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影视产业知识产权问题反思

2018-06-29 07:55肖瑶
卷宗 2018年13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维权陕西省

肖瑶

早在1931年,中国电影史上就出现了首例知识产权官司,张石川与顾无为的“《啼笑姻缘》版权案”。由此可见,影视产业内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它主要包括版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影视产业主要涉及的是版权,即著作权。

我国于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著作权法》,标志着我国的版权保护由此开始走上正轨。国内方面,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将侵犯版权的行为入罪,设置了侵犯版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2001年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中决定修改版权法进一步,加强了对版权的保护。2002年国务院公布实施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对它进行了最新修正。作为配套版权法的实施《著作权行政处罚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及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化陆续颁布。国际方面,我国在1980年就己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其后于2007年《世界知识版权组织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近年来,陕西省相继出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陕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陕西省知识产权专项战略》和年度《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关中、陕北、陕南十一市(区)知识产权协作协议》、《陕西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实施方案》等地方性的法 规来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与此同时,陕西省新闻出版局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为宗旨,通过开展多部门执法协作和侵权盗版案件查处工作和政策引导、试点示范等一系列措施,在影视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0年8月,国家广电主管部门正式批准陕西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设立一家全国性影视版权交易机构,西安电视剧版权交易中心应运而生。2014年10月,首届丝绸之路国际电影节期间,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版权贸易机构——西部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在陕西西安揭牌成立。

在两家版权交易中心的的基础上,2014年首届丝绸之路電影节期间,11个国家、170多家片商参与节目与版权交易,交易总金额约30亿元。2015年陕西省版权公共服务大幅增长。作品版权登记1800件,同比增长80%,版权合同备案630件,同比增长85%。西安电视剧版权交易中心影视版权交易做法和经验受到有关方面关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十家媒体专题报道。2016年,承办“版权和相关权热点问题亚太地区研讨会”、“一带一路国际论坛媒体分论坛”等国际性论坛、会议;首次赴瑞士出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第33届会议和版权保护优秀示范点经验交流研讨会,省政府听取汇报后,确定每年拨付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发展版权事业。

近年来,陕西大力推进影视产业版权建设过程中,仍旧出现了许多问题和不足。第一,与影视版权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体制仍有不足之处。包括法律制度不完善,政府部门执法力度弱,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例如,由于中国没有判例法的传统,我国保护影视版权法律制度中某些规定又显得过于原则,不同法院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可能有不同理解。这不但可能导致相同案情的案件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甚至还可能因为不正确的判决损害影视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我国对侵害影视版权造成被害人损失的,法律并未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经常是被害人耗费大量人力、物力,通过诉讼得到的侵权 损害赔偿数额却很少,难以起到震慑侵权行为人的作用。涉及影视版权保护监管体系的法律、法规仍有一定的缺失。我国现有版权执法部门,如公安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 等多部门的执法分工不甚明确,在其中的版权纠纷执法过程中,存在着工作不延续等问题。另外,随着“互联网+”影视行业的兴起,在涉及影视版权诉讼中,又出现了许多法律未涉及之处,法律出台相比于行业发展处于滞后状态。

第二,行业版权保护刚起步,管理组织能力缺失,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维权申诉能力薄弱。数字影视版权保护离不开强大社会组织的有力支持。早在1992年美国就成立了美国电影协会(MPAA),并在影视版权保护中起着巨大的作用。 而我国2005年才成立了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并且我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并未能实质性推动针对迅雷、人人影视等网站以及更多正在侵犯我国影片著作权的其他网络传播平台的维权活动。目前为止,我国的电影维权行为仍处于企业、个人为主体的阶段,而行业协会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仍不明显。而陕西省内更是没有相关行业内的非营利组织,专职于影视产业版权问题。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影视产业版权维护“高位截瘫”,地市以下基本无版权机构,维权活动成为政府部门的独角戏。创作者没有维权意识,很少有人为作品进行版权登记。

第三,版权贸易缺乏专业化平台,未形成规模化效应。影视作品版权贸易主要包括版权许可及版权转让两方面,同时涉及原创作品、改编作品、影视作品以及在传播过程中的各种创作性成果。究其原因,除了省内版权维权宣传工作不到位之外,更重要的是版权贸易缺少大的平台。虽然借助丝绸之路电影节等活动举办剧本推介会、版权交易会等活动,但是由于省内原创剧本少,影视作品没有形成良好口碑,加之省内资源分散、资金不如北京上海,无法获得优质作品的版权交易,相关的交易会成交量有限。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解决方法:

首先,在国家和政府层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司法解释,让相关法律、法规更具操作性;紧盯国内外影视版权保护动向,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部门间权责协调机制,对影视版权进行综合性保护,既保护作品本身,更要关注影视作品的衍生产品;加大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相应简化、降低维权成本。促进了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各地版权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普遍增强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

其次,在社会层面,影协视协、陕西影视产业联盟等多家组织机构联合,加强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引导,提高公民版权保护意识。针对省内从业人员版权意识薄弱、版权保护水平不高的现状,应利用协会组织的集约效应,组织版权知识普及,提供版权保护服务,努力做好版权保护工作。引导业内自觉树立使用正版影视作品,抵制盗版行为的意识。同时利用行业内各个环节交流互通,形成良好的平台,资源共享,推动省内资源整合,扩大“影视陕军”影响力,获取优质版权交易资源。

第三,深挖陕西版权金矿。西影集团经典IP《大话西游之大圣娶亲》加长纪念版上映4天票房破亿,多次打破华语复映片的多项纪录。西影集团IP运营的“深耕战略”,以《大话西游》为核心,成立近60年来丰富的版权资源为基础,积极开拓陕西影视财产权变现。既充分挖掘了这部作品的价值和市场潜力,也彰显了西影集团在版权运营方面的全面发力,在维权同时积极拓展财产权,发展相关衍生产品。通过现有优质版权质押变现获得资金,开拓新的版权贸易服务。

参考文献

[1]杨庆国,晏婷婷.广播影视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模式研究[J].青年记者, 2014(6):52-53.

[2]左英,王峥.我国数字影视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现代电影技术, 2015(1): 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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