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炬
本文从政策角度出发,分析军工企业实施员工持股的可行性,提出相应意见建议,为军工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提供参考。
军工企业实施员工持股的必要性
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核心员工持股,对员工而言,员工通过持股制度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同时可以确保劳动力产权的利润分享权,发挥员工的主人翁精神;对企业而言,因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使得员工利益和股东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提高了组织运行效率,降低了监督成本;对股东而言,企业因实施员工持股而获得的成本降低、业绩提升等效益最终将表现为股东投资回报的增加,而这点最主要的表现即是大股东投资回报的增加。
军工企业在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前提下,通过员工现金出资,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可以充分吸收员工资本,增加企业资产规模,增强企业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提高企业效率,增加企业盈利,从而带来企业净值的增加,各类股东按照股权比例享有的权益相应增加,从而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通过核心员工持股,员工用自有资金投入企业,使得员工成为具有剩余索取权的所有者,从而与企业建立更加密切的关系,更加关注企业发展,激发员工对生产剩余及剩余生产过程的计量和监督。再者,员工具有获得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的优势,其监督是自发的、持续的,具有及时、全面、深入等优点。这种监督不仅是“自下而上”的对管理层、董事会的监督,更是员工出于企业利益与自身利益紧密相连而对其他员工的监督和激励。
军工企业实施员工持股后,员工以股东身份参加股东大会,对重大问题参与讨论并进行表决,不但能够建立员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长效机制,使员工能够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还可以对经营者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督,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軍工企业实施员工持股的政策分析
目前,国有军工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有两个文件可以执行。一个是《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另一个是《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试点意见》的政策分析
1.政策规定
试点企业的条件规定
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四是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含)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员工持股的具体实施
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5~10户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可从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中选择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
2.分析与结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指出,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其中,商业类国有企业包含两类型:第一类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第二类是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及自然垄断行业。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进一步明确,国防军工等特殊产业属于第二类型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即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的商业类国有企业。
因此,军工企业不满足条件中“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的要求。同时,大多数国有军工企业也很难满足条件中的二、三、四条以及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含)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要求。
从《试点意见》规定的条件来看,国有军工企业不符合《试点意见》的条件要求,不能执行《试点意见》。
由于《试点意见》是采取选择少数企业、通过试点的方式来实施员工持股,导致承担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任务的企业不能按照《试点意见》要求实施员工持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力度和成效。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从全力支持混改试点工作的战略高度出发,同意承担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任务的企业可以参照《试点意见》要求实施员工持股。
综合以上分析,结论如下:军工企业只有成功获批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单位,才能参照《试点意见》要求实施员工持股。
《暂行办法》的政策分析
1.政策规定
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的定义
《试点意见》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一)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三)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关于员工持股的实现方式
《试点意见》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
根据该条款规定,员工持股可通过“股权出售”的方式实现。
关于实施条件的规定
《试点意见》第六条规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应当产权明晰、发展战略明确、管理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以下简称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二)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一)(二)类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三)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三)类企业,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上款所称科技服务性收入是指国有科技服务机构营业收入中属于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收入。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2.分析与结论
军工企业只要符合《暂行办法》中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的定义,满足《暂行办法》中关于实施条件的要求,就可以通过“股权出售”的方式实现员工持股。
军工企业实施员工持股的意见建议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实施员工持股。基于此,对军工企业实施员工持股建议如下:
若军工企业既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单位,又满足《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则可结合企业自身情况,选择最符合自身需要的一种方式实施员工持股。
若军工企业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单位,但不满足《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则可参照《试点意见》要求实施员工持股。
若军工企业不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单位,但满足《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则可按照《暂行办法》要求通过“股權出售”的方式实现员工持股。
若军工企业不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单位,也不满足《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则不可以实施员工持股。
(作者单位:中国兵器装备集团自动化研究所)
责任编辑:佳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