谢会资格是基于本公司参会资格授予的,如果没有本公司的授予,刘素芬无法参加这场答谢会。本案中,本公司是参加答谢晚宴的主体,也是委托方;刘素芬是以本公司受托人身份参加投资公司答谢晚宴的,刘素芬参与晚宴是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因此,刘素芬与本公司構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针对科技公司的起诉,刘素芬据理力争,提出:1. 中奖是随机性,在法律上是射幸合同,中奖的款项可以不还给单位。2. 合同的主办方没有合同依据证明中奖的款项一定要还给公司。3. 参加答谢会的时间是晚上7点,是下班时间,公司没有给本人报销相关的费用,却要求将中奖的奖金返还给公司,本人认为不合理。4. 公司违反劳动合同规定,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于法于理不符。
女员工代表公司参加客户举行的答谢会,却因抽中奖金不上交被炒了鱿鱼,还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抽中的奖金。此事一出,立即引起社会很大反响。在深圳当地一家知名的网站上,特地就此纠纷上网进行了讨论,大家对此事的看法,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网友“嘉蓝嘉”说:“如果是代表公司去的,那么要求上交也无可厚非。人家邀请的是公司而不是个人。”网友“NO岁月如歌”也说道:“如果我是老板,我也会同意炒掉她。这样贪图小利的员工不可用。不管钱多少,回来要上报,由公司的头儿决定钱怎么处理。”
网友“买买提的姐姐买买买”则说道:“这公司也挺奇葩的,一点小利也跟员工计较,走了也好,没啥前途的。”
“答谢会感谢的是公司,这个观点没有错,所以如果答谢会发的是礼品或直接发奖金,可以认定归公司,”网友“江晕”认为,“但是,如果是所有人都可以参加的抽奖活动,那我觉得这个奖金属于偶发性、随机性的,与公司无关,不应该认定归公司。”
“答谢会抽中三千现金,你会上交给公司吗?”上述网站针对该案引出的问题,还在网上举行了投票活动。结果是,80票赞成“把抽中的现金上交给公司”,77票赞成“抽中的现金是自己理所应得的”,两种观点可谓是不分伯仲。
那么,法院对此会给出什么样的答案呢?人们拭目以待。
福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刘素芬系受科技公司委托被指派参与答谢晚宴。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刘素芬陈述的抽奖过程,本院予以采信。
刘素芬虽受科技公司指派参与晚宴,但从抽奖的过程来看,晚宴举办方在入场时系按到场人头发放奖券,按持有的副券现场直接发放红包奖金给副券持有人,发放奖券及发放奖金也无需签收,即举办方未指明或记载由刘素芬代表科技公司获得奖券并领取奖金。
综上,本院认为,晚宴举办方发放奖券及奖金无愿知晓获奖人身份,该晚宴抽奖应认定为系晚宴举办方为活跃现场气氛而与到场客户的互动活动,与科技公司系被邀请方无关。科技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刘素芬领取奖券、参与抽奖及领取奖金系代表科技公司,科技公司请求刘素芬返还奖金,本院不予支持。
2017年6月19日,福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受公司委托,参加一个答谢会,意外抽中了3000元的现金大奖,却因不愿上交公司而被辞退,还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这桩奇葩官司,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在答谢会上通过中奖方式获得的奖金,不应该认定属于公司的财产。中奖行为,在法律上被界定为射幸合同,存在较大的随机性,不能将这种随机中奖带来的偶然性结果认定是因为该员工受公司委派参加活动所以必然中奖的必然性结果。
在法律适用之外,该案还引发了人们的思考。有关评论人士指出:“抽奖要上交”的奇葩官司没有贏家。不管当初双方是出于何种原因,矛盾激化而招致了对簿公堂,至少现在看来,刘素芬守住了抽奖所得,却也遗憾地失去了一份工作;而科技公司非但诉讼被驳,同时也在舆情喧嚣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输”掉了许多外在声誉。假如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没有未雨绸缪地“丑话说在前”,也就怨不得最后的“有苦说不出”。
没有规矩,难成方圆。没有赢家的奇葩官司,也警醒有关单位和企业,要让员工心服口服,你的各种游戏规则最好也莫模棱两可。因为,一旦到了公堂“互撕”的尴尬情境,真正的“最终解释权”,当然是在法律一边。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单位名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