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冯飞张彬彬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三星公司”)针对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广晟公司”)持有的一件名为“音频解码”的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而提起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作出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利全部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这一审查决定再次引发公众对2017年的一批涉及数亿元索赔案的关注。2017年,因认为三星公司、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信公司”)、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创维公司”)构成对自己涉及“音频解码”技术等专利的侵权,广晟公司将上述公司分多起案件起诉至多家法院,索赔数亿元。因系列案件索赔额巨大且是国内首批涉及“音频解码”技术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在当时引起较大轰动。诉讼过程中,三星公司就其中一件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业内人士分析,如今,专利作为企业的战略核心资源,不仅是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体现,更是企业谋求商业价值的途径。广晟公司之所以发起侵权诉讼,或许就是为了争取更合理和更有利的专利许可费用。
公开资料显示,DRA是广晟公司研发的一项数字音频编码技术,涉案专利是现行国家标准《多声道数字音频编解码技术规范》的一件标准必要专利。2007年8月17日,广晟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涉案专利申请,并于2009年5月2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0710141661.6)。
此后,广晟公司发现,创维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国美公司”)等多家公司生产销售的多个型号的电视机产品涉嫌落入涉案专利和其持有的另一件名为“音频解码和解码系统”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810003464.2)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2017年7月,广晟公司以创维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和国美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100多款电视机产品,侵犯其上述专利权为由,将上述三家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922亿元。
紧接着,广晟公司以上述两件专利权被侵犯为由将海信公司、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随后,广晟公司以上述两件专利与另一件名为“用于对音频信号进行解码的方法和设备”的专利被侵犯为由,将三星公司、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在被提起侵权诉讼后,三星公司予以反击。2017年8月7日,三星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2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作出审查决定,宣布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广晟公司官网显示,其目标是要成为依靠知识产权运营实现盈利的第一家中国企业。在一位从事音频解码相关研究的业内人士看来,作为DRA标准核心专利和商标的持有人和对外授权许可人,与电视终端厂商达成授权许可是其实现上述目标的一个途径。
“此前,创维公司、海信公司等均是广晟公司的合作对象,而双方此时放弃合作对簿公堂,可能由于原合作已到期,但双方就新的授权许可协议没有达成统一意见。比如,双方在专利许可费上或许出现分歧。”谈起广晟公司发起多起涉及DRA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的动机时,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如是分析。
“一件重要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意味着广晟公司在与创维公司、三星公司及海信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或将处于被动地位,对于其他与广晟公司达成专利授权许可的企业而言,专利许可费用也可能出现变数。”李俊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图/东方IC
事实上,近年来,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纠纷并不少见。2016年5月25日,华为公司以韩国三星电子公司侵犯其4G标准专利等为由,将其起诉至深圳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018年1月11日,深圳中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韩国三星电子公司侵犯了华为公司的专利权。同时,法院表示,在停止侵权判决生效后,双方仍可以实施许可谈判。2015年7月,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索尼公司”)侵犯其在WAPI领域的一件标准必要专利权为由,将索尼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超过3335万元。2017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索尼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判令其赔偿原告910万元。
一般而言,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涉及的企业通常会较多,审理的周期也较长,索赔数额往往巨大且涉及的技术领域专业又复杂,而且判决结果会对相关企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因此,对于此类纠纷,原被告双方都不能马虎对待。那么,面对此类纠纷时,我国电视终端企业应如何解困?
在业内人士看来,达成双方利益最大化的专利许可协议是权利人与被授权方共同思考的重点方向。电视生产厂商与权利人谈判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用时,可根据自身的技术开发和目标市场拓展需要,有选择性地接受专利权人的非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甚至是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打包许可,有时候“一揽子协议”的综合成本可能不会太高。此外,随着技术的更新换代,音频解码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要避免此类纠纷,电视生产厂商应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对核心技术的研发投入,要不断参与音频解码标准的革新以及行业内标准制定等。(据《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