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对农村资本的认识与政策述论

2018-07-04 11:41陈君锋陈果
关键词:农村经济中国共产党

陈君锋 陈果

摘 要: 农村资本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包围城市”革命道路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源于此,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出于“利用农村资本,保证战时生产品的自给,同时满足农民的基本土地要求”考虑,制定了“消灭农村高利贷资本,保护农村工商业资本”的农村资本政策。这项政策的出台使农村高利贷资本受到严重打击,而农村工商业资本则得到迅速发展,为战后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图分类号: K266.9

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9-4474(2018)02-0115-09

关键词: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农村资本;农村经济;农村高利贷资本;农村工商业资本

Key words: during the war of liberation;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rural capital; rural economy; usurious capital in rural areas; rur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capital

Abstract: Rural capital is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the success of the revolutionary road of “Rural encircling the city”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From this point of view,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was considering “using rural capital to ensure the self-sufficiency of wartime products while meeting the basic requirements of farmers”during the war of liberation, formulating the rural capital policy of “eliminating rural usury capital and protecting rur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capital”, which was a real knock to rural usury capital, while rur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capital was developed rapidly, laying the foundation for the recovery and 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economy after the war.

所謂农村资本是指农村各阶级、阶层(主要是地主、富农)所掌握、经营的,可实现价值增值并具备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性质的那部分资本,包括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产资金、流动资金等。农村资本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一是高利贷资本;二是经营小型工商业、手工业的资本;三是经营资本主义农业的资本。中共农村资本政策便是基于此而制定。

中国共产党有关农村资本的态度与政策,是其处理与农民阶级乃至资产阶级关系的基础,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无产阶级的革命理想。学术界关于中国共产党资本政策的研究成果很多,但有关中国共产党对农村资本态度和政策的研究却未曾涉及,甚至认为中国共产党并无农村资本政策。笔者拟梳理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农村资本的态度与政策,就中国共产党“消灭农村高利贷资本”“保护农村工商业资本”政策的制定、发展历程及影响等问题略作探讨,并就教于方家。

一、解放战争前夕中共对农村资本的认识及态度

抗日战争爆发之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共中央出于“保证战时生产品的自给”考虑,将农村资本作为发展农村经济、保障战时供给的重要条件之一。基于此种认识,中国共产党对农村资本主要持“利用农村资本”的态度。1939年12月,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强调: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农村经济政策是:重新分配地主土地,“保存一般的私人资本主义的企业(地主富农所经营之资本主义工商业——笔者注),但并不废除富农经济”〔1〕。1941年,毛泽东在《农村调查的序言和跋》中再次强调:私营经济依然是目前农村主要之经济成分,中国共产党人应保护有益之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用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和半封建制度”〔2〕。彭真也认为,“今天经济建设的直接任务是增加财力、物力,充裕民生和军需”,因此“发展小农、小手工业和小商人的私人经济”〔3〕是当务之急。随后,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对农村资本的认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对应政策。例如,《陕甘宁边区政府工作报告》就决定一律吸收欢迎“农村中微小资本,资本家的大宗投资”,“以增殖我们的资本”,同时“扶植富农和小资本家”,以便利大众,更是将“小商品经济”(即农业手工业个体经济)纳入到经济建设道路上来〔4〕;中共山东分局财委则进一步决定“吸收农村中广大的游资,投入在贸易合作事业中”〔4〕。

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共中央对农村资本的态度有所变化,即依农村资本的成分不同,采取不同的资本态度。由于解放区农村并不具备经营资本主义农业的条件,故此时中共对农村资本的态度主要表现在:对农村高利贷资本,实行坚决的消灭;对农村工商业资本则进行保护,鼓励其发展。例如,毛泽东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的几个重大问题》《关于工商业政策》两篇文章中同时强调“惧怕消灭买办封建制度”是不正确的〔5〕,应当“将消灭地主富农的封建剥削和保护地主富农经营的工商业严格的加以区别”〔5〕,即代表封建剥削的高利贷资本要坚决地加以消灭,而农村工商业资本则与城市资本主义资本一样要进行适当保护,同时“引导私人资本纳入‘国计民生的轨道之上”〔6〕。因为中国资本主义的存在和发展不是不受限制任其泛滥的,“孙中山的‘节制资本的口号,我们依然必须用和用得着”〔5〕。但因中国经济的落后性,导致此阶段我们还需“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便国民经济向前发展。因此,“一切不是于国民经济有害而是于国民经济有利的城乡资本主义成分”〔5〕,都应当得到保护。

由此可见,出于恢复与发展农村经济的考虑,“保护、利用农村工商业资本”依然是中国共产党此阶段的主要态度。基于此,中国共产党制定了“消灭农村高利贷资本”“保护农村工商业资本”的农村资本政策,这对解放战争时期的中国经济尤其是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二、“消灭农村高利贷资本”“保护农村工商业资本”政策之实施

资本是资产阶级政权的经济基础,无产阶级要想取得阶级斗争胜利,必须取得资产阶级政权的资本。中国共产党在抗战爆发前的很长一段时期也是这么做的,即“共产主义者主张将生产工具——机器,工厂,原料,交通机关等一一收归社会共有,社会共用”〔7〕,对农村资本的态度当然也不例外。但由于“革命实践的直接推动、中共对革命长期性和特殊性的加深认识、共产国际的影响”〔8〕以及出于团结一切力量抗击日本侵略的需要,中共农村资本政策逐步发生变化,由“消灭农村资本”转向“利用农村资本”。随着抗日战争的胜利,恢复与发展解放区农村经济成为了当务之急。在此形势下,“消灭农村高利贷资本”“保护农村工商业资本”政策應运而生,且较土地革命时期更为深入。

(一)消灭农村高利贷资本

高利贷资本在封建社会就广泛存在,它既有浓厚的封建剥削色彩,又有资本主义社会生息资本的功能。解放战争时期,中共的高利贷资本政策发生了明显转变,从抗日战争时期的减息转为消灭高利贷资本。但鉴于农村借贷某种程度上可以维系农村经济稳定、满足农民发展经济需要、帮助农民生存的现实,中国共产党在消灭高利贷资本的大前提下,对其进行了合理引导与监控,以使高利贷资本逐渐转变为农村合理、合法的民间自由借贷资本,并最终彻底加以消灭。

抗日战争时期,为了团结高利贷者共同抗日,中国共产党决定限制高利贷资本。在内战爆发前,中国共产党还强调要继续实行减租减息的政策,1946年3月26日《解放日报》的社论还指出:“减租减息是我党的一个最基本的政策”,“必须用很大的理论,来开展减租减息运动”〔9〕。全面内战爆发后,为了团结农民,更为了彻底废除农村的封建剥削,中国共产党决定采取废除高利贷资本的政策。1947年,西部野战军前委《关于在蒋管区作战中几个问题的决定》指出:“对豪绅地主及群众痛恨之高利贷者,采用征发诉苦向其征用粮草、棉布、车马、现金等物,发动群众彻底与之清算。”〔9〕为了支援抗战,西北野战军将高利贷者与地主豪绅等同对待,实行没收、清算的政策。

但中国共产党对高利贷资本并非简单地加以消灭,而是通过三个步骤将高利贷资本转为民间的合法借贷,化剥削式的高利贷资本为互助式的金融借贷,既充分利用了高利贷资本发展农村经济、金融,同时又较为平和地消灭了封建高利贷剥削,将农民从封建依附中解放出来。

第一,使农民真正认清了高利贷资本的危害,从心理上脱离高利贷资本的剥削与压迫。有些农民出于根深蒂固的乡里乡亲宗族观念、宿命意识以及对地主高利贷者“良心”观念以及中共政权前途的不确定性,对中共消灭高利贷资本的政策有所怀疑、不感兴趣,更有甚者,由于担心这一政策实施后会受到高利贷者的打击报复,甚至不敢公开支持中国共产党消灭高利贷资本的呼吁与政策。鉴于此,中国共产党通过不断召开农民诉苦大会的形式,使其逐渐意识到“是农民养活了高利贷者,而非高利贷者养活农民”,以激发农民的阶级斗争意识。

第二,在法理上采取消灭高利贷资本的政策。解放战争时期,尤其是1946年《五四指示》颁布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段时期内,消灭高利贷资本运动实为核心任务。1946年5月4日,刘少奇在《五四指示》中指出要坚决拥护人民群众在反奸清算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10〕。可见,分田废债是《五四指示》的重要内容,其中废债自然包括农民对地主富农的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央《五四指示》精神,各解放区相应制定了分田废债准则。例如1946年10月,山东解放区颁布《山东省土地改革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地主对农民的非法剥削,必须以土地偿还之”〔11〕。除山东外,晋冀鲁豫中央局《为贯彻〈五四指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指示》、晋绥分局《关于发动群众解决土地问题的补充指示》中都有相关规定。可见,《五四指示》之后,废除以高利贷资本为代表的封建剥削成为了土地改革的重要内容。1947年9月,《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其中有关高利贷的阐述有:“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诸如“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及债约,一律缴销”,所废之债务“系指土地改革前劳动人民所欠地主富农高利贷者的高利贷债务”〔9〕。自此,消灭农村高利贷资本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农民废除或消灭高利贷资本行为成为了合法的运动。

第三,引导高利贷资本往普通私人借贷发展,并逐步加以消灭。高利贷资本是广大干部群众最痛恨的剥削形式之一,故在《中国土地法大纲》有关废除高利贷资本的政策颁布后,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响应,大力消灭高利贷资本,甚至不准出现任何借钱认利之现象,最终导致有钱人顾虑重重,因怕背上放高利贷的罪名而不敢借贷给群众以帮助其渡过难关。例如山东解放区北海银行《1948年秋贷工作初步总结》中提到:资金持有者怕被认为放债就是高利贷剥削,因而严重妨碍了私人借贷的正常开展〔12〕,导致农民“以前碰了歉年,卖地借钱有个活路”,如今虽分了地、翻了身,但碰上歉收,“就很少有办法了”〔13〕。这种情况的不断出现也引起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注意。1948年2月,中共邯郸局向中共中央报告:“我区封建高利贷债务实际上早已废除,一般农民不是苦于高利贷,而是苦于借不到钱”〔14〕。为此,中共中央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多种办法,试图引导高利贷资本纳入到正常的民间金融借贷当中。

首先,在坚决执行消灭高利贷资本政策的同时,根据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处理。例如中央北方局就曾认为:即使今天农村借贷关系中依然存在高利贷,“但对农民也还是有好处的,至少可救燃眉之急”〔15〕,可秘密存在。这一观点得到了山东解放区重要负责人薛暮桥的支持,他也认为,“宁可让这种高利贷秘密存在”,因为它某种意义上便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坚决不能公开承认其合法性”〔15〕,依然要坚决贯彻落实消灭高利贷资本的政策。自此,高利贷资本实际上以秘密的形式存在了下来。

其次,“保护在废除高利贷以后的私人自由借贷”〔16〕。1948年,《中共中央关于借贷问题的指示》颁布,针对农村借贷问题,指出:“现在的任务是鼓励和保护各种普通借贷”。1948年7月,新华社社论《把解放区的农业生产提高一步》更是明确提出“保护在废除高利贷后的私人自由借贷”,利率自有议定,且“不问其所属阶级如何,一律受到法律承认”〔16〕。毫无疑问,在此政策下,大量的高利贷资本将逐渐以私人普通借贷的方式出现,从中也可得知,中共中央试图引导高利贷资本转变为普通借贷资本,以服务解放区农村金融、农村经济之发展。

最后,中国共产党试图以大力发展银行农贷的方式彻底消灭高利贷资本。高利贷资本之所以会以秘密的方式存在,并使得中共中央要以引导的方式逐步将其消灭,主要在于农民借贷的需要,一旦强行、快速地将其消灭,必然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中共中央决定以大力发展银行农贷的方式代替高利贷,使银行农贷成为农民借贷的主要形式,并逐步达到彻底消灭高利贷的目的。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老解放区的高利贷资本基本被银行农贷所代替。

综上所述,在不影响农村金融、农村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中国共产党正是通过以上三个步骤才逐步将农村高利贷资本消灭。

(二)保护、领导农村工商业资本

如前所述,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试图逐步调整农村资本政策以恢复与发展农村经济,“消灭农村高利贷资本”便是其中之一,但更为重要的是“保护农村工商业资本”。“保护农村工商业资本”虽然是解放战争时期农村资本政策的重要内容,但其出台与完善亦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保全农村工商业资本”阶段。1946年5月4日,《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颁布,其中就农村工商业资本政策做了如下调整:凡地主富农经营之商店、作坊、矿山、工厂等工商业“不要侵犯,应予以保全”,以免影响工商业的发展;应区别对待封建地主阶级与工商业资产阶級;应立即停止农村中清算工厂商店之行为,以免“引起重大恶果”〔10〕,即保全农村工商业资本不受侵犯。

《五四指示》关于“保全农村工商业资本”的政策发布后,各解放区积极贯彻执行,并取得了不少成绩。例如薄一波代表晋冀鲁豫中央局向中央汇报土改工作时,将自己的汇报内容总结为“一条批准,九条照顾”,其中“一条照顾”即为“照顾地主富农开设的工商业”〔17〕。再如,“保护农村工商业资本”政策出台后,农民经营工商业的积极性极大提高,获得了大量的工商业资本。如威县徐家庄在《五四指示》后,“全村毛巾机,已由前年7架增至270架”,“每天能出毛巾200打,每打可赚1000元,全年可赚7400万元”,毛巾机成为了“发家宝”“大银缸”〔18〕,工商业资本大大增加。

“保全农村工商业资本”政策发布后,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内战阴霾依然笼罩,且基层领导干部工作方式较为粗放,出现了不少问题。尤其是在消灭封建剥削的口号下,农村工商业资本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侵犯富农甚至中农正当利益(其中包括合法经营资本主义之资本)的问题甚为严重。例如,1947年3月,康生受中共中央委派“蹲点”晋西北临县五区郝家坡村,他认为“老区的地主富农,把财产转到了工商业上去了,凡是这样的人都应该斗争”,“工商业者无商不奸”,必须加以斗争,激化了当地的干群矛盾、社会矛盾。在此形势下,中共中央指示各解放区进行复查,并再次强调要“保护、利用农村工商业资本”。5月1日,当时负责华北土地改革的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对晋冀鲁豫区土改工作情况作出批示:“必须保存一部分富农经济,不要完全消灭富农经济”〔19〕,因为富农经济不仅是力田经济,部分还是农村工商业经济。此外,他还强调要切实注意各地所表现出来的“左”的错误。可见,刘少奇虽然赞成消灭农村封建剥削,但坚决反对消灭一切农村资本,认为要适时维护农村各阶级的正当利益。5月6日,刘少奇联合朱德针对刘慎之领导的冀东复查情况作出指示,强调“不要完全消灭富农经济”〔19〕,以避免引起中农、资本主义工商业经营者的恐慌。通过农村资本整合运动,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逐步认识到了农村工商业资本在农村现代化中的地位与作用,并一再强调要有效贯彻落实“保全农村工商业资本”政策。

第二阶段,“保护农村工商业资本”阶段。1947年7月17日至9月13日,全国土地会议在西柏坡召开。大会经过激烈讨论,形成统一认识并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土地法大纲》共计16条,其中就农村工商业资本有如下规定:保护富农之工商业不受侵犯,即保护农村工商业资本。《大纲》第十二条规定:“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16〕。这一政策较之“保全农村工商业资本”有所进步,农村工商业资本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宣布:“没收官僚资本,发展民族工商业”〔5〕。是年12月25日,毛泽东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报告中明确表示,我们“不怕资本主义发展,它的这个积极性我们要利用。要允许自由贸易,但国民经济由我们操纵”〔20〕。最终宣布将“保护民族工商业”列入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5〕,并在全国各解放区贯彻实施,当然也包括保护农村工商业资本。

第三阶段,“领导农村工商业资本”阶段。1948年1月12日,任弼时在西北野战军前线委员会扩大会议上讲话,认为地主富农所经营的工商业应“采取保护和领导的政策,绝不能破坏”,更不应对其没收。商人包括地主富农式商人虽然也存在着剥削行为,但是这种商业行为是一种资本主义式剥削,对于此类剥削“问题不是要去破坏商业,而是要去领导商业”〔21〕,要使这种商业行为为我们所用,为当前的社会经济服务,这样不仅对人民群众有利,对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也有利。同时,任弼时还强调对经营工商业的地主富农也不能进行无情打击,更不能实行“扫地出门”的斗争方式,不然的话不仅会使普通民众尤其是中农、富裕中农害怕上升为富农而受到无情打击,甚至还会激起原地主、原富农式商人为了免除打击而大肆破坏商业,最终导致解放区经济瘫痪,这样于民于国都断然不利。任弼时的讲话主旨便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保护、领导地主富农所经营之工商业,使农村工商业资本为民主政权所用,从而进一步明晰了对《中国土地法大纲》中有关“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条例的阐释。

1948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工委《关于对地主经营工商业的政策问题给邓子恢的指示》中指出,华中解放区清算地主富农所经营的工商业的政策是错误的,地主富农“工商业一般应予保护,而不应一般没收”〔19〕,强调不没收富农的工商业资本,以后仍应鼓励、领导地主富农经营工商业。同月28日,晋绥分局出台《关于纠正“左”的工商业政策的补救办法》,正式宣布“地主富农经营正当工商业部分,再不没收”,同时返还在土改中没收了的富农工商业者的资财。对于与地主富农封建剥削有关、无法分别的工商业,“可由农民代表会研究判别”〔22〕。4月1日,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谈到晋绥党组织关于对待工商业方面的“左”的倾向,指出其已经超出了清查范围,不仅“侵犯了属于地主富农所有的工商业”,而且挫伤了地主富农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同时,他再次强调:“土地改革的对象,只是和必须是地主阶级和旧式富农的封建剥削制度”〔5〕,而非他们所经营之工商业,即消灭的对象只能是封建剥削,农村工商业资本则排除在外。5月,华北金融贸易会议召开,会上重申了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有关农村资本的阐述,即没收地主和旧式富农封建剥削所得之财产,而“他们兼营的工商业及在工商业的投资”〔22〕应受到保护。8月,中央批转了《华北金融贸易会议综合报告》,并将其作为党内文件转各解放区传阅,保护、领导富农工商业政策再次得到强调。

这个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一直被执行。1950年1月13日,周恩来在《关于处理老解放区市郊农业土地问题的指示》中依然强调:“对地主、旧式富农兼营之工商业,不得没收和分配”〔23〕,坚持保护地主富农工商业,即坚持保护、领导农村工商业资本的原则不动摇。实际上,这一政策直到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之时才被取消,不仅成为纠“左”利器,还是实施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前提。

综上所述,中国共产党正是在经历以上三个阶段后才在不影响农村资本利用、农村经济发展的情况下,逐步完成了对农村工商业资本的保护与领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奠定了雄厚的农村资本基础。

三、“消灭农村高利贷资本”“保护农村工商业资本”政策之影响

由前文可知,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资本的认识主要是坚决地“消灭农村高利贷资本”“保护、领导农村工商业资本”。在这一资本认识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农村资本政策,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稳定了农村,防止富农倒向反革命阵营,维护了革命统一战线,对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经济复苏与发展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高利贷资本受到严厉打击

农村资本的另一种主要形式是高利貸资本,高利贷资本是地主、富农剥削农民的重要形式,是地主、富农资本积累的重要途径之一。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在苏区实施减租减息政策,高利贷资本虽然受到很大打击,但依然存在,即所谓的“公益性借贷”,借贷利息虽较高利贷有所下降,但依然十分可观。而在非苏区,高利贷资本则更为猖獗。如1934年江苏12县,雇农负债者占其本阶层的12.8%,自耕农、半自耕农为49.0%、62.9%〔24〕。抗战胜利后尤其是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逐步打击、消灭高利贷资本,高利贷资本逐步下降,如下页表1、表2所示。

对比表1、表2中的数据可以发现,农村高利贷主的构成主要是地主、富农及商人,占据借款来源的三分之二,如包括商店资本,则高达五分之四,反映了农村高利贷资本的猖獗。但是从表2中可以看到,1938年至1946年这8年间,地主富农的高利贷资本逐渐下滑,原因在于,一是银行资本借贷一跃成为农村主要的借贷来源,二是解放区实行的“消灭农村高利贷资本”政策起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二)农村工商业资本得到迅速发展

解放战争期间,各解放区在民主政权的支持下,资本主义农业、农村工商业、手工业资本即农村工商业资本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发展,并成为当地经济复苏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人民日报》1946年12月27日曾对战后太岳区阳城三区匠礼村解放战争前后农村工商业资本的变化做过报道:“战前全村的十二座砖窑、五座煤窑、四座纷房、三座蒸馍铺、两座杂货铺以及染坊、糖坊、铁炉、磨坊全部摧毁”,解放后,中国共产党领导村民进行了复建,1946年“冬季全村妇女组织起二十个纺织小组,四百四十人纺织,赚利二十三万”,“各种副业生产盈利,有杂货铺两座,药铺两座,铁炉两座,绳铺一座,煤窑三座,缸窑、碗窑、地雷窑各一座,染坊一座,扎花坊一座,织袜机一架,粉坊、豆腐坊各一座,资本达百万元以上”〔25〕,充分说明了农村手工业资本的发达程度。

1948年6月25日,《人民日报》对东北地区农民的根本变化是这样描述的:“资本家投资经营的农、牧经济及新兴的经济(这种经济现在占的比重虽小,但很快会发展起来)——这种经济成了今天整个东北解放区新民主主义的农业经济,而其中小农经济则是目前主要的和最大的组成部分”。“在东北政委会颁发奖励私人资本投资农业条例后,哈尔滨、佳木斯、牡丹江、齐齐哈尔等各大小城市工商业者,已纷纷向农村大量投资,哈市兴东公司等四家及佳市八家私人资本,已向政府领的土地,开辟了农场五百垧。齐市六家私人资本也投资四百万元与农民合伙经营。牡市十三家工商业在政府扶助下建立了大规模的牧养场。”农村工商业资本在东北得到了迅速发展,原因在于“民主政府已规定:凡私人资本投资使用之土地及经营事业,除征收农业税外,免征其他捐税”〔27〕。可见,解放战争时期,以农场经营为代表方式的资本主义农业不仅有所发展,而且成为了新民主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华社兴县十五日(1946年10月20日)电:“晋绥知名士绅,边区参议员牛友兰先生所发起集资创办之私营纺织工厂——蔚汾纺织厂,日内即将开工,该厂资本农币六千万元以上,股东大部为地主富农。兴县二区地主王秀先生在旧政权时欠债白洋千余元,四三年新政权建立后,即将土地出卖,大部转入工商业,三年来,不但欠债还清,并赎回了旧房屋。他说:‘在新政权下,手里有钱要大大的闹生产。因此在创立蔚汾纺织厂时,他即投资四百万元。过去不愿投资生产的地主牛厚生,亦投资二百五十万元。地主王立儿将地产出卖,要求投资,现该厂私人资本仍在扩大中。”〔28〕新华社的报道清晰地表明,地主富农大量转营工商业,亦即地主富农经营之农村工商业资本得到了很好的发展。

综上所述,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共“消灭农村高利贷资本”“保护农村工商业资本”政策的影响下,农村资本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包括高利贷资本在内的封建剥削受到沉重打击,而包括资本主义农业、农村工商业资本以及农村手工业资本在内的农村资本则在民主政权的默许、保护、鼓励乃至引导下得到了迅速发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

注释:

①资料来源于1947年《中华民国统计年鉴》第93页。数据为中央农业实验所的调查数据,包括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四川、河南、陕西、甘肃、青海、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宁夏十五省。又见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23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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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委,编.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八册)〔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251,255,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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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任弼时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428-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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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委,编.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91.

〔24〕李金铮.旧中国高利贷与农家关系新解——以长江中下游乡村为中心〔J〕.浙江学刊,2002,(6):33-40.

〔25〕翻身后积极闹生产,匠礼村农民出贫入富,农业副业纺织业样样发达〔N〕.人民日报,1946-12-27(2).

〔26〕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231.

〔27〕执行新民主主义农业经济政策,东北农村起根本变化,改变过去“广种薄收”情况,精耕细作多上粪多打粮,组织插具换工纠正强迫命令,建设新型公营农场,鼓励私人资本开荒〔N〕.人民日报,1948-06-25(2).

〔28〕投资工商比出租地更有利,晋绥地主纷纷转业,王秀先生转向工商业还清旧债〔N〕.人民日报,1946-10-20(2).

(责任编辑:武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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