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春雨
摘要: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是一个长期结合的过程,现在,对于德治与法治间的关系,在理解上仍有很大的分析。本文解读了德治与法治的可能性及必要性,结合理论与现实依据,对二者关系进行具体分析,阐述了在国家治理中如何体现德治与法治的结合,这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德治 法治 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7-0251-02
从国家建立之后,德治与法治便出现在政府管理的视野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有些人认为德治重要,以德为主,另一部分人认为法治重要,应以法制国。在这个社会里,不仅对二者的关系进行辩证的理解,同时,它们之间存在的价值是互补或重叠的,也会让两者的结合具有了实践的合理性。
一、德治与法治的含义
德治不仅仅是一种文化管理方式,也不仅仅是政府国家的一种治理模式,而且是可以影响人们的精神和生活的方式,让人们的价值理念和信仰都有一个衡量的标准。德治,在社会治理中代表着一种靠价值观衡量的规则,并不是用法律标准可以衡量的德治的内涵涉及四个方面:一是德治必须体现施政的社会公正性;二是教化;三是治者的道德垂范;四是在法与道德之间寻求平衡,使立法司法具有道义性。德治是一种治理工具,也是一种价值体现,两者既是对立统一的,也是相辅相成的。要把人的德的境界涵养体现出来,同时又不能忽视它所带来的工具制度化。让德治不仅仅只是德化,还有治理的环节,使得德治具有操作性。
“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1]法治是在社会治理中遵循一定的规则,在规范中的规则。法治是要有一系列完整的、严谨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约束人们,从而让社会有良好的秩序,有制约、有秩序地进行社会活动。从人管理到法律监管进入法治社会,它不仅从外在约束人的行为准则,也从内在克服自身,这要求人们坚信法律的威严,对法律产生信任,相信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生活并且维护好个人利益,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法治不是只有法律,还有法律的治理,所以要理性地去面对法律。
二、德治与法治结合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目前,在学界,对于德治与法治,需要辩证地看待。法治中所包含的制度与德治中的道德是有一致之处的。一方面,德治中的社会基本道德观念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所有的法律,在建立之前,一定会发生利益等这一类思考设计,但是在建立的时候也会用道德的衡量标准来判断此事是否符合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将这些融入到制度中,再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德治与法治在调节社会关系的过程中都具有各自的功能。德治与法治是一个事物的不同面,虽然表现形式有所不同,法治是一种规定性的约束,靠的是制度在起作用;德治是遵循价值观的一种自律,讲的是良心,无论两者的方式方法有什么不同,但它们的内涵是吻合的,它们的目的是一致的,希望通过这些形式来规范人们的不良行为从而达到治理目的,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行为观念,并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德治更看重的是德,法治是看中法律的治理。法治的重点是约束人的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在。从内容上讲,现代法治不再那么死板,也会追求自由、民主。德治是在精神方面给人以支持,在精神方面倡导既要自由民主,又要自身约束。
民主和自由是德治与法治结合的必要基础,是结合的根基。法治和德治,一个靠外在制约,一个靠内在约束,实际上是统一的。两者既有不同之处,又有相同之处。它们因为不同可以互补,因为可以互补才需要结合。所以德治与法治结合具有可能性。
中国人的理想社會是 “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用”。[2]立法、执法、司法这些都是法律来权衡人的一切从事活动的准则,立法是根据社会活动作出的判断,通过实践活动来对社会作出一个基本判断,然后确立适当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准则。执法,必然是对立法的一个实施,执行法律来制约人们不对的行为。司法则是最后一个环节,无论是立法还是执行,都是为了能够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执行法律就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需要有依据地作出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德治则是从人的价值观通过自身判断来作出权衡标准,是人为的,没有统一的标准,是可以作为立法、执法的依据。所以,在这方面来说,可以把德育作为治国的重要依据。无论是谁,做什么事,都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做任何决定要以人为准,所以,德与法必然会有重叠的价值观。“德法共治”是德治与法治的必要性:德与法分不开,德是人自身约束自己,法是靠外界来约束个人行为,两者相辅相成,必然是以德治价值观为依据“立法”。
三、德治与法治结合在国家治理中的体现
德治与法治结合在国家治理中的体现主要包括德治与法治在立法中结合、德治与法治在执法中结合和德治与法治在司法中结合等三个方面。
(一)德治与法治在立法中结合
德治和法治都是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都有“抑恶”和“扬善”的功能,但二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3]如果一个人连良心都已经失去,那么他也就不存在什么道德,如果不用法律来惩治这为了一己私利却侵犯别人的权益的人,行为得不到制止,如果再有人效仿,时间一长,这也就形成了一种恶循环,大家的衡量标准也会降低,让有德行之人认为“德”是一种负担,无德之人把“无德”看成理所应当。
这样的社会实际上对大家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会产生一种疑问,社会应该靠德治还是法治呢?其实,我认为两者是缺一不可的,不可偏倚。但公民的道德相对于衍生出来的法律,是会对社会起着稳定的作用的。所以,在德治与法治的结合中,立法的体现,就是在于制定适合大众的法,什么是适合于人民的法呢?我认为就是体现着正义、平等、公平、有人权的法律。在立法中,首先要做的就是公平和公正。为的是让人避免受到伤害。法治精神立足于公正的基础上,正义之“法”是保障人们的合理需求,只要是不越过法律的边缘,获得大家的认同,就可以做到合理。建立正义之“法”,是德与法的结合。
山东济阳孕妇董明霞死亡事件就是立法中的一个案例,我国有规定说为了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需要确保采血用血的安全。根据这一规定又做了相关的补充说明,如果医疗机构是以急用血需要去采血,那么为什么医院没有对她采取紧急措施呢?一再等待血液的到来,使得孕妇因为失血而死亡,丧失了生命,这个责任谁来承担?法律是为人服务的,不是冰冷的,应该是有情的,它保护的是每个人的利益,不应该拿冰冷的一张纸来搪塞。生活在进步,社会在发展,适应原来时代的法律可能不再适应现在的社会,所以,人是活的,法律就不能是死的。如果及时完善法律,也许董明霞的命运就会被改变。
所以,法治与德治的结合需要结合民主还有公民自由的权利。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只有通过民主程序,才能真正实现善治。德法结合与民主自由相辅相成,不可或缺。我认为道德是人的基础,法律是对人的完善,只有两者的结合,在立法中才会有情的存在,不是麻木冷酷无情的法律。
(二)德治与法治在执法中结合
法律不是“治民”的法。法律是维护正义的工具,是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的权衡。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执法中,要让人既有情,又不失原则。经常会在街道上看见“城管”对个体流动摊贩的管制,个别野蛮执法行为使老百姓失去信任感,也与德治与法治结合的理念相悖离。
法德并治在执法中的体现首先是对政府权力的规制,把权力放在人民的监督下,只有采取透明化的监管,才会赢得人心,才会服众。执法部门也要受到严格的约束,要有法可依地执行,我认为任何活动都应该以法为基础,在其正确的前提下德法兼施,这样才会在执法中变得更加公平、统一并且富有人性化。
(三)德治与法治在司法中结合
原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明确提出:“司法能力不仅是一种技能,更重要的是法官要能够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了解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要提高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要有对国情、对社会、对传统文化的了解,依据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加强各项工作。”法院和法官是社会最后的仲裁者,扛着社会公正的担子,是维护百姓利益的一方,所以我认为在司法中,法官做的是判断对错,是依据法律法规来判断的,但是我们是一个有情的社会,讲理的国家,在出现一些与道德有关的案例中,也需要权衡德与法。
于欢辱母杀人案引来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热议。在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中级法院对于欢拔刀刺伤4名讨债者,其中一人死亡,作出了故意杀人的判决,于欢被处无期徒刑。随着《南方周末》的报道,这个事件进入人们的视野中。于欢母亲因公司经营不善被迫借了高利贷欠下高额债务,在抵押房子及偿返184万后,仍欠17万元,因此,悲剧发生了。在对方严重侮辱自己的母亲后,4次报警和拨打市长热线求助,可是警察来之后了解完情况就离开了,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作用下,绝望的于欢拿起水果刀刺伤4人。这一事件引起人们的广泛热议,面对暴力胁迫,选择报警却无果,不是没有采取措施,但是无果的情况下,只能是自卫保护母亲,母亲受到极大侮辱,这是不可以忍受的。这个案件是应该偏向德还是法呢?在2017年6月23日,于欢案二审宣判,认定于欢属于防卫过当,判刑5年。这样的结果是比较乐观的,也是结合了德治与法治,处理情节和过程要结合当时的形势,不应该完全只看法律这一面,毕竟这个社会,人是主体。
司法是是创造和谐的过程,是德与法的结合。在人文与法律间,我们要认识、理解每个人所处的环境及需求,在价值判断上,公平公正地对待弱势群体,促使德治与法治在司法中更好地结合。
参考文献:
[1]李军鹏.自治、法治与善治:中国行政改革的目标去向[J].地方治理研究,2002.
[2]馬小红.法治的历史考察和思考[J].法学研究,1999(2).
责任编辑: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