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毅
2018年3月以来,大数据“杀熟”高频进入消费者视野。多个知名电商平台被指存在“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贵出许多”的现象。诸多热心网友积极参与“比价”群体实验,对该现象进行了证实。
近日,作为网约车市场占有份额最大的滴滴出行,则被用户爆料“杀熟”升级版,同一时间同一行程,不同手机系统的价格存在差异,iPhone用户比小米手机用户贵10%。对此,滴滴总裁柳青在微博中详细予以回应称,滴滴没有“杀熟”,用户看到的是预估车费,是参考价。两个手机去同一个目的地之所以会出现预估价格差异,是因为实时路况是动态变化的,前一秒和后一秒都可能发生很大变化;同时两个用户的预估路线规划可能不同,对经常打某一路线的用户会用他平时常用的路径缺省值,没走过这个路线的用户系统会推荐最优方案。最后,柳青表示,预估价的本意是想给用户更多方便,但反而好心办坏事,给大家添加了烦恼。此次危机公关,虽诚恳耐心,但事实上并未解答“系统差异为何导致价格不同”,也并未消除用户“被杀熟”疑虑。
大数据“杀熟”涉嫌违法
尽管坊间也有声音称,因人而异的差别化定价符合经济学价格理论。但同一时间,相同的商品或服务,无论是对新老客户标价出现差异,还是在不同手机系统出现标价差异,皆无疑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同时,禁止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该规定要求经营者不得使用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的价格手段,不得实行价格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该规定明确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一条指出,“《规定》第三条所称‘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该规定明确了不当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构成价格欺诈,且无论交易是否促成。
利用大数据进行“杀熟”的行为显然已经严重触犯了上述法律规定,毋庸置疑系违法行为,消费者一旦发现被侵权,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依据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进行增加赔偿。
证据收集系维权关键
然而,从大数据“杀熟”现象被发现的偶然性及诸多商家和柳青的回应能够看出,大数据“杀熟”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由于不同企业对用户数据使用的运算法则不同,加之,智能计算定义运行的复杂性,单一用户很难辨识是否“被杀熟”,即使发现,证据收集也极为困难。这对政府监管治理体系的信息化水平提出新的要求,对企业大数据治理进行评估、监测从而督促企业合理、合法地利用其掌握的大数據迫在眉睫。
当然,作为个人用户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尽可能收集被“杀熟”的证据:对处于比价阶段尚未进行交易的情形,可采取手机截屏的简易方式,锁定同一时间同一商品或服务在不同账号或不同系统的价格标识;对于已经交易成功的情形,应保留电子账单,并尽量开具发票,与在线客服的对话记录也应妥善保存。
与此同时,还需提醒个人客户应该有意识地提升大数据素养和新媒体素养,如不随意开通各种授权,关闭各APP访问短信、通信录、地理位置等访问权限;理性面对商家的优惠福利诱惑,避免自觉透露隐私、主动让渡隐私,以免遭遇被“杀熟”等不当网络商业行为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