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丽萍 童彦
内容摘要:本文基于乡-城流动人口的视角,从城镇化水平和民生保障水平两方面建立包容性评价的数学模型,对我国西部地区1999-2014年城镇化包容发展水平进行时空评价,得出结论:从时序上看,西部城镇化包容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历了低度包容和基本包容两个发展阶段;从空间格局来看,2007年后分化渐趋明显,至2014年,西藏仍处于低度包容阶段,广西、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七个省份处于基本包容发展阶段,内蒙古、重庆、四川、陕西四个省份进入适度包容和协调发展阶段,最后提出实现乡-城流动人口向城市居民转变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城镇化 包容发展 西部地区
引言
2015年,我国城镇化率为56.1%,其中乡-城流动人口数量为1.69亿,乡-城流动人口占比为12.29%,扣除乡-城流动人口,我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为43.81%。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促使近1.7亿的乡-城流动人口在城市定居和融入城市生活,成为政府提升城镇化质量的关键性难题,此问题在学界引发较多讨论。学者们大多基于社会学视角,从社会、文化和制度等方面对乡-城流动人口进行深入研究,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乡-城流动人口问题的著述不多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基于城市协调发展的视角,探讨如何构建包容性城市评价体系。如何丰等(2012)认为我国包容性城市发展存在制度瓶颈,应从政府政绩评价、财税制度、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一体化等方面探索制度重构路径;权衡(2013)探讨如何建设长三角地区包容性城市群;王哲野等(2015)构建民生质量指数,对东北地区34个地级市的民生质量进行评价;马远(2016)、张明斗等(2016)、郭炎等(2016)和刘耀彬等(2015)构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城市化包容性发展水平进行测度。
二是基于人的全面发展和机会均等的视角,探讨农民工市民化难题。其主要内容是探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经济、文化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障碍。如蔡昉(2013)指出我国乡-城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覆盖率较低,王晓丽(2013)认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大量农民工游离在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以外,是造成人“半城市化”的根本原因。陶然和徐志刚(2005)指出,我国大量流动人口的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无法构造一个使这些人口从农村逐渐和全面转移出来的良性循环机制。农民→农民工→城市居民,是我国乡-城流动人口的演进路径,目前我国正处于第二阶段,即农民工的市民化阶段,提高乡-城流动人口的保障水平,让农民工在就业、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社会保障方面逐步享有与城市居民的同等待遇,是建设包容发展的新型城镇化的关键所在。本文基于乡-城流动人口的视角,以我国西部地区为例,从时间序列和空间格局探讨城镇化包容性发展水平,以期为提高西部城镇化建设质量提供理论依据。
城镇化包容性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本文在参考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复合指标体系,从人口城镇化率、土地城镇化率(土地城镇化率=建成区面积\城区面积)、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文化水平和就业状况等方面构建城镇化水平综合指数;民生保障水平指数由地方一般财政预算在教育、就业、生活保障等方面的预算支出和农民工职业培训、农民工的住房保障以及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等方面一系列指标构成,构建西部地区城镇化包容性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西部地区城镇化包容发展水平评价
(一)模型建立
因衡量指标的量纲不同,进行标准化处理,在参考复合系统协调度模型的基础上,先分别计算城镇化水平指数和民生保障水平指数,公式如下:
假设x1,x2,…,xm表示衡量城镇化水平的m个指标,y1,y2,…,yn表示衡量民生保障水平的n个指标,U1和U2分别为城镇化水平指数和民生保障水平指数,各指标权重在征询专家建议的基础上确定。
构建西部城镇化包容发展水平的数学模型如下:
D为城镇化包容性评价指数,D∈[0,1],包容性评价指数采用阈值0.4和0.7划分为三个阶段:如果城镇化包容性评价指数在0-0.4之间,属于低度包容,表明城镇化包容性发展处于较低水平;城镇化包容性评价指数在0.4-0.7之间,处于基本包容阶段,城镇化水平与民生保障水平能交互促进;包容性评价指数在0.7-1之间,二者属于适度包容,说明城镇化水平和民生保障水平较高,二者之间能适度包容和协调发展。
(二)实证分析
时间序列评价。从时间序列来看,西部城镇化包容性发展的评价指数逐步提高,但随时序波动。根据已确定的阈值0.4、0.7、1,将其划分为低度包容、基本包容和适度包容三个阶段,从计算结果分析可知(见表2):1999-2010年,西部地区城镇化包容性发展的评价指数D∈[0,0.4],说明西部地区城镇化水平和民生保障水平较低,处在低水平包容发展阶段;2011-2014年,西部城镇化包容性发展的评价指数D∈[0.4,0.7],处于基本包容发展阶段,二者之间能交互促进、基本包容发展。总体来看,西部地区民生保障水平较低,到2014年,西部城镇化包容性发展的评价指数仅为0.55,小于阈值0.7,根据评价标准,西部地区城镇化民生保障的包容度偏低,未能达到适度包容和协调发展阶段,如图1所示。
空间格局评价。从西部12省区城镇化包容性发展水平指数进行分析,具有区域分异性,且随时间呈动态变化。根据前文确定的阈值0.4、0.7、1,分别划分为低度包容、基本包容和良好包容三个不同阶段,选取2000年、2007年、2014年三个不同时点对西部12省(市、区)城镇化包容性发展水平进行分析评价。2000年,西部12省(市、区)城镇化与社会保障包容性评价指数较小,包容性评价指数D∈[0,0.4],内部差距小,均处于低度包容发展阶段,西部12省(市、区)评价指数小的地区为西藏、甘肃、宁夏,评价指数较大的地区为内蒙、新疆、四川、陕西、广西、重庆、贵州、云南、青海。总体上,2000年西部12省(市、区)城镇化民生保障水平还较低,西部12省(市、区)城镇化包容性处在低水平包容发展阶段。2007年,西部12省(市、区)城镇化包容性评价指数呈现空间分异性。其中,陕西城镇化包容性评价指数达到0.40,D∈[0.4,0.7],处于基本包容发展阶段,其余西部11省(市、区)城镇化包容性评价指数D∈[0,0.4],说明西部12省(市、区)民生保障水平还较低,处于低度包容发展阶段。2014年,西部12省(市、区)城镇化与社会保障包容性评价指数空间分异更趋明显。内蒙古、重庆、四川、陕西四个地区的城镇化包容性评价指数分别为0.75、0.70、0.83、0.70,包容性评价指数D∈[0.7,1],大于阈值0.7,处于良好包容和协调发展阶段,而广西、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七个地区处于基本包容发展阶段,西藏地区城镇化与社会保障包容性评价指数为0.33,包容性評价指数D∈[0,0.4],尚处于低度包容发展阶段。
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通过建立城镇化水平和民生保障水平的包容性评价模型,对1999-2014年我国西部地区城镇化包容发展水平进行时空评价。从演进趋势看,西部地区城镇化包容性水平经历了缓慢提升和快速提高两个发展阶段,拐点大约在2010年,从评价标准来看,分别对应低度包容和基本包容发展两个阶段。从空间格局来看,2007年后西部12省(市、区)城镇化包容发展水平的空间分异现象日趋明显,到2014年,内蒙古、重庆、四川、陕西四个省份进入良好包容和协调发展阶段,广西、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七个省份处于基本包容发展阶段,西藏尚处于低度包容发展阶段。
(二)建议
西部地区城镇化包容性发展水平低,究其主要原因,在于西部地区民生保障水平指数较低,要实现乡-城流动人口向城市居民身份的转变,应该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逐步健全和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城乡二元社会福利制度导致乡-城流动人口和城市居民在许多方面机会不均等,诸如无法公平地享受城市职工在失业、意外伤害、工伤保险等方面的待遇,老年的乡-城流动人口更是无法享受城镇职工的男60岁、女55岁退休后的养老金补贴,一旦他们丧失劳动能力,在农村养儿防老的观念逐渐淡薄的今天,将陷入生活无着的困境,应逐步完善乡-城流动人口基本权益保障制度,为乡-城流动人口向城市居民转变提供必要的体制保障。
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西部地区在推进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多采取“户籍城镇化”思路,没有为乡-城流动人口提供与城镇居民等同的公共服务,因而难以实现乡-城流动人口和城镇居民的“同籍同惠”,政府应逐步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发挥乡-城流动人口和城镇居民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同建同融”的作用。
逐步消除对乡-城流动人口的身份歧视。相当一部分城市居民对乡-城流动人口认识存在偏见,认为其进城加剧交通拥堵、恶化社会治安,对乡-城流动人口具有排斥的心态。城镇居民应认识到乡-城流动人口的重要价值,为城市建设所做出的巨大努力和贡献,消除对其身份歧视,社会应营造包容、和谐的外部环境,从而逐步实现乡-城流动人口从农民工到城市居民的身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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