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朋友圈购物”的法律规制

2018-06-26 09:20邵黎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微商微信

摘要:“朋友圈购物”作为一种打破了传统销售模式的行为,在蓬勃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制,出现了很多法律问题,亟需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来填补。本文旨在针对此模式下的卖方主体法律地位、交易安全、广告推送监管等问题提出完善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朋友圈购物;微信;微商;法律规制

微信是2011年腾讯公司推行出的集语音聊天、视频聊天、图片传输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种新型通讯产品[1],并且深受人们的喜爱。据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第二季度,微信已经覆盖中国94% 以上的智能手机。随着技术进步,微信的功能也在不断升级,一种新型的网络交易模式诞生,那就是朋友圈购物,即微商。[ 广义的微商大致可分两类:一类是通过微信朋友圈来进行产品的售卖;另一类是指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产品营销,本文特指前者,即朋友圈售卖。]微信用户可以在朋友圈发布广告,进行产品销售,也可以在微信平台购物,用微信进行支付。微商的发展非常迅速,从2013年至2014年,短短一年就拥有了数千万从业者,2015年甚至较2014年增加一倍。微商的出现改变了人们以往的购物习惯及模式,部分消费者从实体购物转向了微信朋友圈,也有部分熟悉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从淘宝及其他网购平台转向了朋友圈购物。但是,随着微信朋友圈购物的日益普遍,与此相关的交易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也不断浮现,关于朋友圈微商的法律规制也成为了新的热点。

一、“朋友圈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

微信“朋友圈购物”作为一种流行的交易模式,其形式的多样性和交易便捷性对消费者非常具有吸引力,但目前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专门针对朋友圈微商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形成系统的行业规范,因此交易中缺乏约束力,纠纷频发,买方尤其处于弱势地位,难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1、卖方主体地位不明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过,2014年3月开始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 7 条规定:非个人的网络经营者必须进行工商登记。但是对从事网络商品出售的自然人并未强制要求注册登记。在微信朋友圈购物中,卖家大多是自然人进行销售行为,法律对卖家未强制要求工商注册登记,就会导致出现交易纠纷时,买家只凭微信号难以寻找卖家,维权困难,售后服务无保障。另外,从法律地位的角度,朋友圈购物交易中,卖方针对朋友圈好友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其到底属于民事主体还是商事主体也是一个难以界定的问题。

2、买方维权困难

“朋友圈购物”不需要实体店面,卖方仅凭一部智能手机一个微信软件就是进行商品的销售,交易时买方通常是通过微信红包或者转账进行即时付款,在卖方没进行注册登记、实名认证的前提下,很容易出现在买方付款后,交易纠纷中卖方直接拉黑买方,买方没有其他渠道寻找卖方,投诉无门。况且基于微信作为即时通讯工具的特点,购物通常通过对话聊天进行,一旦删除了聊天记录,交易过程的记录也丢失,缺乏交易凭据,导致买家维权证据难以收集。

3、广告推送缺乏法律规范

朋友圈购物的环境下,通常是卖方主动进行广告推送,买方被动接受。买方对于朋友圈中商品的了解仅限于卖方的单方宣传,对于产品的性能等其他需要了解的问题也仅就主动向卖方询问才能了解到部分。由于门槛低,很多“三无”产品充斥朋友圈交易中,卖方为了宣传频繁地刷屏推送广告,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不且实际的鼓吹和虚假宣传。比如朋友圈销售火爆的减肥产品“瘦瘦包”,卖家常常夸大产品效果,PS对比效果图,并通过对话生成器和支付生成器伪造聊天记录、成交记录截图,欺骗消费者,忽悠消费者购买。

二、完善朋友圈购物的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于上述法律问题及法律空白,需要通过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来填补。

1、明确卖方主体地位

首先,应该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第 7 条规定的非个人的网络经营者必须进行工商登记,修改为不区分个人及团体,所有的网络经营者都应该进行工商登记,以保证交易主体的确定。[2]通过这样的方式严格限制朋友圈微商的准入制度,对其进行实名登记。实名登记要保证微信号,交易银行账号和身份证号码一致关联,避免出现买家维权时找不到卖家的情形。

其次,关于卖方的法律主体地位,笔者认为根据其在朋友圈广告发布的频率及交易量,应该确认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主体,在朋友圈进行微商宣传及销售的行为应该是商行为。

2、完善行政司法救济途径,维护交易安全

首先应完善《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等涉及到电子商务的内容,明确交易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让买方在維权时有法可依。

另外,参考淘宝及支付宝的关系,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在确认收货后,由第三方平台进行货款支付。如果买方对于产品质量有疑问或者与卖方产生交易纠纷需要维权,那么货款就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暂时保留,通过这样的渠道增强买方维权的资金保护。同时,还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来建立对卖方的信用评价制度,行政部门可以参考信用评价体系对微商进行监管。

3、确保广告真实性

在交易中,消费者有权利在购买商品时获得全面真实的商品信息,因此全面真实的信息

披露是微商的义务。应在《广告法》、《反不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立法中加大卖方对于商品信息的披露义务,坚决避免出现虚假宣传的情况,要求卖方在进行广告时保证真实性,并制定微信推送商品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比如广告中必须标明产品的产地、性能、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售后服务等基本信息,消费者只有在基于对商品的正确认识前提下做出的购买行为才能视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可将此交易认定为欺诈行为。对于违法的微商,立法应当提出明确的处罚措施及对消费者的补偿标准,从而确保微商行业的正常秩序,降低虚假广告对消费者的侵害。

同时,微信平台也应该有审核和管理义务,微商卖方发布广告应该要满足法律要求的前提下才能被审核通过发布。对于虚假广告及不实宣传,微信平台也要承担监督的责任,一方面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屏蔽撤销,另一方面还要将其背后的假冒伪劣产业链向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反馈。

三、结语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深入,以及国务院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措施的实施,微商朋友圈购物模式还会越来越普遍。诚然,微商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不可忽视,这种购物模式也被社会所广泛认可,但只有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法律规制,建立起规范的行业机制,才能使朋友圈购物持续健康发展,为社会经济进步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汪叶静,论微商中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J],商场现代化,2017年8月,29-30.

[2]傅熙,“朋友圈”购物法律规制问题的探讨[D],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

作者简介:

邵黎,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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