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l 洪旗 陈华飞
俄罗斯国有土地占土地总量的92%,居绝对主导地位,公民所有占比6.9%,法人仅占比0.9%。与土地类似,俄罗斯绝大多数的矿产、水、海洋、森林等自然资源也属于国家所有。尽管俄罗斯自然资源所有权由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股份所有制和公民所有制四类组成,但国家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仍可以进行严格控制,形成了俄罗斯特有的以公权管制为主导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控制模式。
基于此,俄罗斯也形成了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模式,由自然资源与生态部负责对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等实施统一管理、严格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部下设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森林资源管理、水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统一管理的原则集中制定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禁猎区、禁采伐区等管控政策,以及森林、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政策,并制定生态安全监督政策。同时,下设地下资源利用局加强地下资源(油气、固定矿产、地下水及设施)资产管理、矿业权许可管理以及矿产资源信息库建设;下设水资源局加强水资源资产、水资源利用和水质管理等;下设林业局加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森林资源保护与再生利用等。
为了促进自然资源产业经济发展,俄罗斯将土地、能源等经营性自然资源单独分离出来,划归经济发展部和能源部管理,有效实现了经营性自然资源和公益性自然资源的分开管理。在产权管理上,俄罗斯联邦地籍总局负责对自然资源实行登记,联邦财产关系部负责管理自然资源权属。
点评:俄罗斯自然资源统一制定政策、分类型利用管理的模式值得借鉴,尤其是在加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公权管理方面,有积极经验。
作为一个联邦制资本主义国家,美国联邦各州有相对较大的权力,各州有独立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从土地所有制来看,土地所有权由私有土地(59%)、联邦土地(32%)、州政府土地(7%)、印第安人保留地(2%)共同组成。私有土地为主的国情决定了美国的产权制度体系更加倾向于注重私权的保护,任何人使用不属于自己的土地都必须购买其所有权或使用权。联邦政府若使用属于州政府的土地,必须要征得州政府同意并通过购买而取得,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或开发不属于自己的土地,都需要有偿付费。
多元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发达的社会经济条件、完善的法律制度,为美国自然资源交易市场起步奠定了基础条件。在美国,所有自然资源产权的获取和交易都要有偿付费并按照规定进行。开采和利用自然资源须持有许可证,如开采矿产资源需持有采矿许可证,砍伐森林须持有砍伐许可证,草地放牧需持有放牧许可证,开发海洋需持海洋开发许可证。私人和企业要在公共土地(联邦土地)上开采矿产资源,首先应向内政部土地管理局申请租地,缴纳土地租金和矿产资源费等。
美国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高度重视,目前形成了世界上最完善的自然资源资产价值管理体系。比如,美国农业自然资源保护局下设土壤调查处、资源盘存处、资源评价处等,负责土壤资源评估;金融管理处负责土壤经济效益评估;保持运作处负责土壤生态效益评估,保证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另外,美国在内政部中单独设立了自然资源收益办公室,代表国家负责自然资源收益的收缴和管理。
点评:美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市场模式值得借鉴,但前提是构建清晰的自然资源产权体系,完善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自然资源市场的建立。
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其土地及地上附着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属英国女王,但其所有权已经形同虚设。以土地资源为例,英国真正的土地权利为不同形式的土地保有权,包括自由保有权和租用保有权两大类:自由保有权为保有权人永久所有,一般以契约或居住、耕作使用等形式为基础确定;租用保有权有一定年期(125年、40年、20年、10年等)并通过合同或协议确定土地权利和内容,在租赁期内确定的土地权利和内容不能随意更改,自由保有权人不能随意干涉。
英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本属性是以利用定归属,从归属转向利用。从本质上来讲,附属于土地之上的各类自然资源权利属于土地使用者。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虚设,致使英国形成了分散的自然资源管理模式,在中央一级并没有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机构,而是由若干部委分类管理。但为有效行使女王皇家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从18世纪60年代起,英国政府专门设立了皇家地产管理机构,统一行使金、银矿产和大部分海上非能源矿产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职责。英国皇家地产局负责管理英国55% 的海滩、约一半的河口湾和潮(水)河河底,以及12 海里内领海水域的海床,拥有这些地区大陆架矿产资源(主要是海沙、砾石、钾盐和盐)的勘探和开采权。
点评:英国成立专门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能,并逐步完善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这使自然资源使用权人能够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达到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目的。
自明治维新后,日本将土地封建领主所有改为了土地私人所有。日本现行的土地所有制主要分为三种形式,即国家所有、公共所有、个人与法人所有。根据日本国土厅土地白皮书统计,国有土地和公有土地(地方政府所有)占37%,私有土地(个人与法人所有)占63%。
日本国有和公有土地大部分是山林、河川、海滨地,主要为国家及全民的公益利用,更强调对生态的保护。自然资源贫乏的现状,迫使日本政府更加注重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早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就已经开始由消耗资源的资源型管理模式,向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态型管理模式转变。为保护自然资源,日本构建了完善的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将其作为一种私权进行交易。同时,日本又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运用特别法立法的方式,限制或禁止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并通过经济手段对保全自然资源有贡献者实行补助制度。
点评:日本通过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设置,强化对重要生态资源(区)的保护,对生态区位重要的自然资源实行国有和公有,同时加大对自然资源使用权人的产权限制。
澳大利亚是由六个州和两个地区(北领地和首都领地)组成的联邦制国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在澳大利亚,土地的含义就是不动产,从物质组成上看其包括地表以及地表的土壤、土地上所有改良物(如建筑物)。
根据澳大利亚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登记即不动产登记,是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出售、出租、抵押以及相关土地权利的登记,土地登记也不仅仅是地表权利的登记,还包括空间权益的登记,所有附属于土地上的建筑物与改良物,都会随着土地一同变更,由土地登记局统一进行登记。
澳大利亚的土地登记制度发达,土地登记是以承载自然资源的土地空间为基础,登记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并通过各种法律明确土地上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不同自然资源类型的权利和义务,限制土地所有权人的相关权利,实现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点评:澳大利亚的自然资源产权登记制度,强调以土地为载体,在登记土地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明确其产权范围内土地上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不同自然资源利用限制条件和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