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成
(池州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
周晓陆主编的《二十世纪出土玺印集成》[1]一书(以下简称《集成》),采取谱录形式,辑录了各时代的各种玺印,包括封泥、砖瓦文、陶文以及烙印等,内容丰富,蔚为大观。这部著作的问世,“无疑是玺印研究这个学术与艺术交融的领域中的盛世,对于今后学科的进展会起重要的促进作用”(李学勤语)。但美中不足的是该书诸多玺印的释文未能及时吸收学术界最新的研究成果。为此,本文将那些印文待补正的战国古玺分成官玺、姓名私玺和吉语玺三篇进行补校。由于所涉私玺较多,故分作正、续两篇。
图1[2],此玺出土于河北省易县,发表于1996年河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撰的《燕下都》。《集成》在第9页加以著录,玺文缺释。这是一枚单字玺,与《古玺彙编》[3](以下简称《玺彙》)3484、5435相同,玺文也见于《战国文字编》[4],故知此字左右从“口”,中间从“页”,乃“嚣”字倒置。《书·〈仲丁〉序》:“仲丁迁于嚣,作《仲丁》。”孔传:“嚣,地名。”《山海经·北山经》:“又北三百五十里,曰涿光之山,嚣水出焉,而西注于河。”因此,此玺当以地名入玺,其地望当在今河北省易县。
图2,此玺出土于辽宁省沈阳市,发表于《文物》1955年第3期。《集成》在第9页加以著录,释为“公孙毋”。 这是一方私玺,玺文形体与《玺彙》3913完全相同,故知“毋”字当释为“乘”。这里的“孙”字形体也见于《玺彙》3842,故知本玺应属于燕系。
图3,此玺出土于山西省朔县,发表于《文物》1987年第6期。《集成》在第10页加以著录,释为“王命”,归之晋系。玺文第二字与《玺彙》1601—1609中的“”字同形,故知《集成》释文有误,当释为“王”。这是一方私玺,根据玺文风格,此玺属于晋系,可信。
图4,此玺出土于陕西省榆林市,《集成》在第11页加以著录,并将玺文释为“肖”,归之晋系。这是一方私玺,与《玺彙》0987完全相同,玺文第二字可与《玺彙》0262“堯相赓鉨”之“堯”、1095“九侯獟”之“獟”相比照,故知本玺当释为“肖[5]”。此玺属于三晋,可信。
图5,此玺出土于河北省易县,发表于1996年河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撰的《燕下都》。《集成》在第11页加以著录,并将玺文释为“文敲”,归之晋系。玺文第二字与《玺彙》1222、1223、1234、1238等玺中的“喬”字形体相同,故知本玺文当隶释为“文僑”。根据“喬”字风格,此方私玺属于三晋,可信。
图6,此玺出土于山西省朔县,发表于《文物》1987年第6期。《集成》在第12页加以著录,并将玺文释为“贵海”。《战国玺印分域编》[6]第350页也著录了此方玺印,释为“赒洀”。玺文第一字当释为“贾”,徐在国师在其文章中说“首字学者多释为贾,正确[7]”,第二字李家浩释为“洀[8]”,可信。根据玺文“洀”字所从的“水”旁风格,我们认为此方私玺当属于晋系。
图7,此玺出土于吉林省,发表于《博物馆研究》1996年第1期。《集成》在第12页加以著录,并将玺文隶释为“解”。“解”字右下方有合文符号,当释为“白牛”,施谢捷有专文讨论,并认为“白牛”为复姓[9]。类似的例子也见于《玺彙》3099“白羊□”,其中“白羊”亦为上下合文,吴振武在《古玺合文考》(十八篇)一文中述及[10]。玺文第二字也见于《玺彙》5655,故知此字当隶释为“”。 根据“”字风格,我们认为此方私玺当为晋系。
图8,此玺出土于河北省易县,发表于1996年河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撰的《燕下都》。《集成》在第12页加以著录,但玺文缺释。这是一方私玺,玺文当释为“韩”,相同形体的“韩”字也见于《玺彙》2815—2818、2825。这个字旧不识,曹锦炎释为“韩”[11],后来有学者释为“南郭”[12],我们认为释“韩”是对的,这可能是燕系所特有的风格。
图9,此玺出土于山东省济南市,发表于《文物春秋》2001年第2期。《集成》在第12页加以著录,并将玺文释为“前”。徐在国师曾准确地释读为“(巷)上月”[13]。根据“”字所从“邑”的风格,我们认为此方私玺当属于楚系。
图10,此玺出土于山东省枣庄市,发表于1998年赖非主编的《山东新出土古玺印》。《集成》在第13页加以著录,并将玺文进行了严格隶定,不确。本玺文徐在国师早已做过精准隶释,即“(曹)隻 ”[14]。根据“曹”字的偏旁及整个玺文的风格,我们认为此方私玺应属于齐系。
图11,此玺出土于湖南省常德市,发表于《考古》1963年第9期。《集成》在第14页加以著录,但玺文缺释。此字是“涿”的倒置。《汉书·地理志上·涿郡》:“县二十九:涿。”颜师古注引应劭曰:“涿水出上谷涿鹿县。”《水经注·水》:“涿水出涿鹿山,世谓之张公泉,东北流经涿鹿县故城南……”因此,此玺当以地名入玺,其地在今河北省涿鹿县南。《集成》将本玺归为楚系,可疑。根据此字所从的“水”旁风格,我们认为该玺应该归为燕系。
图12,此玺出土于湖南省长沙市,发表于《考古学报》1959年第1期。《集成》在第15页加以著录,并将玺文释为“张”,归之楚系。释文第二字有误,当释为“”[15]。《集成》将本玺归为楚系,可信。
图13,此玺出土于湖南省长沙市,发表于2000年湖南省博物馆等编撰的《长沙楚墓》。《集成》在第16页加以著录,并将玺文释为“䢼□”,归之楚系。玺文第二字,《集成》做了硬性隶定,有误,当隶释为“偳”,此字也见于《玺彙》1586“朱偳”。《集成》将本玺归为楚系,可信。
图14,此玺出土于湖南省,发表于2004年陈松长编著的《湖南古代玺印》。《集成》在第16页加以著录,并将玺文释为“宋難”,归之楚系。玺文末字当释读为“戁”。根据“宋”字的风格, 此方私玺属于楚系,可信。
图15,此玺出土于湖南省长沙市,发表于《考古学报》1959年第1期。《集成》在第17页加以著录,并将玺文释为“莫”,归之楚系。玺文第一字也见于《玺彙》1929-1933,故知此字当释为“登”,读为“邓”。本玺与《玺彙》1932完全相同,第二字当释为“绅”,此字在金文与简文中都有出现,请参阅裘锡圭的《谈曾侯乙墓钟磬铭文中的几个字》[16]。此方私玺属于楚系,可信。
图16,此玺出土于湖南省衡阳市,发表于2004年陈松长编著的《湖南古代玺印》。《集成》在第17页加以著录,并将玺文释为“莫□信鉨”, 归之楚系。这是一方楚系私玺,赵平安将玺文释为“登(邓)(舻)信鉨”[17]。施谢捷根据楚文字的风格翔实可信的将玺文第二字隶释为“”,读为“疽”[18]。
图17,此玺出土于湖南省长沙市,发表于《考古学报》1959年第1期。《集成》在第17页加以著录,并将玺文释为“黄”,归之楚系。这是一方楚系私玺,与《玺彙》1257完全相同,释文第二字有误,当释读为“铸”字。这种写法的“铸”字,于省吾在《双剑誃古文杂释》里指出是“铸”的古文(《双剑誃殷契骈枝三编·附录》),后来,裘锡圭在其《战国货币考(十二篇)》中重申了这一观点[19]。徐宝贵也撰文进行了详细论述[20]。不过,《玺彙》1252也有学者释为“黄”[21]。另外,《集成》第26页也著录了一方同文玺印,编号为0154,出土于湖南省长沙市,发表于《考古》1978年第4期,只是玺文为竖排,释文为“黄铸”,正确。但《集成》却归之为秦系,错误。根据玺文的风格和结体,这两方同文玺印皆属于楚系。
图18,此玺出土于陕西省西安市。《集成》在第22页加以著录,并将玺文隶释为“李须”,归之秦系。这是一方私玺,玺文第二字释“须”,有误。此字右边所从不是“页”而是“且”,当释读为“沮”。此玺可与《集成》0159“张沮”互证。《集成》将此玺归为秦系,可信。
图19,此玺出土于湖北鄂城,发表于《考古学报》1983年第2期。《集成》在第18页加以著录,并将玺文隶释为“奠□”,认为属于楚系。这是一方私玺,首字释“奠”,正确,读为“郑”。我们根据《玺彙》0647“王信”中“”的写法,知本玺末一字当隶定为“”,它们可能是同一字,可能是“维”字的异体。此玺属于楚系,可信。
图20,此玺出土于湖南省常德市,发表于2004年陈松长编著的《湖南古代玺印》。《集成》在第18页加以著录,并将玺文释为“□”,归之楚系。《玺彙》5633“舒讶”、5634“舒青”中“舒”[22]的写法与此相同,因知本玺第二字当释读为“舒”。此方私玺属于楚系,可信。
图21,此玺出土于陕西省咸阳市。《集成》在第21页加以著录,并将玺文释为“支涅”,归之秦系。这是一方私玺,玺文第二字释“涅”,有误,此字的右边所从与《玺彙》0182“威屈里竭”的“竭”字右边所从相似,故知此字当释读为“渴”。《集成》将此玺归为秦系,可信。
图22,此玺出土于陕西省。《集成》在第23页加以著录,并将玺文释为“周□”,其中对第二字进行了严格隶定,“从矢、从攴、从目”,有误,此字当释为“”。《集成》将此玺归为秦系,可信。
图23,此玺出土于陕西省西安市。《集成》在第26页加以著录,并将玺文释为“冯苍”,归之秦系。这是一方私玺,玺文第二字释为“苍”,有误,此字当是“唐”字。《集成》将此方私玺归为秦系,可信。
图24,此玺出土于陕西省咸阳市。《集成》在第28页加以著录,并将玺文释为“赵表”,归之秦系。这是一方私玺,玺文第二字当隶定为“衧”,应是“紆”的异体。《集成》将此方私玺归为秦系,可信。
图25,此玺出土于河南省陕县,发表于《考古》1958年第11期。《集成》在第30页加以著录,并将玺文释为“秦狠”, 归之秦系。玺文第二字与《玺彙》1015“肖”的“”字相似,只是多了个“爪”,故知此字当隶定为“”,程燕释为“豹”字[23],可从。《集成》将此方私玺归为秦系,可信。
图26,此玺出土于四川省大邑县,发表于《考古》1987年第7期。《集成》在第30页加以著录,并将玺文释为“椙”,有误。我们认为此玺应归为秦系,印文当释读为“楬”。《说文》:“楬,楬橥也。”《周礼·秋官·蜡氏》:“若有死于道路者,则令埋而置楬焉。”郑玄注引郑司农曰:“楬,欲令其识取之,今时揭橥是也。”《周礼·秋官·职金》:“职金,掌凡金玉、锡石、丹青之戒令。受其入征者,辨其物之媺恶,与其数量,楬而玺之。”郑玄注引郑司农曰:“楬,书其数量,以著其物也。”因此,此玺乃官玺,为职金所用之玺。
图27,此玺出土于河北省临城市,发表于《考古》1990年第8期。《集成》在第35页加以著录,并将玺文释为“事”。 这是一方阳文私玺,我们根据《玺彙》1662、2143、0377,4001等玺中相同的“直”[24]字,皆用为人名,故知此玺当释为“事直”,读为“史直”。根据“事”字的风格,此玺当归为晋系。
本文蒙徐在国师审阅指正,谨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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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中的玺印图片按《二十世纪出土玺印集成》扫描剪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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