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是否可以起诉要求精神赔偿?

2018-06-23 05:29
妇女生活 2018年6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损害赔偿刘某

问:2008年3月王某(男)与刘某(女)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2015年,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同意离婚,王某一次性给付刘某人民币5万元,双方互不再追究。2016年,刘某起诉至法院,称其在离婚后发现王某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某女同居并生育一男孩,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请问,刘某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其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处的“损害赔偿”,不仅有物质损害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王某在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生育一子,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会支持刘某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判令王某给付刘某精神损害赔偿,但具体数额应以法院判决为准。

律师 范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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