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奇 唐士亚
财税法是涉及财政收入、管理、支出过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税法学是以财税法为基本研究对象的学科。在国内多数学者的论著中,“财税法”与“财税法学”并不作严格意义上的区分,通常能够相互所指,本文亦如此。“然正与现代民主宪政国家之建设同样,税捐法制的合理化有其所在国之历史发展程度的时空界限,不是一蹴可就。”〔1〕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9页。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是一场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变革。〔2〕参见贾小雪:《我国非税收入法律规制与国家财权治理的现代化》,《法学论坛》2017年第4期。伴随中国法治进程的渐进加快和法学理论研究的现代复兴,财税法学越来越成为法学界的一门显学。〔3〕参见刘剑文:《作为综合性法律学科的财税法学—— 一门新兴法律学科的进化与变迁》,《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经过多年的发展,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财税法学研究经历了三次理论飞跃,〔4〕第一次飞跃是在1994年至1998年期间,起始于分税制改革;第二次飞跃是在2000年到2005年期间,特别是在2004年宪法修改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条款之后;第三次飞跃是从2008年至今,尤其是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里程碑。参见刘剑文:《财税法学研究的大格局与新视野》,载《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二十三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3页。财税法学在研究范畴、分析工具、理论体系以及研究队伍等方面形成了显著标志,预示着财税法学已经形成独立学科。在法学传统学科分类中,财税法学往往被作为经济法学的组成部分,但事实证明,财税法学的研究工具和理论体系已经超越了经济法学的范畴,呈现出独特的学科标志。例如,财税法学立植于宪政民主与公民财产权保护,而这部分内容无法为经济法学的宏观调控职能所涵盖;财税法学中的主流通说“税收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是一种政府与公民之间在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亦与经济法学主流的“政府干预理论”具有明显的异质性。财税法学在学科建设上的客观独立与日臻成熟,既是法学学科发展内在规律使然,也要求财税法学研究应该围绕财税法学核心命题和财税法实际问题而展开。
当下,随着财税法学者对税收债务关系理论、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公共财产法理论、理财治国观和领域法学范式等研究的深入,中国财税法学已从无到有,由点到面,聚沙成塔,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财税法学基本架构和学科体系。财税法学理论研究应该服务于财税法实际问题的解决,并利用财税法治实践中的经验来反哺理论研究的生长,进而促进理论研究的再完善。因此,中国财税法学研究能否为深化中国财税法治建设提供充分有效的智识支持和理论储备?中国财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研究有何异同?中国财税法学的学术研究格局如何呈现?中国财税法学的历史研究路径和未来发展方向又该如何勾勒?上述问题既是关涉财税法学学科独立性和学科理论建构的核心问题,也是我国财税法学必须面对且须作出及时回应的基础性问题。
回答这些问题的突破口,可以回到对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本身的研究。因为对学术研究本身的研究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再研究”,在梳理学术研究脉络的基础上,通过数理统计、逻辑分类等多元手段来呈现中国财税法学发展的前世今生,可为未来的学术增长提供可资参考和反思的学术断代史。有鉴于此,本文选取中国法学创新网16种CLSCI〔5〕CLSCI全称是“China Leg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译为“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是中国法学会对全国法学研究机构和个人在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进行统计分析的期刊目录。目前,CLSCI包括《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政治与法律》等16种重要期刊。自2009~2017年发表的财税法论文为研究样本,采用统计分析方法,从论文的数量变化、所占比例、研究范式以及引证情况等方面对最近9年来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情况进行一次系统全面的统计描述和分析归纳。当然,选取的文献样本无法完整涵盖财税法学的所有研究成果,但基于CLSCI选稿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对法学研究的引领性,这些文献样本无疑是中国财税法学所有研究成果中具有良好代表性和广泛性的典型代表。
本文选取的财税法学论文样本是在中国知网(CNKI)上对16本CLSCI 2009~2017年所刊载的所有法学论文采取逐篇阅读方式确定的,统计中剔除了“访谈”“短评”“纪事”等非学术性文章。通过多轮筛选,最终确定符合财税法学学术论文要求的样本容量为200篇。在确定研究样本容量后,进一步设置了观测指标,〔6〕本文对观测指标的设置受到了江国华和韩玉亭发表于《法学论坛》2015年第1期的《中国法律解释理论演化路径检视——基于法学类CSSCI来源数据库的分析》一文的启发。其中一级指标包括三大项:其一,论文特质观测指标,在该指标之下又进一步设置了样本年度容量、样本研究视角、样本研究方法、高引频次论文、高下载频次论文、刊物发文数量等二级指标;其二,作者特质观测指标,在该指标之下又进一步设置了作者学术成果数量、作者年龄段、作者在三大权威期刊〔7〕此处所指的三大权威期刊指的是《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发文量等二级指标;其三,研究机构特质观测指标,在该指标之下又设置了研究机构学术成果数量、研究机构地域分布等二级指标。
需进一步说明的是,为了准确进行分析和汇总,本文对数据作了如下处理:(1)通过各种途径,一一核实所有作者单位。所有统计以作者发文时所属的二级单位(院系)为准。(2)对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法学专业院校,一律统计到一级单位,即以学校为单位统计。(3)对署名单位为某研究机构的作者,如作者本人隶属某院校,则归类至其所在院校。例如,若作者署名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而作者同时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职人员,则统计时把该文归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名下。(4)合作作品仅视第一作者有效,无论是发文单位统计,还是高产作者统计,皆仅将第一作者计入统计范围。
本文对2009~2017年16本CLSCI所刊载的200篇财税法学论文分别从论文特质、作者特质和研究机构特质三个维度展开实证分析。其中,纵横两大主线贯穿本文研究的始终。纵向主线主要关照研究样本不同年度的差异,通过宏观审视财税法学理论的发展脉络,进而把握财税法学理论的未来发展趋势;横向主线主要关照不同研究机构、不同地域的样本差异,进而相对客观地判断当前财税法学研究的基本实力格局。在纵横两大主线的穿针引线下,本文综合运用逻辑分类和统计对比等手段,希冀以客观中立的态度展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基本样貌,并据此理性预判财税法学理论研究的未来走向。
1.论文特质观测指标分析
如表1所示,样本容量的年度分布呈现出明显的波动性,2011年、2014年和2015年分别是三次高峰。究其原因,于2014年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正式实施的新《预算法》推动了财税法学界对其的研究热潮,直接表现为2014~2015年CLSCI财税法学论文数量的显著增长,于2015年达到36篇发文量的峰值后,2016年又迅速回落到17篇,2017年则小幅上升到22篇。从总体趋势言,年度样本容量基本呈现上升的趋势,可以预见,随着财税法学研究队伍的扩大,未来一段时间内研究成果数量会稳中有升,但不排除在不同年份间可能会出现微弱的波动。
表1 2009~2017年CLSCI财税法学论文数量变化
本文对样本研究视角的整理从论文关键词入手。关键词是论文作者自行归纳、提取的表达论文内容的词语,最能准确反映作者的研究意图和研究视角。尽管关键词的统计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必然反映研究内容的主题,也不能简单地说关键词分析可以揭示研究活动的热点、动向和趋势,〔8〕参见曹明:《 2013年高水平法学研究的一些形式特点——基于三大期刊法学论文统计的分析》,《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4年第Z1期。但至少在文本层面上其是更多地反映研究视角的一种指标。
表2显示了经过人工处理的出现2次及2次以上的关键词。〔9〕此处的人工处理,主要是对意义相同或相近的关键词进行合并处理。例如,关键词“财税体制”和“财税制度”,在本表中合并处理为“财税体制”。其中,出现10次以上的关键词有“预算法”和“税收法定”。“预算法”的高频率出现主要缘于2014年《预算法》修订带来的研究热潮,“税收法定”则是财税法学长盛不衰的关注焦点。在出现5次及5次以上的关键词中,“公共财政”“宪法”“国家治理”等高频词凸显了财税法的“公共财产法”属性,以及财税法与国家治理的紧密联系。在具体税种的研究中,“房产税”“环境税”“增值税”“碳税”“企业所得税”得到了更多研究资源的投入,“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则是国际税法研究的主要关注点。
表2 经人工处理的出现2次以上的关键词
研究方法目前并不为中国财税法学界所重视,但其作为学术研究的根基,对于学术规范的形成和学科生命力的延续具有重要意义。从对200篇财税法学论文的分析中可以发现,总体上传统的规范研究方法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学者们主要围绕对财税法条文的解释论证、对税法案例的分析说理以及对财税法理论的学理创新展开研究,样本中仅有崔威副教授在《清华法学》2015年第3期发表的《中国税务行政诉讼实证研究》一文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当然,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并无优劣之分,规范研究方法在财税法学研究中对于因果机制解释和理论建构具有优势,实证研究方法可以利用定量研究的科学方法去不断检验规范研究方法所提出的因果假设的可能,对学科研究而言,则更需要将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予以合理结合。从样本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财税法学实证研究的短板导致了财税法学研究成果的结构性失衡。故此,本文认为,在规范研究占据主流地位的情况下,如何深化实证研究方法在财税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尤其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混合研究方法在税务司法领域的应用,成为了财税法学实证研究的可能突破口。
如表3所示,就样本刊物的发文总量而言,《法学》以32篇的成绩遥遥领先,《现代法学》以21篇的成绩紧随其后。此外,《法商研究》《政治与法律》《法学评论》《中国法学》《法学家》的发文量都超过了15篇。在发文量排名前四的刊物中,排名第一的《法学》与第四的《政治与法律》均为上海市办的刊物,前者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后者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上海对于财税法学研究的重视与扶持。在三大权威期刊中,《中国法学》的发文量超过了《法学研究》和《中国社会科学》的发文之和。在16本CLSCI中,《法制与社会发展》仅发表财税法论文1篇,这可能与该刊一向侧重于刊发法理学类文章有一定的关联性。
表3 16本CLSCI发文数量统计
被引频次是衡量学术论文被同行关注程度的重要评价指标,反映了学术文献出版后的影响力。被引频次越高,说明该文献的影响力越大,同时也说明该文献对所在学科的知识积累和传播的贡献度越大。表4列出了2009~2017年16本CLSCI财税法学领域被引频次排名前十的论文。
表4 2009~2017年CLSCI财税法学高被引论文
如表4所示,在排名前十的高被引论文中,篇均被引频次为64.6次;10篇高被引论文中有6篇出自三大权威期刊,这从某种意义上一方面印证了三大权威期刊论文的优秀质量,另一方面也说明在论文写作中,作者们倾向于引用权威刊物上的权威作者。在表4中,刘剑文教授和蒋悟真教授分别贡献了3篇和两篇高被引论文,体现出两位教授在财税法学领域的深厚积淀和巨大影响力。
在表5中,10篇财税法高下载频次论文的篇均下载频次为3968次。与表4高被引论文榜单相对比,有6篇论文同时出现在了上下两个榜单中,这从某种意义上表征了论文被引频次与被下载频次两者之间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从统计学角度上言,论文被下载的次数越多,则从一个侧面说明被他人引用的概率也就越大。
表5 2009~2017年CLSCI财税法学高下载频次论文
2.作者特质观测指标分析
在表6所示的14位发表CLSCI财税法论文4篇以上的高产作者中,处于61岁~65岁年龄段的2人,处于56岁~60岁年龄段的1人,处于51岁~55岁年龄段的2人,处于46岁~50岁年龄段的2人,处于41岁~45岁年龄段的4人,处于36岁~40岁年龄段的3人。45岁以下的中青年学者占据了14位高产作者中的7位,占比50%,说明中青年学者正日益成为财税法学研究的中坚力量。
表6 2009~2017年CLSCI财税法学高产作者统计(发文4篇以上)
就高产作者所在的研究机构而言,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有3位,80后高产作者汤洁茵的博士生阶段亦求学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北京大学法学院在财税法学人才储备和培养方面无可置疑地处于第一梯队。来自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同样有3位,说明武汉大学法学院亦是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人才的聚集地。此外,江西财经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在中国财税法学人才格局中也各自有其代表性学者。
总体而言,财税法学高产作者以中青年学者居多,也就是说,除了学术大家和知名学者厚积薄发仍笔耕不辍外,一批青年学术才俊开始脱颖而出,崭露头角,其中41岁到50岁年龄段的70后学者构成了财税法学发展的中流砥柱。但不足之处在于,高产作者中仅有一位80后学者,对比其他传统部门法80后学者在CLSCI上的“战果累累”,财税法学青年学者仍须迎头赶上。〔10〕以其他部门法学80后青年学者为例,诉讼法学科的黄忠顺博士2016年在CLSCI发文4篇,法理学的郑玉双博士2016年在CLSCI发文5篇。必须说明的是,虽然财税法学80后青年学者与传统部门法的高产青年学者在CLSCI发文数量上存在差距,但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受到本文统计范围仅限于16本CLSCI的影响,并不能否认财税法学青年学者在其他CSSCI上仍有不少质量上乘的佳作。
3.研究机构特质观测指标分析
就研究机构学术成果数量差异而言,如表7所示,有13个研究机构在财税法学领域发表论文超过4篇。其中,北京大学法学院以36篇遥遥领先,这一成绩的取得要归功于刘剑文、张守文和叶姗三位高产作者的笔耕不辍,三人成果数量合计占北京大学法学院财税法论文总数的83.3%。武汉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分别以21篇和15篇位列二、三位。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三所老牌政法院校成绩相近,分别为11篇、10篇和9篇,这也与三所学校在财税法学高产作者中各有一人上榜相对应。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能进入榜单,主要依靠各自一位高产作者的发力贡献。此外,厦门大学法学院、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和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都发表了超过4篇财税法CLSCI论文。统计分析中有一个现象引起了笔者的注意,那就是在200篇样本论文中,律师事务所、司法机关和税务机关等实务部门无一论文上榜,这暴露出当前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中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的对话交流脱节的问题,亟待学界加以深省。
表7 研究机构学术成果数量
就样本的地域分布而言,如表8所示,总计有15个省或直辖市所发表的论文超过2篇。在地域分布上,主要分布在华北、华东、西南、东南、东北以及中部这6大区域。华北地区的北京市以85篇高居榜首,这一成绩源自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等老牌劲旅的亮眼发挥。华东地区的上海市和中部地区的湖北省并列第二,其中华东政法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成为上海市主力,武汉大学法学院和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贡献了湖北省绝大多数CLSCI财税法论文。西南地区的重庆市和中部地区的江西省都以8篇的成绩名列第五,东南地区的福建省以5篇的成绩位列第七,华北地区的天津市和华东地区的江苏省并列第八。此外,河南省、安徽省、吉林省、辽宁省、湖南省和四川省都有超过两篇的成绩上榜。从以上的地域分布不难发现,就宏观而言,财税法学研究呈现出一超多强、发展不均的局面,所谓一超是指北京市这个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中心,多强是指上海市、湖北省和重庆市这几个省市,而发展不均主要是指财税法研究的区域水平悬殊,有的省市数量达到了80多篇,而有些省份甚至无一篇论文上榜,比如浙江、广西、黑龙江等地。当然,这一现象可能会随着全国范围内法学高端人才流动频率的加快及个别高产作者的流动而发生不同地区财税法学研究实力的改变,这十分有助于形成财税法学研究地区竞争的“鲶鱼效应”。
表8 研究机构地域分布
本文写作的主要目的在于,一方面把握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路径和理论积淀,另一方面可在对现有学术成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展望中国财税法未来的拓展方向。需指明的是,前文的统计描述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精确细微的定量研究,而是旨在叙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基本结构,揭示财税法学共同体的历史进路和这个学术共同体的反思能力,即将财税法学放置在知识生产的场域之中,通过财税法学的知识陈述呈现财税法学研究者的问题意识与思想之旅,并通过财税法学知识意涵揭示财税法学知识陈述的学术定位。可以看出,尽管中国财税法学在学科建设、研究主题、研究方法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财税法学的学科地位也逐渐为法学界肯定和重视,财税法学在中国法学界已经成为促进不同部门法相互重叠和融合发展的新生增长点,但是由于中国财税法学发展的时间较短,学科理论体系仍处在不断构建和完善之中,加之学科建设在向纵深发展过程中受到边际效益递减规律的冲击,诸多迷惘和困惑也随之而来,而这亦可能是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学术增长点。
1.关于研究主题
在财税法学的研究中,财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勃兴是一个显著特征。之所以强调财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性,是因为一旦缺少基础理论的指引,“财税法将只是一具没有灵魂的躯壳,生命与活力再也与它无缘。”〔11〕刘剑文、熊伟:《二十年来中国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2页。唯有夯实财税法学的基础理论,才能提升学术研究的深度和厚度;唯有建立完善的财税法学基础理论体系,财税法学才能真正成为一门成熟的法学学科。当下税收债务关系理论、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和税收法定理论已取得较为丰硕的成果并在学界形成基本共识,但对于提炼财税法本质特征的公共财产法理论、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领域法学范式、财税行为理论和税收司法问题的研究仍有待持续深入。具体而言,一方面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财税法学至今仍未产生一个像民法总论、刑法总论等传统部门法那样的统摄全局的“财税法总论”,进而影响到了学科体系的自洽性和可持续发展性。因此,当前中国财税法学最重要的任务就是集中力量对现有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整合,厘清理论之间的逻辑与联系,进而对这些理论进行体系化的重构,完善财税法学科的“顶层设计”。另一方面,我们应该注意到,在财税法学体系内部,学者们对税法的研究热情高涨,而对财政法的研究则少人问津。在财政法内部,除了政府间转移支付已取得一定成果外,财政拨款法、财政贷款法、公债法及政府采购法缺少高质量的财税法研究成果。即使是在税法学内部,房产税、环境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等近年来与国家政策调整紧密相关的税种受到了学者的偏爱,而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小税种的研究成果在CLSCI上则难觅踪迹。
2.关于研究的精细化程度
如果说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起步阶段围绕“立法论”展开具有合理性和时代性的话,那么随着对德日财税法理论的消化和中国学者的本土学术创新,财税法学研究由“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变则是学科发展的必由之路。在本文收集的200篇CLSCI财税法学论文中,以宏大叙事的立法建议或宏观理论建构的文章居多,对财税法条文进行细致解读或者就某一财税法案例进行分析论证的文章较少,财税法学研究“技术流”特征明显不足,在某种程度上呈现出一种“粗线条研究”的观感。当然,本文并非排斥“立法论”论文或财税法理论创新论文的贡献,而是意欲指出,在中国财税法学完成基本框架的搭建之后,亟需学者对纷繁复杂的财税法律问题展开更细致、更深入的类型化研究,从过往的“开病方”向如今的“把握病因”转变,强调面对现实生活中的财税法问题,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着力依据现行法律规范来解决其在“法律适用”上的难题。
3.关于财税法学理论研究与实务经验的学术对话
承前所述,在本文收集的200篇CLSCI论文样本中,无一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或第一作者单位来自于律师事务所、司法机关和税务机关等实务部门,此一现象的出现着实有些令人费解。因为财税法学研究强调理论与实务的融合已是一个老生常谈的“政治正确”的话题,而且在近几年的财税立法过程中,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参与其中,财税立法实践中的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交汇不可谓不紧密。针对16本法学核心期刊中出现实务部门作者在样本论文中挂零的现象,笔者认为这或许与当前法学核心期刊对论文作者身份的要求有关(例如偏好高职称、高学历的作者),另外,财税法学研究中理论与实务融合的过程似乎存在一道隐形的单向“玻璃门”,来自高校科研院所的财税法学者更容易通过立法专家咨询会、学者挂职等方式参与财税法实务工作,相形之下,实务部门的理论研究成果却因种种原因,无法刊登在高水平的法学类核心期刊上,〔12〕出现这种现象还可能是税务系统、司法系统的高水平研究成果更多地优先发表于本系统内的核心期刊上。例如,税务系统的诸多优秀研究成果多发表于《税务研究》和《国际税收》上,司法系统的研究成果多发表于《法律适用》上。“事实上,财税实务部门聚集了大批精英,他们虽然不从事专职研究,但他们的所思所想所为,本身就充满理论色彩。各种实践方案的提出,大都是经过调查研究的结果,它们不仅是学术研究的良好素材,而且由于其不断否定和超越自我,不断挑战既存的利益和秩序,因此其本身也是一种理论创造。”〔13〕刘剑文、熊伟:《财税法与财税法学三十年的回顾与展望》,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17页。
4.关于研究的开放性
就法律规范性质而言,财税法融合了宪法、民商法、行政法、国际法等多种部门法元素。例如,财税法与宪法结合形成了“财税宪法”的研究视角,纳税人权利保护与公民基本权紧密相连,税收征管中的依法行政问题与行政法相互联系,政府采购法则离不开合同法理论的滋养。财税法与其他部门法交叉的部分往往是财税法研究中的难点和研究不透彻的空白点,这些最可能成为财税法学术的增长点。作为领域法学(Field of Law)的财税法学,体现了以问题为导向的法律思维,以解决社会财税事务法律问题为目标,亟需利用部门法研究的优秀成果,不断充实财税法学的理论体系,助力解决实际问题。在法学之外,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也对财税法学的进步与发展有着重要的帮助,故此,财税法学在研究视角上还应该与各个相关学科展开进一步的对话。
财税法学作为肩负“理财治国之重器”使命的新兴学科,在社会体制转型和发展转型相结合的双重转型之路上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14〕参见刘剑文:《经济转型视野下财税法之定位与形塑》,《法学论坛》2014年第4期。在发展过程中需要以大格局与新视野的胸襟来迎接学科建设面临的多重考验。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深入,既需要在作为本体的知识生产中创新基础理论研究,又需要通过法教义学构建财税法学的解释框架和理论系统,在本土化研究视角中实现本土经验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知识论提升,并以领域法学理论来指导财税法学知识的规范和集成。
基础理论是一门学科实现知识增长与知识积累的逻辑起点,基础理论研究的完备程度标示着学科的成熟度。改革开放40年来,在中国财税法学界的共同努力之下,包括税收法定理论、税收债务关系理论、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公共财产法理论、理财治国观、领域法学理论和财税法一体化理论等财税法学基础理论已日臻成熟与完善,为新时代财税法学阐明独立价值、构造学科体系和深化谱系内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对比民法学、刑法学等发展成熟的部门法学,财税法学基础理论之间在整体上尚未形成逻辑严谨、完备自洽的学科体系,缺少将各基础理论串联一体的逻辑主线和分析范式,财税法总论与分论之间缺乏严密对接,总论研究与分论研究仍属“各自为战”。因此,实现财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整合与一体化构建,进一步完善财税法学总论研究并以此引领分论研究的拓展,必然成为中国财税法学迈向新阶段的重要课题。在税法和财政法的研究资源投入上,应积极引导青年学者对财政法研究的深入探索,改变当前“重税法研究,轻财政法研究”的局面,为财税法学一体化提供扎实的理论知识储备。
学术研究的基础是对既有知识、研究、方法的明晰与训练,但其最终目标和使命则在于学术创新。〔15〕参见刘伟:《创新与规范的统一:展望我国未来的政治学发展》,《探索》2017年第4期。财税法学的学术创新是在财税法学既有研究的基础上,达到新的知识发现、知识生产和知识突破的目标。财税法学研究中的学术创新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应该尊重前人与同行既有之研究成果,并进行充分的消化与理解;财税法学研究者应该基于对研究对象的深入考察,运用科学的研究工具独立自主地开展研究,而不受权力、舆论的掌控或偏向性影响。惟其如此,财税法学研究才能做到真正的创新。需要指出的是,财税法学如果要作出真正经得起时间和法学界检验的学术创新,就需要相当的积累和耐心,尊重学术研究的自身规律,不断从财税法实践中汲取财税法理论创新的养分,最终自然形成理论创新。否则,那种臆造概念或沉湎于小圈子内自娱自乐的“人为创新”,只是缺乏学术积累的“伪创新”,最终损害的是财税法学的长远发展。
财税法学研究作为社会科学的一种,也是一门理解和解释的学问,其根本目标在于提供一种可被接受的法律解读或法律供给,并保证良好的法律实施效果。法教义学研究方法将成文法本身作为研究对象,将现行法秩序的合理性作为不加置疑的前提,以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16〕参见白斌:《论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3期。通过形式推理的基本方法,将复杂而抽象的价值判断固定在概念与规范之中,〔17〕参见许德风:《法教义学的应用》,《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专注于法律的解释和体系化,为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确定性指引,并最终将此结果应用于法律实践与司法裁判,并为将来的类似问题提供一种已经经过检验并获得确信的先验知识,落实法律的安定性价值。具体到财税法学研究中就是以解释论研究为突出表现。以《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确立的“一般反避税条款”为例,〔18〕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对其解释论研究的过程应当首先确认该条立法的合理性,其次以“识别纳税人行使税收筹划权而节省税收成本的私法上的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作为考量避税安排否认的实体性标准,再次以“税务机关行使纳税调整权而否认避税安排的公法上的权力必须适当”来分析避税安排否认的程序性要件,最后对该条中的两个“合理”作解释论下的同质性扩充。〔19〕对该条款的具体分析,可参见叶姗:《一般反避税条款适用之关键问题分析》,《法学》2013年第9期。
客观来说,我国财税法的规范依据并不匮乏,但实际的实施效果却差强人意,故此,财税法学研究的方向不应继续局限于如何立法或修法上,而应侧重于对现有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毕竟那种动辄“再立法”或“再修法”的主张,既无助于现有法律秩序的稳定和实施,又会因学术研究上无休止的争论而浪费宝贵的学术资源,毕竟能被所有人视为完美的法律并不存在。贯彻法教义学研究方法在财税法学研究中的意义还在于,坚持解释论之方法可在抽丝剥茧般的分析论证过程中理顺财税法学各制度之间的关系和界限,明确各法律的效力范围和位阶,可为财税法学基础理论体系的完善和构建提供强有力的理论储备和事实依据,提升财税法学研究的深度和精细度。我国现有的数量庞大的财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乃至法院为数众多的裁判文书,它们之间存在的分歧冲突和缺漏竞合在所难免,通过法教义学研究方法进行清理,可以消除歧异、弥补缺漏,形成整齐有序、逻辑清晰的统一财税法体系。
从本文统计分析的论文样本可以看出,单纯引介域外财税法理论或制度的文章仅有4篇,〔20〕在200篇样本论文中,主要引介域外财税法理论或制度的文章仅有4篇,参见张智勇:《论欧盟所得税协调机制——兼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4期;徐阳光:《预算国家:财政法治的理想——源自美国的经验与启示》,《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3期;叶波:《美国碳关税制度的法律和政治简析》,《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冉富强:《美国州宪法公债控制的方式、实效及启示》,《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9期。更多的论文是利用域外成熟理论、制度并结合中国实际展开分析,或者直接就中国具体问题进行分析。这表明,中国财税法学已经走过了译介域外理论、制度并加以摹仿的“1.0阶段”,进入到以中国问题和创新本土理论为主的“2.0阶段”。这意味着在这一阶段,中国财税法学在研究中所使用的概念、范式和方法必须具有对中国经验的适切性,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具有解释力和普适性的本土财税法学理论。在此意义上,研究的本土化意识是对财税法学理论创新的基本要求。
以财税法学研究的本土化意识作为财税法学理论研究与实务经验的联结点,可以将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共同凝聚在财税法学“学术报国”的旗帜之下,立足于本土化研究视角,针对当前中国社会经济转型中出现的大量财税法问题,例如社会财富分配不均、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政府财税调控手段应用、公民财产权保护等,树立本土意识、原创意识和自主意识,发掘中国式问题的中国根源,同时合理借鉴域外优秀成果,按照中国语境予以理解和分析,为转型中国提供财税法学的智识支持,从而使本土经验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获得共识和提升,最终开拓出自主性、原创性的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新境域。
领域法学是以问题为导向,以特定经济社会领域全部与法律有关的现象为研究对象,融合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多种研究范式于一体的交叉性、开放性、应用性和整合性的新型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21〕参见刘剑文:《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政法论丛》2016年第5期。领域法学也是一种对法律规范的分类和集成方法,它所关注的不是被调整对象的法律性质,而是所涉事务的性质。〔22〕参见熊伟:《问题导向、规范集成与领域法学之精神》,《政法论丛》2016年第6期。财税法上承宪政,下接公民私产,既规制公共财产权,又注重保护公民财产权,是一个融贯多学科和法律部门的综合性的规范体系。财税法学在研究方法上应依托领域法学范式,通过聚焦具体的财税法问题,在横向上整合不同部门法之要素,消解效力冲突;在纵向上融合人文社会科学的各学科知识与不同研究方法,以解决财税法问题为根本要义,形成具有针对性、立体性和全面性的立体研究空间。惟其如此,财税法学研究才能应对日趋复杂的财税法问题,才能回应新兴交叉领域的财税法问题。
财税法学研究开放性的另一层意义则在于研究水平的国际化对接,这种对接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在海外S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诚然,相比于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特别是人文科学,是根植于语言之中的,即便是同一学科,不同国家和地区也会因民族和文化及语言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异性;〔23〕参见朱剑:《学术评价、学术期刊与学术国际化——对人文社会科学国际化热潮的冷思考》,《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而且人文社会科学有诸多无法抽象和归一的东西,其国际化必然是有限度的,其标准必然是多元化的。但是,中国财税法学研究在完成前期内部知识积累之后,其实现国内学术研究与国际学术研究之间的交流和对话,展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成果与特色,实现SSCI期刊的发表则是一条必由之路。否则,关起门来“自娱自乐”式的研究只会导致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悬浮于思想孤岛之上,脱节于国际主流研究。这就要求中国财税法学研究在努力构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同时,也须适应国际上已有的学术评价规则体系,在中国社会科学整体逐步融入全球化的同时,〔24〕在当前中国社会科学各学科中,在SSCI期刊上发文较多的学科有经济学、管理学和社会学等,这也与这些学科注重运用计量统计的定量研究方法有关。通过使用定量研究的建模方法,经济学、管理学和社会学研究中的诸多问题被抽象成数学模型,通过“提出问题—文献回顾—建立模型—数据检验—得出结论”的写作模式,中国的经济学、管理学和社会学研究与国外的主流研究范式取得了统一,由此降低了在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的难度。通过在S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向国际同行展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研究旨趣和理论贡献,实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国际化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