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批示:必须给人民一个明明白白交代

2018-06-24 10:31
文萃报·周二版 2018年30期
关键词:伟民长生长春

一年内二次造假的“长春长生”

据新华社7月22日报道,国家药监局负责人通报“长春长生”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案件有关情况。7月15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组成调查组进驻企业全面开展调查。现已查明,企业编造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记录,随意变更工艺参数和设备。国家药监局已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收回药品GMP证书,召回尚未使用的狂犬病疫苗。风波未平,巨浪再起。日前,该涉事公司的子公司又因“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百白破疫苗)检验不符合规定,遭到吉林省药监局行政处罚,被罚344万余元。而最令人愤怒之处在于,这一批不合格的百白破疫苗在去年11月的抽检中就已发现,直到最近才被实施了行政处罚。在这段时间差里,约25万支疫苗被全部销往山东,打入了25万多个孩子的身体里。

记者查阅并整理裁判文书网上已公开的文件发现,在过去十多年中,不完全统计,“长春长生”及其母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680,长生生物)至少涉入了12起受(行)贿案(注:受贿和行贿主体相同只计算一次),案情多为该公司销售人员或者地方经销商向当地负责疫苗采购的相关人员提供好处费、推广费、回扣款,以获得疫苗的优先采购或更大的采购份额。

这12起案件集中发生在安徽、河南、福建、广东四省,时间跨度从2001年至2017年,受贿人员大多为县市一级的疾控中心工作人员,也有医院免疫门诊的负责人,属于典型的“蝇贪”,只有一起案件被告人为安徽省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另外,一些案件中常常一人受贿,多人分得好处。而行贿人则多为医药代理公司的销售人员。12起案件中,直接牵涉“长春长生”工作人员的为4起。行贿方式主要为按疫苗的销量提供回扣和提成。

高俊芳如何从国企高管到民营疫苗公司掌门人

2015年“长春长生”借壳黄海机械上市后,高俊芳与其配偶张友奎、其子张洺豪一起持有长生生物33.7%的股份,成为实际控制人。2017年胡润中国富豪排行榜中,高俊芳家族以51亿资产位列820位。此次狂犬病疫苗生产记录造假事件后,高俊芳等人在“长春长生”上市之前,如何通过资本运作手段,将一家由长春高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长生所(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联合发起成立的国企变成家族企业的往事,被人不断提起。

据报道,在2003年长春高新董事会决议将全部转让公司持有的“长春长生”股权时,在有包括云大科技、福尔生物等多家第三方报价3元/股的价格下,高俊芳得以2.7元/股的低价受让得到34.6%的公司股权,转让金额4161.6万元。记者梳理发现,“长春长生”从国企到民营,经历了十多年时间,期间经历19次股权转让以及2次增资。在此期间,高俊芳配偶张友奎、其子张洺豪等家族成员陆续浮出水面。

不仅如此,在股权的频繁交易中,现任康泰生物(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杜伟民及其合作伙伴韩刚君也确曾以个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参与交易,并在完成对高俊芳家族的股权转让后,又悄然退场。2001年,韩刚君以1932万元的价格,从长生所处拿到了“长春长生”30%的股权,6年之后,韩刚君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了深圳豪言(深圳市豪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同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杜伟民的广州盟源(广州市盟源生物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杜伟民、韩刚君各持股50%)以43.70万元从长生所拿下了“长春长生”0.68%的股权。在参与受让“长春长生”股权6年后,2007 年,杜伟民又和韩刚君一同离场:广州盟源以54.74万元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了于广谦。2010年,于广谦将全部股权又转让给了高俊芳配偶张友奎。

深圳豪言的背后,是高俊芳家族。据天眼查APP,高俊芳持有深圳豪言51%的股份,深圳豪言持有的“长春长生”股权,到了2010年,被无偿转让给了高俊芳和张洺豪。随后,深圳豪言被清算注销。从2001年入场,到2007年离场,杜伟民和韩刚君所扮演的角色,隐于高俊芳家族之后,又在高俊芳资本操控掌握“长春长生”股权环节中,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高俊芳曾任职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财务处处长,1992年“长春长生”成立,高俊芳即出任该公司副总经理,次年出任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长春高新2001年和2002年年报显示,作为国企高管,高俊芳年薪先后为5.98万元、8.4万元(含税),而收购“长春长生”1734万股股权需支付4161.6万元。

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者倾家荡产

疫苗事件的持续被曝光,现在看就事论事已于事无补,这不是哪个厂商、哪个黑心老板或某个失职官员的问题。我们必须反思的是,为防止此类事件一再发生,谁来给疫苗监管打“预防针”?7月23日,新华社批疫苗企业严重违规,应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者倾家荡产。

作为与老百姓生命和健康安全紧密相关的领域,疫苗行业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任何一个环节都容不得半点瑕疵。同时,也对构建更加完善的监管制度、更严格的惩戒体系、更畅通的信息发布机制提出更高的要求。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疫苗生产国,年产能超过10亿剂次,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能够依靠自身能力解决全部计划免疫疫苗的国家之一,国产疫苗约占全国实际接种量的95%以上。近年来,我国逐步构建起日益严格的疫苗安全标准和生产监管体系,并且于2011年、2014年两次通过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疫苗国家监管体系评估。已有国产疫苗通过WHO产品预认证,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全球疫苗免疫联盟陆续采购这些疫苗用于其他国家的疾病预防控制。但仍有疫苗安全事件发生,更有甚者存在故意造假行为,这对行业监管提出了严峻挑战。

对疫苗企业的任何违规行为,不论大小轻重,监管部门都必须从严从快惩处,并做到举一反三,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和弥补存在的风险漏洞,进一步加强制度和体系建设,完善监管于生产、销售、运输、仓储、注射等每一个环节,尤其要从源头上防止企业违规行为的发生。

疫苗生产企业承担疫苗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针对企业故意造假的恶劣行为,要建立严格的惩戒体系,让企业为失信和违法违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加大处罚力度,例如建立一次违法终生禁入行业等制度,让违法者倾家荡产,真正让制度发挥强大的震慑作用。就在不久前,美国密苏里地方法院对强生公司爽身粉等产品致癌事件作出了46.9亿美元的天价赔偿判决。

(据新华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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